2012/12/24
101年1月4日總統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有關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政策自101年9月1日開始施行。
內政部表示,所謂市價是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市價之查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不動產估價師就徵收土地範圍、區位特性及各宗土地差異,於徵收區域選取比準地,經蒐集買賣實例,推估比準地市價,再考量預定徵收土地之宗地個別因素估計宗地市價,以符合市場行情及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查估後之市價經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徵收補償之依據。
實施後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將宗地個別因素納入考量,較以往作業更為細緻,更能貼近宗地市價,反應各別宗地價值。此外在市價查估後半年將再評定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補償價格調整依據,更能反映不動產市場變動情形。
內政部指出,土地徵收條例經總統公布後,內政部陸續於5月至6月間發布包括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書表格式、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等相關配套子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估價師及需地機關即可據以辦理,新舊制度當能順利銜接。內政部並表示,希望經由土地徵收改以市價補償政策之施行,更能落實人民權益之保障,實現土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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