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噪音管制區內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草案

2013/05/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環署空字第1020037855號

主旨:預告訂定「噪音管制區內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預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4條第2項第5款。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中華路1段83號

(三)電話:(02) 2371-2121分機6404

(四)傳真:(02) 2381-0843

(五)電子郵件:iclin@epa.gov.tw

噪音管制區內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草案總說明


配合噪音管制標準修訂,增列開放性設施(包括風力發電機組及非風力發電機組)噪音管制標準,爰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擬具「噪音管制區內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公告。

本次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開放性設施之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開放性設施之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規定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時之改善期限。(公告事項第三項)

噪音管制區內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草案

條文

說明

主旨:公告「噪音管制區內開放性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名稱及生效日期。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

本公告之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

  • 開放性設施定義:指該音源設施本體外並無設置實體以阻隔設施與周圍環境,故若超過本管制標準時,其改善措施應視實際需求採音源改善或受體端改善。

定義本公告所稱開放性設施,以茲明確。


  • 開放性設施包括:

  (一)風力發電機組

  (二)非風力發電機組

為解決日益增加之風力發電機組噪音量測地點妥適性之爭議,特將開放性設施再細分為風力發電機組及其他非風力發電機組。

  • 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者,其限期改善之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

為考量開放性設施之改善需要相當時間,爰比照工廠噪音管制標準限期改善期限,訂定為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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