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光社區拆遷案 官民都有滿腹委屈

2013/02/23

【聯合報╱本報記者劉峻谷】華光社區拆遷案官民糾纏十二年,居民滿腹委屈、訴諸悲情,早年顛沛流離不得不占地蓋屋,希望就地安置。法務部則背負公平正義、不能圖利違建戶和民代的壓力,監委也要求不能行政怠惰。糾纏這麼久,誰對誰錯,都是折磨。

到過台北中正紀念堂的人可能看過,隔著一條馬路竟然有一大片低矮平房,心中不禁升起「這是那裡?」的疑問。

有些是日據時期遺留下來的黑瓦斜頂木屋,中間夾雜以磚、水泥、木材混和建造的平房;加上一九六○至七○年代興建的司法三村至十村等八棟公寓宿舍,高高低低,雜亂破舊。

這裡是台北市的精華地段,有如此不相稱的破落戶,因此被台北市政府列為都市更新的首要目標。

從二○○○年六月傳出要推動都更開始,歷任政府都為這塊精華地規畫美好大餅。最早是作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後來成為四大金磚計畫的「台北華爾街」,要打造亞洲金融中心基地或仿效紐約蓋洛克斐勒中心,到現在列為活化國有地計畫。

不管政府端出什麼牛肉,對死守社區的居民來說,都不實際。這塊地交通方便,屬於中正國中、北一女優質學區;如果能就地重建家園,家人的就學就業問題迎刃而解,更不致於「無家可歸」。

於是居民組織自救會、權益促進會,舉辦守護家園就地安置遊行;到立法院、行政院悲情訴苦,或到苗栗馬家庄向發紅包的馬英九總統陳情嗆聲,要求就地安置。

法務部從未答應,認為這些違建戶占用國有地,開先例以後沒完沒了,歷任部長不論藍綠一概不同意。

但居民有民意代表當後盾,從一九九二年起喊要拆屋,每年都因為有民代或總統選舉壓力,臨時喊停。

法務部順了民意緩拆,結果二○一○年監察院調查,指責法務部對已經聲請可以強制執行拆除的房屋卻未拆,「不依法執行,有行政怠惰之嫌」,拆與不拆都是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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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責法務部對已經聲請可以強制執行拆除的房屋卻未拆"

拆除人民房屋 這不是義務. 又,拆除目的又是為何? 甚麼叫"可以"?

販賣/處分國有地.是放棄管轄權 又因
無權處分國有地,侵害人民居住權
則屬於濫用權力.(扭曲管轄權之目的) 且逾越行政裁量之範圍之行為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 第7條 第10條之意旨

本當依行政程序法
111條 第四項 所要求或許可知行為構成犯罪者
第五項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 善良方俗者
第六項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歸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113條
行政處分知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
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又四大金磚計劃 本為炒地皮之計劃
自可依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故此 不是沒有 法條可以 終止強制執行

"華光社區拆遷案 官民都有滿腹委屈"

有甚麼好委屈的? 撤銷行政處分 或廢止行政決定,於法務部 來說 根本無損! 委屈個屁!

國有地 或公物
有以下特點(一)公物原則上為不融通物(不得交易)(二)公物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三)公物 原則上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的標的(四)公物原則上不得為公用徵收。

另,中華民國憲法
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當地居民之行為,僅為基本權利之行使(任誰都需要的權利),並無值得苛責之處
法務部原則上屬司法機關 更當知行政行為若未遵循 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則為違法行政處分
同樣財政部既屬行政機關. 土地管轄權又屬法務部,財政部若向法務部要地,則將迫使法務部變更專屬管轄權.又國有地屬全國人民所有,本不為法務部能處分之物 ,財政部之請求協助,實為向法務部要求系爭土地之"管轄權".足為非法且無理之請求.自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請求協助. 又僅管財政部不理會行政程序法,

法務部同樣可依同法但書
第一項 協助之行為 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第二項 如提供協助 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拒絕財政部邀約法務部為共犯之請求,
以求落實憲政.法務部若拒絕財政部之要求
是無怠惰之問題,

"過往"監察院之意見與現今民意 孰是誰非,當很清楚.

