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0
有關全國教師會與高教工會針對私立學校實施教師評鑑問題,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立場說明如下:
一、大學教師教學品質攸關人才培育及國家競爭力,透過校內教師評鑑制度協助教師持續深化教學專業,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係全球高等教育機構普遍性學術自治作為。我國大學法第21條亦明確規定學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作為教師升等、聘任及獎勵之重要參考,本部原則尊重。
二、依據大學法規範,教師評鑑制度運作係屬各校權責事項,然大學仍須依教師法等規定,明確保障每位教師權益,不但應將教師權利義務明訂於學校章則及聘約,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過程取得共識後實施,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更應依法提供合理的申訴管道及輔導機制。
三、教師評鑑制度目的,係為協助教師瞭解自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整體成效,以促進專業成長,本部將利用相關會議加強向學校宣導教師評鑑指標要能適切反映教師整體專業,評鑑資訊應秉主動公開提供,且對於評鑑結果不佳者應提供輔導改善機制,以落實教師評鑑之目的,亦籲請大學教師應積極參與校務相關會議,透過學術共識方式改善校內教師評鑑制度,共同努力提升高等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