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101年度矚訴字第3號被告蔡0林、許0友、吳0珊、廖0淯、李0錞、陳0煜等人涉嫌妨害風化案件,承辦之合議庭業於今日下午4時許宣判:被告蔡0林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被告許0友、吳0珊、廖0淯、李0錞、陳0煜均無罪。
查被告蔡0林舉辦「癡漢電車」活動,居間介紹證人A 女與證人呂0澤等18名男子為性交、猥褻行為,並向參與活
動之成員收取共計新台幣(下同)2 萬元,其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媒介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合議庭審酌被告蔡0林係高職肄業,從事旅行業,犯罪時已年滿37歲,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惟其於花魁BBS 站貼文舉辦「癡漢電車」活動,號召他人參與,而媒介女子與多名男子為性交行為,犯罪所得利益雖然不多,但其藉由網路貼文招募人員參與雜交活動,且於舉辦活動前表示歡迎參與者將所見過程貼文,事後也確有參與者如此作為,兼衡其在火車大眾運輸工具上舉辦情色活動,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相當之危害,並考量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 月,應屬適當。
被告許0友、吳0珊、廖0淯、李0錞、陳0煜等5 人,雖然參與被告蔡0林舉辦之「癡漢電車」活動,並各擔任女助理、男糾察之工作角色,然而並未因此獲得任何金錢報酬 ,甚且每人尚繳交800 元之活動費用與被告蔡0林收受,其等參與「癡漢電車」活動,顯然自身並無營利之意圖,亦無證據證明其等知悉被告蔡0林舉辦「癡漢電車」活動具有營利意圖,尚難認定其等為被告蔡0林犯圖利媒介性交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又證人A 女否認事後將提供性服務予糾察員,亦無從遽認被告李0錞、廖0淯、陳0煜等3 人係基於事後可獲取與證人即活動女主角A 女為性交行為之營利意圖,因而擔任糾察員工作。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書後10日內得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