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身為國會議長,竟就具體個案司法關說,應受嚴厲譴責,但是輿論輕輕放過,可見得在台灣鬼島,人和重於是非。王建煊說:「有幾個官員擋得住重量級人物的關說?」行政官員或許如此,但是法官和檢察官享有《憲法》明文保障的「終身職」,為什麼不能挺起脊樑對抗權勢?除非自我作賤出賣靈魂,換取仕途倖進!
林秀濤否認受到陳守煌的關說影響,那好!現在就來檢視全案事證,付諸社會公議。
民國86年,柯建銘擔任全民電通總經理,挪用公司款項1200萬,並以客票背書擔保。87年,柯建銘與張俊宏、吳子嘉共同決議購買隆元股票400萬股。柯建銘利用仲介股權交易機會,將實際交易2000萬浮報為3200萬,獲利1200萬而沖銷欠款,並且取回背書客票。柯建銘為促成交易,另開支票1240萬保證買回股權,嗣後投資失敗,出賣人無力履行。柯建銘於是再開3320萬支票及股票擔保,但是仍然無力清償。88年,董事長余陳月瑛指示追償,柯建銘再歷經兩次換票仍未清償。96年,公司清算,柯建銘清償600萬達成協議。
竟認定對公司無害
一、二審均認定柯建銘背信罪成立,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六個月。上訴之後,最高法院依然「撤銷發回」,撤銷發回理由如下:(一)會計人員證詞,柯建銘並未指示挪用款項,故應深入研求詳述理由。(二)公司給付2000萬,為何導致免除柯建銘1200萬票據債務?最高法院薄弱的撤銷理由,無視於多位董事及經理的不利證詞,反而執著會計人員的操作細節,而且明知故問的忽略浮報交易價格的經過,其故安在?
啟人疑竇的是:柯建銘既然請求王金平關說,那會不會關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我不知道,但是這個問題,應該去問問誓死抗拒廢除祕密分案的楊仁壽,因為他公開承認湮滅關說的證據。
更一審改判無罪主要理由有三:(一)1200萬是公司董事張郁仁自行挪用交付,柯建銘並不知情。(二)柯建銘背書交付之客票雖未兌現,但已列入應收帳款,並未解除票據債務,公司並無損害。(三)挪用欠款雖然抬高交易金額而沖銷,但柯建銘另外開票1240萬擔保股權投資,僅係債務形式的轉換,公司並有預期回收。嗣後投資失敗,純屬風險評估錯誤,並非故意損害公司利益。 本案柯建銘交付的支票,不管是1200萬、1240萬、3320萬以及後來兩度換票,從來沒有兌現,這不就是典型的芭樂票嗎?高院判決竟然認為:支票已經列入應收帳款,所以公司並無損害!按照高院的無罪理由,芭樂票既然合法,那麼力霸案的王令麟顯然是冤獄,而王又曾也不必流亡海外,可以從容回國。
明顯錯誤卻無違法
如此顯然錯誤的認事用法,林秀濤竟然諉稱其係依據學者主張背信罪為「結果犯」,因為公司沒有損害,所以改判無罪。假如真的這樣,那麼曾正仁、陳由豪也都可以還我清白,因為被掏空的公司都有一大堆「應收帳款」!這是「僅係債務形式的轉換,公司並無損害」嗎? 不用調卷就能指出違背經驗法則的明顯錯誤,林秀濤調卷審閱卻認並無違法,甚至揶揄黃世銘沒有法學著作,法律見解錯誤,她到底是真笨,還是裝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