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漁業協議的真相

2013/05/13
蔡孟翰為日本千葉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副教授; 陳宜中為中研院人社中心副研究員

4月10日,台日雙方在台北賓館簽下漁業協議。長達17年關於釣魚台海域的漁業談判,總算有「結果」。但何以過去16次談判皆流產,直到最近才有所成?

一般皆以為日本懼怕兩岸聯手保釣,所以才簽此協議。這個解釋不算錯,但流於表面。這次迅速談成,主因有三。其一,美國不希望台日釣魚台之爭影響其重返亞洲的戰略,故急於促成此事。

求先「安台」再攘外

其二,安倍的外交主軸明顯是要建構中國包圍網。但日本近兩年來,與俄羅斯因北方四島領土而不愉快,與韓國自前總統李明博去獨島(或竹島)後鬧僵,與兩岸因釣魚台問題也關係惡化。安倍亟欲突破此一困局,故先擺平台灣,藉此尋求突破口。

其三,馬英九總統去年9月到彭佳嶼宣示釣魚台主權,再加上直到今年2月,一直沒有清楚聲明不與對岸聯手,使得日本忐忑不安,覺得若不略施小惠,台灣會成難題。

上述因素結合後,日方迅速與台簽訂漁業協議。然而,台日協議不似雙方協議而成,更像是2000年生效的中日漁業協定的縮小簡易版。比照兩者,可發現幾項明顯不同。

第一,中日漁業協定對執行內容有較為細膩的行動準則,台日漁業協議則無。以台日實力懸殊,在台日協議的實際運作上,可能是日方主導。

第二,中日漁業協定的初始有效期為5年,台日漁業協議則無此規定,雙方可隨時在6個月前通知取消。由於日方實質控制釣魚台海域,主客形勢分明,日方可予取予求。

擱置主權緣木求魚

第三,中日漁業協定所包涵的海域遠大於台日漁業協議,況且,台灣還多等了10幾年。

第四,中日漁業協定第12條指出,此協定無損於雙方在海洋法諸問題的立場,但這是針對中日海域界定爭議而言的。儘管這條也幾乎一字不移搬到台日協議的第4條,但這是否能照顧到台灣對釣魚台的主權主張,頗成疑問。

第五,與前述息息相關的1997年中日簽訂漁業協定後,彼時的外務大臣小淵惠三發信給中方(所謂的小淵書簡),說明在協定第6條b項(也就是釣魚台海域)日方放棄對「中國國民」行使「自國」的相關法令,這是日方承認主權爭議的有力佐證。但台日協議的第2條第4項,卻嚴格限定於「漁民」。這暗示台日協議「默許」了日方對釣魚台的主權。

台方得到了「6個月」就可被日本片面喊停的「漁權」,這種漁業協議顯然解決不了釣魚台問題。除非日方承認釣魚台有主權爭議,否則,台方通過漁權以擱置主權爭議的想法,終將是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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