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苗栗縣長劉政鴻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業經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審查完畢,認非屬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由本署特偵組管轄之案件,業予簽結;並發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依法辦理,茲說明如下。
一、社團法人臺灣農村陣線告發意旨略以:
(一)苗栗縣長劉政鴻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苗栗電廠擴建計劃案,要求台電公司必須撥付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回饋金,否則將發動抗爭,並對台電公司電線鐵塔預為分割測量等案,逾一年來均以人力不足拒絕配合辦理,顯涉有藉勢藉端勒索財務未遂罪嫌;
(二)劉政鴻於前華隆紡織頭份廠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案,苗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不到三個月即審議通過,而劉政鴻之妻向相關建商購屋竟獲得85折之優惠,疑與地目變更案有對價關係。另劉政鴻為增加苗栗縣政府之財政收入,以「竹科竹南基地特定區計畫」案名義,徵收苗栗竹南大埔土地約136公頃,惟所規劃「園區事業專用區」僅22.5公頃,顯係假藉開發竹科園區名義強行徵收及炒作土地,復對於自己2位於「擬定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計畫案」內之房地,免於遭徵收而拆除,並領回位於自己房屋附近之抵價地,獲利近2億元,因認涉有圖利、舞弊罪嫌;
(三)劉政鴻於民國95年申報財產時,債務達5,000萬元,96年申報時,竟已全部還清,疑與前揭地目變更案或土地徵收案有關,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云云。
二、本件經查:
(一) 有關告發意旨所稱苗栗縣長劉政鴻於辦理土地徵收過程圖利2億元部分: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特偵組職司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本件被告為縣長,尚非屬本署特偵組管轄之案件,故應發交由有管轄權之苗栗地檢署依法偵辦;此於嘉義地檢署偵辦張花冠縣長涉嫌貪瀆案及南投地檢署偵辦李朝卿縣長涉嫌貪瀆案均係如此辦理,併此敘明。
(二) 有關告發意旨指稱苗栗縣長劉政鴻於台電公司苗栗電廠擴建計劃案,要求台電公司必須撥付10億元之回饋金部分:此部分,經向台電公司調取相關資料顯示,依照「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3本件擴建計畫總回饋金,施工中年度協助金6.05億元,建廠前置協助金2億元,合計8.05億元,且係按比例撥付予鄉鎮公所與縣政府,即無法在工程開工前全部給苗栗縣政府等情,此有台電公司101年3月1日電協字第1010206xxxx號函影本在卷可參;足認台電公司依上開要點確有撥給8.05億元之計劃,而苗栗縣政府則係要求於工程開工前分二次將10億元全部撥付縣政府,此屬雙方在回饋金給付之金額、時程及撥付方式上意見不一致之問題,且雙方於回饋金之金額上差異為1.95億元,就此1.95億元之金額而言,尚非屬特殊重大,即非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由檢察總長指定本署特偵組管轄之案件,自應發交由管轄之苗栗地檢署依法辦理。
(三) 另告發意旨指劉政鴻於民國95年申報財產時,債務達5,000萬元,96年申報時,竟已全部還清,疑與前揭地目變更案或土地徵收案有關;此部分亦非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案件,應交由有管轄權之苗栗地檢署併辦依法偵辦。
三、對於苗栗地檢署偵辦本案,本署黃檢察總長於認有必要時,將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規定之「檢察一體原則」,指揮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督導苗栗地檢署全力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