"法務部從未答應,認為這些違建戶占用國有地,開先例以後沒完沒了"

是否存在"違建"之問題 ,除時效和法不溯及既往之部分 建議注意幾點問題:

1. 私人建築 由當事人勞力所建,本無"債務不履問題"

2. 土地 屬全國人民所有.原則上所有人當可使用國有地.也沒有人不曾佔用過國有地

3. 私人建築 沒有違法性 公有地本身也無違法性,
那麼 私人建築 在公有地上,能叫違建嗎?
答案是,不能. 因為私人建築非人 不能違法
公有地非人,無所謂合不合法
又如果私人建築在公有地上 可以叫作違建
那麼,政府更不該帶頭違建 委託私人在國有地上興建房屋
四大金磚計劃及相關行政處分
皆應先撤銷.否則實有(權力)自肥之疑慮
當無法服眾

4 再就管轄權而論. 土地屬全國人民所有 含法務部在內的所有機關
對土地也僅有借用性質
依 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無論是財政部 或是法務部
本不能以國有地 為買賣標的
民之房屋 如無土地買賣之情事,也同樣無涉債權債務問題

應講到的部分,樓上大部分都提到了,問題應已水落石出.
"此例一開"之說,終究只圖行政機關便利.相反卻造成人民之不便
也牴觸公物人員服務法第六條,斷無說服力可言

該說的都說得差不多.綜上所述
如果行政機關真說出 "開先例以後沒完沒了" 這樣的說詞 那麼至多不過是單純因循錯誤或者推諉卸責的表現.卻無任何論理上.或經驗上的正當性可言. 要是能用這種"說詞"蒙混過去那麼才真正是"此例一開 沒完沒了"的 爛結局

補正:

1. 私人建築 由當事人勞力所建,本無"債務不履[行]問題"

[看看啦! ]

公務倫理守則(草案)
行政院為期所屬各機關人員,於執行各項公務時,均能秉持廉能、
專業、永續、公正等原則,為人民服務,以贏得人民之尊敬與信賴,特
訂定本守則。
一、人民利益擺第一:公務員受全體國民之付託,執行公務,應忠於國家,
遵守憲法,以福國利民、永續發展為努力目標。

二、體察民意重民生:公務員應體察民間疾苦,掌握時代脈動,重視民意
機關、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各方反映意見,納入施政參考。

三、秉持公義不徇私:公務員應本於良知,誠信公正執行職務,以維護社
會公平正義,不做不公、不義之事。

四、行政中立不偏頗:公務員應維持行政中立,不於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或
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不因政治立場而偏頗公務執行。

五、廉潔自持不受賄:公務員應廉潔自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
公財私用,不接受不當饋贈、飲宴,不涉足不當場所。更不可利用職
務,謀取不法或不當利益。遇有利益衝突事件,應行迴避。

六、依法行政通情理:公務員應熟悉法令,客觀正確認定事實,妥善依法
令行使職權,通情達理處事,勿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行為。

七、便民服務態度佳:公務員應將心比心,以親切、關懷、有禮貌態度,
主動積極為人民提供良好服務。

八、保守機密重隱私:公務員於任職期間,知悉或持有之公務機密與涉及
商業祕密、職業祕密或其他個人隱私資料,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
洩漏。離職後亦同。

九、專業敬業講效能:公務員應秉持謙卑態度,持續精進專業及人文素養,
並本於敬業精神,謹慎勤勉,勇於任事,以提升行政效能與服務品質。

十、各盡本分重倫理:長官應善盡指導、照顧、培育部屬之責;部屬應敬
重、服從及支持長官之領導,並誠實陳述意見供長官參考;同事間應
和諧合作。

十一、協調溝通重合作:公務員應發揮團隊精神,以國家整體、長遠利益
為重;加強橫向連繫,深化縱向溝通,互助合作,袪除自我為中心
之本位主義。

十二、保持品格重形象:公務員之行為舉止,應保持公務員品格尊嚴,不
從事與公務員身分不相容之事務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