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誰來評鑑教師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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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9

94年12月大學法第21條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而第15條:「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與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七年來各界並未真正看到各大學建立教師評鑑的過程,而教育部也一向用尊重校務自主的態度來撇清,全教總和高等教育工會今天提供北部某學院一份修訂中的教師評鑑版本,讓大眾看清:所謂學術機構人員,現在如何成為處處被檢核的生產線員工!

這所學校,過去完全可說是教學型學院,現在號稱以提昇產學合作專利和技術轉移為重點,為了「四育並重」、「具體可操作」,近日修訂辦法和評量表作業說明時,極盡控制之能事!隨手摘要如下:

1.將基本分訂在四項40分,每項兩小點,但一項中若有一小點沒有做到,則全項以零分計。等於是基本分零分,相較於同類型學校性40到60分,70分及格,該校在嚴苛至此的評鑑制度下,人人岌岌可危。

2.將兼任一、二級主管訂有霸王條款,可以額外加分,但刻意設有彈性的上限,而非固定分數,以確保一、二級主管可以完全忠誠。

3.所有作業說明鉅細靡遺,且動輒「須事先簽由校長核可,並敘明時間、地點、學生名單」、「經校方同意」,只見控制,不見專業,以此軍事化管理思維治校,還有教師專業自主的空間嗎?

4.仿照企業,訂有連坐績效,主任、教務長、學務長的評鑑分數就是全系或全校導師的平均。

更可議的是,該校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多數以推舉迴避法定的選舉,已是違法產生,甚至藉由教授、副教授代表應佔三分之二條款,直接換掉不合校方意向的特定校務會議代表,有些學校甚至因引進太多退休公立大學教授,而造成校務會議成員或校教評會結構的質變。至此,所謂教師評鑑連基本的程序正義都不合格。

全教總與高教工會認為:

1. 社會對於大學教師評鑑批評甚多,教育部不能再以尊重大學自主為由,對於各校教師評鑑辦法不聞不問。我們要求教育部應徹底檢討當前「假評鑑、真解聘」亂象,並遏止這些大專院校的惡劣作為。

2. 目前法律規定,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教師評鑑,是在教師可以適用勞動三法(100.05)之前的立法(94.12),教育部與勞委會,沒有注意到教師評鑑訂到這樣的強度和細密,且和解聘完全掛鉤,已是標準的規範工作內容,立法院應該儘速修法,根據勞動三法,由教師工會與各校就教師評鑑進行團體協約,才能挽救瀕臨破產的高教評鑑。

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理事長吳忠泰0928-144881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0929-35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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