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昨天(5/2)英華威在苑裡施工中的4支風機基座,在抗議中完工;接下來由於工班的換班,所以目前工程與阻擋工程的抗爭,都暫時停了下來。在立委、環保團體先後表達立場後,面對社會龐大的壓力,英華威也召開記者會說明立場(相關報導),今天(5/3)英華威副總經理王雲怡再就自救會的質疑,進一步說明態度。
針對自救會會長陳清海質疑英華威「22、23」不做的說法,「只要改個編號、移一點距離,就可以捲土重來(相關報導)」王雲怡表示,「將來22、23如果要遷移,地點一定要是居民認可的」;換句話說,即便將來這2支風機在仍苑裡繼續做,前提也是得到居民的同意。
此外,王雲怡強調,如果居民對風機有疑慮,英華威可以設定降低或彌補的條件。好比說,對鄰近苑港漁港的「18-1」,造成淤沙、英華威可以負責清除,甚至在特定時段讓風機停止運轉。她同意以白紙黑字簽下切結,送到法院公證,並送到苗栗縣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存查,「如果我沒有作到同意的條件,能源局就可以勒令我停工或者撤照」。
對於英華威釋出願意再協調的訊息,能源局電力組組長李君禮表示歡迎,「不管正式、非正式,能溝通最好」。他說,能源局也願意在業者和居民之間,扮演協調溝通的角色,不過能源局能做的事情有多少呢?
就以王雲怡所說的「切結」來說,李君禮認為送法院公證、送縣政府及能源局都是辦法,萬一將來英華威違背承諾,能源局就會依照承諾,給予處分。話是這麼說,行政機關做行政處分,必須「依法行政」,廠商和居民間簽訂的切結又不是法律,能源局如果依照切結來勒令停工或者撤照,這有可能嗎?
李君禮承認這種事情「從來沒有發生過」,而如果英華威簽了承諾不履行,能源局處分停了工、撤了照,他們也都可以再打官司。簡單說,所謂「切結」並不具備「公法」上的效力。協助居民進行訴訟的律師林三加說,在能源局發給英華威的申設許可上,本來就附有要求英華威必須與居民溝通協調的負擔,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現在英華威和居民衝突到這個程度,能源局早就已經可以勒令英華威停工甚至撤照,但是能源局都沒有做,因此,他也質疑能源局所謂執行「切結」的說法。
針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要求調查苑裡事件中警方是否行為不當,內政部今日做出回覆,將針對部份值勤過程中「言行不當、態度不佳」的員警進行懲處。報告中提及「是否一一上銬、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均有檢討改正之處」。不過對於以「強制罪」現行犯處苑裡抗爭,則不認為有不妥之處(報告全文)。
這牽涉到現在苗栗縣警察局以「強制罪」移送居民及學生的依據:《刑法》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林三加說,現在是英華威違反申設許可中與居民溝通的義務;在這種情形下,居民的行動則是在捍衛自己合法的權利,「現在是英華威在妨礙居民行使權利」,是英華威與警察,而不是居民及學生觸犯了「強制罪」。
在暫時停工與衝突,英華威也表態願意再談判後,苑裡反風機抗爭,從下週起預計將會往雙方對話、協調的方向發展。不過對已經失去信心的居民來說,並沒有報太大的期待。目前,自救會仍強調「一支不讓」的基調。自救會成員陳薈茗表示,英華威在環差報告中,指出風機與風機之間的距離,是3倍(與盛行風垂直)到5倍(與盛行風平行)的葉片直徑,而民居與風機的距離,應該要比這個更遠,如果用英華威要設置風機葉片70公尺的直徑算的話,距離民居最少要350公尺到490公尺(5倍到7倍)遠,而目前英華威在苑裡的6座風機,都沒有辦法達到這樣的標準。
關於苑裡風機的情況,另請參考苦勞報導「風機叢林 運動和政治 苑裡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製圖:孫窮理)
- 2013/04/13 苦勞報導 「風車太近 苑裡居民絕食滿一週 英華威惡搞綠能 恐斷送進步契機」
- 2013/04/15 苦勞報導 「不甩能源局 英華威幹到底 苑裡居民續絕食 拉高抗爭」
- 2013/04/16 苦勞報導 「政院陳情 失路權 流動抗議 反瘋車 台北苑裡兩地堅守」
- 2013/04/16 苦勞報導「【現場最新】絕食233小時 苑裡居民咳血送醫 現場接力絕食 持續反瘋車」
- 2013/04/17 苦勞報導 「苑裡反瘋車 陳清海暫停絕食 失路權 接力抗爭 持續堅守」
- 2013/04/23 苦勞報導 「風機叢林 運動和政治 苑裡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 2013/04/25 苦勞報導 「提假處分 再擋風機 苑裡居民:一支不讓」
- 2013/05/01 苦勞報導 「強力執法 超戒嚴時期程度 苑裡事件 警方拒絕道歉」
- 2013/05/02 苦勞報導 「苦戰盈月 難阻基座完工 苑裡抗爭新階段 最多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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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苑裡抗爭中場休息 英華威願協商
陳小姐搞錯了,盛行風平行或垂直幾倍葉片距離的敘述,據我所知是怕風機間相互干擾,就是說前一台擋到後一台風車的風,無法最佳發電,跟距民宅無關。這樣引述不太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