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明晚上溝通平台
王家籲樂揚先撤告

2013/04/16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北市府副市長張金鶚就文林苑案成立的「溝通平台」將於明天(4/17)晚間7點初次召開協調,士林王家成員與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今天上午在王家組合屋內,呼籲該案建商樂揚建設應拿出協調誠意,先撤銷或暫停對王家人及聲援者過去一年當中所提出的各項官司,用溝通取代訴訟,同時也呼籲「溝通平台」過程應透明、開放旁聽,且最終能做出一種以上的方案予當事人參考,不要只想「用錢來解決」。

滿滿的刑事訴訟傳票,過去一年內,樂揚建設對王家及其聲援者提出超過40件以上的訴訟案。(攝影:王顥中)王瑞霙表示,建商若有誠意協商就應先撤銷訴訟。(攝影:王顥中)

背板上貼著滿滿的刑事訴訟傳票,從去年(2012)王家遭強拆以來,建商對王家一家人,不分長輩、子女,以及都更盟成員、聲援學生,樂揚建設共計提出了40件以上的刑事訴訟。案件包含妨礙自由、遺棄毀壞以及傷害等等。王家成員王廣樹說,有些家族成員的兒女全都被告,根本搞不清楚是為何被告,「簡直莫名其妙!」王瑞霙表示,建商若要真有進到「溝通平台」好好談的誠意,就應該先把這些訴訟先撤銷,不該一面對外做形象、另一面卻又透過訴訟手段威脅當事人。

在諸多的大型開發計畫,當企業或財團挾優勢的財力與資源,透過浮濫的訴訟手段,試圖嚇阻公民或外界對案件的關心,這一類訴訟被稱作「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SLAPP, 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去年中興大學環境工程系教授莊秉潔因為一篇有關六輕排放致癌物提高居民罹癌比例的學術研究而遭台塑告上法院,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就曾為文針對SLAPP訴訟作一案例性介紹(參見「感謝台塑那一記耳光」〈台灣法學雜誌〉201期)。這類訴訟提出的目的不在於最終取得勝訴,而是藉由訴訟本身對於當事人帶來的龐大壓力,或者訴訟過程帶來的高昂時間與金錢成本,對當時人達到實質嚇阻的作用。

樂揚建設在過去一年之內,提出了超過40件訴訟案件,性質同樣被視為是SLAPP訴訟,當事人光是跑法院就必須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而北市府的「溝通平台」,正是在這樣的一個背景之下即將展開。此外,上月底在士林王家對北市府「撤銷拆除處分」的行政訴訟庭上,法官提出兩造合意暫停訴訟的提案(相關報導)。

另外,在王家拆除的處份違法的行政訴訟部份,上週二(4/9)北市府向法院表示,近日推出的「溝通平台」與「拆除處分是否違法」是兩件事,「實施溝通平台等解決紛爭方法,並不代表被告(北市府)承認本案系爭處分違法」,因此不同意暫停訴訟程序;在陳報狀上,北市府甚至再度指責王家「以非法律手段阻礙實施都市更新,本非可取」。

王廣樹表示,對「溝通平台」仍有期待,建商應改變過去「只用錢解決問題」的態度,希望協調中能有可信任的民間專家,就文林苑案的消防及交通問題重新作一全盤了解,他也呼籲未來參予協調的學者專家或委員,都應實地走訪現場觀察,而非只在紙上書面作業。都更盟成員黃慧瑜表示,「溝通平台」應真正建立一個解決爭議的典範,就必須要公開透明,而且真正回頭重審過去文林苑中的各項爭議,如果協調到後來還是只能「用錢來解決」,這恐怕是個假的平台。

回應

亂寫一通,主要被告是刑事,如果是亂告根本就不用怕,還可反告誣告。記者是都不用求證這些人為什麼會被告嗎?還是這些被告的人都是記者的好朋友,所以無條件的挺朋友?

樓上顯然不懂得憲法保障的權利,豈可讓建商和政府強取豪奪,

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這是基本人權,居住正義。

等到哪一天你家被拆,難道你不抵抗雙手奉上給建商暴利,你不保護你的家園嗎?

我沒有房子,沒有家園可保護。

說到建商暴利,聯盟的說法太精彩,

0816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聲明稿
2011年8月16日20:44 由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網誌)
文字敘述:
樂揚分走2363.58坪、車位38個→現在價值一坪65萬,車位250萬=16億3132.7萬

請問建商在2009年已經以均價一坪47萬預售完的屋子,

可以在民國2011年再以一坪65萬賣一次嗎?而參照天下雜誌的文林苑報導的資料,2009年的車位約200萬。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1655&page=4

懶人包提到的2009年的2億陳情書,一坪也才53萬,

您對於聯盟以不實的資料誇大建商的獲利的看法如何?

胡說一通,刑法、刑事訴訟法 提告檢察官偵察,扯憲法有什麼屁用。被告的可以跟檢察官說違憲,看檢察官理不理你

王家是原告欸,這真是第一次聽說,原告有臉公開要求被告配合,要市府配合停止訴訟。還什麼憲法咧?這麼簡單的邏輯都搞不清楚,好意思扯到憲法?你王家到底是要怎樣?不是在唉政府強拆違憲嗎?那就告嘛!還什麼告不到一半,又要協商,還外帶被告市府陪你停止訴訟的,法院、市府是7-11,隨你愛要不要的呦?!

