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內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草案總說明
一、開放性設施之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開放性設施之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規定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時之改善期限。(公告事項第三項)
噪音管制區內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草案
條文 |
說明 |
主旨:公告「噪音管制區內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
公告名稱及生效日期。 |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 |
本公告之法源依據。 |
公告事項:
|
定義本公告所稱開放性設施,以茲明確。 |
(一)風力發電機組 (二)非風力發電機組 |
為解決日益增加之風力發電機組噪音量測地點妥適性之爭議,特將開放性設施再細分為風力發電機組及其他非風力發電機組。 |
|
為考量開放性設施之改善需要相當時間,爰比照工廠噪音管制標準限期改善期限,訂定為九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