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與關廠工人當然是公法關係

2013/08/26
作者為中原大學財經法研究所研究生

貴報「關廠工人免還款露轉機」報導,勞委會職訓局長林三貴表示,「我第一次聽到有法官認定為公法爭議!」這段談話凸顯政府官員對判決先例的漠視,以及憲法意識的欠缺。

民國八十二年間,一位職訓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學員,於八十二年十月間申請退訓,依退訓賠償要點規定要賠償訓練費用,但中區職訓中心遲至九十六年間才向法院起訴索賠。就此,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三百九十九號判決,以職訓中心與退訓學員之債權債務關係,屬於公法行政契約事件,且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五年時效期間規定,即認定職訓中心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請求權當然消滅。

再則,大法官釋字第五百四十號指出:「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做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即是法院仍應就具體事件之公法或私法性質判斷以決定審判權之歸屬,並非冠上「契約」兩字就必然為私法性質。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爭議,勞委會不在行政法院起訴,而是在普通法院對工人進行民事求償訴訟。這種操弄訴訟技巧,以規避行政責任的行為,破壞依法行政原則。如今法官明確考量具體事件所適用之法規屬性,以及具體事件所顯現事物本質之結果,關廠工人事件應屬公法關係。既然如此,期許勞委會能尊重桃園地院移轉行政訴訟庭之裁定,讓行政訴訟庭能發揮專業法庭的功能,做出合乎行政事務本質的裁判。讓延續十六年的關廠工人爭議,能夠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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