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年7月3日 (三) 13:30 地點:本會辦公室(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48號2F)
出席:本案當事人、本會秘書長林宜慧
國內第一例因公務機關將役男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直接拿給役男家屬,導致感染者身分曝光之案例,當事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195條第1項提起求償,今年四月判定被告(某區公所)須賠償精神慰撫金五萬元定讞。
小健在民國99年因感染愛滋改判兵役體位,原本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條規定,不得洩漏感染者身分,但負責兵役業務的區公所,卻將印有「通報為HIV個案」字樣通知書,在完全沒有封緘的情形下,透過里幹事直接交給小健的母親,小健在毫無準備的狀況下,接到母親的電話,頓時啞口無言,事後與家人經歷了一場風暴。
當年透過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後稱『權促會』)居間協調,區公所承辦人員雖向小健口頭致歉,但事已無可挽回,小健有感於感染者在社會與家庭皆生存不易,而連公務機關都有可能輕率肇禍,在經過將近一年的反覆思量後,決定以自身慘痛遭遇提起國家賠償,希望引起公務機關對感染者隱私保護的重視,希望不要再有更多人受害。
前後歷經整整兩年期間,這個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終於定讞,對於小健、對於所有愛滋感染者來說,它是隱私權利奮鬥路程上的第一個里程碑,意義不凡:
一、 本件判決透過對「行政規則不足以抗衡法律規定」之再確立,鞏固愛滋感染者之隱私權利為合法應受保障權利之規定,即便對親屬也不例外;從而認可載有「愛滋」之通知書件,僅得對感染者本人為送達。
本案肇因於,公務員將書有愛滋之役男複檢處理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以未封緘方式送交役男母親,使役男在非自願情形下,面臨感染身份曝光情形。
本案被告機關在此提出「役齡男子兵籍調查作業規定」佐證對母親通知應為合於規定,法官則以愛滋條例之相關規定認定不足採。
此處法官所認,容或有別於一般民眾將親屬排除於隱私曝光的認定範圍之外,卻更是合法進步。
法官對於不具法律位階之行政規則斷然不予採認,且進一步確立,即便為有血緣關係者,在此亦不具備合法收受通知書身份,從而本案當事人之隱私遭到損害,基本得到肯認。
權促會長期服務愛滋感染者,對於本件法官對感染者個人隱私權利的確認甚感欣慰,乃感染者的隱私權利雖於愛滋條例第十四條已有明文,惟該條對「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兩項做出保留,屢有遭誤用或濫用情形,多數受害感染者敢怒不敢言,或因曝光而自顧不暇情形。
其中本件法官對「只要感染者本身沒有同意,親屬知悉仍為隱私曝光」的承認,對感染者而言,更是意義重大。 太多案例顯示,即使是「家人親屬」這類具有親近血緣關係或親密姻親身份者,都不一定能夠掙脫愛滋陰影,不願與感染者同住聚餐共遊,「連自己親戚的孩子都不能抱一抱」,感染者多的是有苦說不出。
二、 本案促使內政部役政署明確規範感染者之相關徵兵通知需以密件處理、並由役男親自領取。
本案一經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內政部役政署即於民國99年6月18日以ooxx號與同年月21日ooxx號發函要求ooxx,復於102年01月修正「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愛滋役男徵兵檢查案件,應以密件處理,並由役男本人親自收受相關文書。 這個最新規定將使愛滋役男的隱私得到更明確的保障。
權促會張正學社工長期服務愛滋感染者,自本案發生起,長期陪伴並給予小健支持鼓勵,對於小健走上法庭的決定深刻理解支持,更對小健的勇氣與堅持印象深刻。
張社工表示,感染者的隱私太容易在各種各類的場合受到威脅或傷害,僅在申辦免役部分,除了小健之外,也曾有感染者持全國醫療服務卡(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發給愛滋感染者之就醫識別卡)辦理免役證明時,承辦人員在大庭廣眾下,大聲勸戒如何避免傳染給家人,導致役男難堪又憤怒;更有承辦人員因與役男家屬熟識,表示要連繫家屬告知感染一事。對這些公務人員而言,所謂民眾的個人隱私,在面臨愛滋問題時,似乎根本不存在。
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感染者的隱私權,時常面臨「親情、防疫、保護他人健康安全」等種種名目的挑戰,牽涉眾多倫理爭議。小健勇於以自身遭遇為台灣愛滋隱私權利寫下新的一頁,不只為感染者們帶來鼓勵,也盼引執公權力者之思,隱私做為個人權利的一種,公務機關有責任依法為民眾保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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