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世界知名語言學者和文化批評者喬姆斯基(N. Chomsky)在不知道有「拒中國黑手」的字樣下,舉出「我在MIT反媒體壟斷」的字板,並且,表示不希望被擴充解釋他的立場。因此有學者質疑台灣的反媒體壟斷運動是否只是「反中」的運動,或者是用不適當的手法操作。
作為傳播學者,我們希望任何的溝通誤會能善意的澄清,並獲得理解和尊重。個人的行為是否允當雖應評議,就像陳為廷在立法院的態度是否合宜,引起諸多討論,他也為其態度道歉;但社會也不應模糊了事件的源頭,也就是反媒體壟斷的實質為何?因此當回歸討論這個運動的核心議題。
很多人關心壟斷管制是否違背言論自由,相對的,關心壟斷者也正是基於自由多元的理念。自由社會的政府正是要在這兩者間選擇管制點。《大英百科全書》定義壟斷是:在市場內沒有替代選擇的供應商、產品或服務供應由「一家或少數」公司擁有,因而造成壟斷市場者有權威制價的可能等。所以先進自由民主國家政府多設有公平交易機構來裁決具市場壟斷性的結合或行為。對媒體市場而言,由於傳播更會涉及自由民主社會發展所需的事實和多元意見表達,因此,各國都對媒體集中度做出更多限制壟斷的規定。
跨媒體集中度過高
當前的旺中案和壹傳媒購併案最核心問題,不是其言論爭議,而是媒體集中度是否太高。別的媒體集團也有言論品質和新聞專業問題,但卻沒有跨媒體購併集中度如此之高的問題。因此,更具有建設性的討論,除了這兩案的媒體集中度是否過高,也更應是台灣是否需要制定《反媒體壟斷法》,應如何限制業者不可提出跨媒體結合及集中度過高的購併。這也是為什麼NCC已承諾將在3月下旬提出與媒體結合規範更明確的法制的原因。
事實上,各先進民主國家對此都有比我國更具體的規範,即使在數位匯流科技更發達的趨勢下,各國雖考慮如何有限度的放寬管制,但都並不是放任不管,而且都同樣規範做為新聞資訊最大來源和最權威來源的大眾媒體不得在垂直和水平的購併中過度集中。
各國的規範都很繁密,不及細說。簡約的來看,例如,德國計算跨媒體市佔率的總合(經過加權),不能超過一定的上限;美國同時規範不同媒體執照張數和市佔率,原則上不允許同一地區市場中,同時跨足兩個以上的全國性報紙和電視;英國有所謂20╱20原則,基本上限制市佔率前五大的報紙(即市佔率超過20%)即不可以再實質掌控另一家商業電視台(亦即不能超過20%股權)等。同時,對於政府審查的要件和程序,也都要求嚴謹而審慎,包括新聞品質、意見多元保障、專業自主和聽證程序等。
「反中」如果是言論審查,當然不應該;但如果涉及專業自主和國家利益,自然關注不可迴避。不過,這與反壟斷並無必然關聯,如英、美、德等強大的自由社會,並無特定「中國因素」,但也都對媒體集中度和審查做相當的管制。「走路工案」引起全民抗議並走上街頭,但也並非「中國因素」。台灣當前面對的跨媒體購併案的爭議核心是媒體集中度,這是更值得正視的核心,不應被模糊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