根本搞不清楚刑法、刑事訴訟法,在那邊鬼扯
反正被告非告訴乃論的樂揚是無法撤回的
樂揚可以同意和解、被告認罪,檢察官才會做(微罪不起訴)或綏起訴;這法律已走了幾十年了,不甩法律亂寫報導,不會有事;但被告刑事的不會這麼輕鬆的,打嘴炮還是得去找檢察官報到

樂揚在非告訴乃論案件中,並不是告訴人,當然就沒有撤告的權利,要不要撤告是檢方才能決定的事。
所以王家所指的樂揚撤告,應該是指樂揚本身為告訴人的自訴案件,雙方律師應該都聽得懂。
反正協調不成、破局,就看市政府如何善後了,但可肯定市政府絕對不敢在土地所有權問題沒有獲得解決前,強制地主交出地上權。
就目前連撤告都會扯遠的情況看來,似乎就只有等市府排除樂揚接手後,才有協調的空間。

樓上網友,你誰呀?別亂扯好不好?你説:「所以王家所指的樂揚撤告,應該是指樂揚本身為告訴人的自訴案件,雙方律師應該都聽得懂。」請你講明白,是哪個律師「聽得懂」?請你翻法條,自訴案件要如何蹦出「告訴人」?簡直胡扯一通!!

濫打官司 未來可能挨罰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現行訴訟制度並沒有對濫訴者訂定任何金錢處罰規定,以致全國各地法院都有受理不完的濫告案,不僅虛耗司法資源,也排擠其他民眾的訴訟權益;司法院正研修行政訴訟制度,計劃增訂「濫訴罰」規定,擬對濫訴者一次處罰數萬元,以遏止濫訴現象。

  至於濫訴的定義,司法院表示在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前提下,會採嚴謹認定,如訴訟之內容明顯違反大法官會議解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或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等,才可能認定為濫訴案。

  除了行政訴訟擬訂定「濫訴罰」規定外,同樣被眾多濫訴案牽累造成積案量居高不下的民事訴訟部分,司法院也在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增訂對濫訴者的金錢罰條款,未來若依此完成立法,法院可對民事案濫訴原告或其代理人,處六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刑事訴訟尚未考慮增訂「濫訴罰」制,是因為刑法對刑事濫告行為,有誣告罪可加以節制。

  司法院表示,濫訴現象在全國各法院經常可見,除增加法院負擔,也對被告造成勞力、時間、費用的浪費,及精神上的痛苦;台北地方法院一名法官舉例,曾有一名對某企業集團提起告訴的原告,自八十七年敗訴確定後,四年多來一直以同一理由不停濫訴,光是聲請案件再審就有十九次,而且又一再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單是這一名濫告者,就造成法院極大困擾,但法院卻拿他沒辦法。

  司法院表示,日本、法國司法機關的「濫訴罰」制度已行之有年,從未引發爭議,尤其日本的民事濫訴案金錢罰額相當高,規定最高可處以訴訟費用的十倍罰鍰,故能有效節制濫訴行為。

  司法界普遍認為,我國也一定要對濫訴者給予適當制裁,而且一件濫訴案就要罰一次,亂告幾件就罰幾件,否則濫訴情況絕難遏止。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濫訴案不僅耗損法官心力,也會讓積案數「加碼」,最高行政法院和各高等行政法院的未結案數即不斷增加,迄今已累計逾萬件。

  司法院統計,最高行政法院至上月底的未結案數,已達四千二百多件,平均每名法官的未結案數達二百七十五件,其中六成多為上訴事件;雖然數據上並未對「濫行上訴」案件進一步統計,但確有一定比例的上訴案,理由並不充分,照理根本不宜上訴,但卻仍然上訴,造成法院的負擔。

  三所高等行政法院的未結案數則共約七千件,平均每名法官手上的未結案數為二百二十七件,而其中又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負擔最重,平均每名法官的未結案數高達三百六十四件。

  司法院說,省府虛級化後,原本以省府及所屬單位為原被告的行政訴訟案,均改以中央政府為原被告,以致前類案件都成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轄管案件,使得訴訟案件數激增。

  司法院認為,行政訴訟有償制及濫訴制若能陸續完成立法,對濫訴案件產生一定的遏制效果後,應可適度減輕各行政法院的積案壓力。

"胡說一通,刑法、刑事訴訟法 提告檢察官偵察,扯憲法有什麼屁用。被告的可以跟檢察官說違憲,看檢察官理不理你"

是嗎? 檢察官不理,法官裁判是一定要理. 刑事訴訟法沒寫? 刑法沒寫? 哈哈 ...你老母咧!

"刑法、刑事訴訟法 提告檢察官偵察,扯憲法有什麼屁用"

喔喔~ 真是太厲害了這種見解, 難怪北市府違法違到義無反顧,雙子星還假裝被騙. 好啦,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說憲法沒用?
法官問被告主張, 被告主張正當防衛,你說有沒有用...看!

基巴老 亂告,要廢刑法第304條? 軍人要站起來對抗這種懶叫政策,不要被愚弄

都市更新主要是為了牟取地產暴利. 一坪五十三萬 還意圖免除刑法上第304條之遵守義務,
更是暴利中的暴利

要對檢察官說: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樂揚從刑法上來說,是公務員喔.
所以行政行為 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而依照法律一致性原則:

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憲法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又依刑法第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都市更新條例無效

是此,被告可依刑法第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主張正當防衛

依據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三、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

人民者 王家屬之

再依 憲法
'第 143 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公務人員可以搶劫? 答案是 不行!

原告的行為,與行政法原則 憲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以及公務人員倫理
皆採對立地位 自屬無效行為(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所以根本就不是業務上正當行為喔! 煩請王家別忘了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