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黨紀不能決定王金平去留

2013/09/10
台大法律系教授

黨派之爭對民主政治不見得是什麼壞事,有時甚至有益民主健康。在美國立國之初就有黨派之爭,但是他們仍認為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

黨派在我國《憲法》中享有平等原則保障,另一方面《憲法》也要求法官、考試委員與軍人要超越黨派之外。在行政權與立法權當中,必然帶有黨派政治的運作。然而即使在這些領域也有需要「中立」的部門或角色。整個「文官」體系,都該行政中立。NCC、公平會、央行,涉及重大決策,仍需要中立。軍警情治,都是行政權,但是更需要黨派中立。那國會呢?

國會是民主的神聖殿堂,沒有國會,就不會有租稅、預算與法律,當然也就不會有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等國家公權力作為。大法官解釋多次強調,「國家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稱之為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

有義務尊重立法院

請注意,此處「被尊重」的是立法院,負有義務要去尊重的,是行政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因此「國會自律」是一個「憲法位階」的法律規範要求。當《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九條規定「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時,這是一個宣示出《憲法》要求的法律規範,不是「天聽自我民聽」那種儒家假道學的虛偽誡命。而且這一規定包括所有議事進行中的主席,當然更包括國會議長。國會當中一定有黨派,但是各黨派也一定要尋求各種妥協。為了讓不同的立場可以在「國會自律」之議事規範下盡可能順利達成妥協,國會議長必須保持政黨與黨派之中立性。

簡單一句:國會議長的中立地位,是《憲法》的要求,當然也受到《憲法》規範位階的保障。面對眼前的狀況,《憲法》給出的答案非常簡單清楚:國會議長的身分特殊,不能僅僅因為黨紀處分(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就失去了議長地位,否則黨紀就控制了國會。

一切回歸憲政原理

如果連各個憲法機關都要尊重國會自律,區區一個政黨(即使席次多黨產肥)黨紀,難道還高過法律或《憲法》嗎?

可是這樣一來,難道國會議長的行為就不受拘束?當然不,《憲法》與法律仍然拘束議長,甚至議事倫理、政治責任也都要遵守。這各有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職權,更重要的是:國會自律要優先。黨紀位階很低,排到最後吧。

所以符合《憲法》規定的作法是:第一,新會期開議後,立法院仍應該「堅定地」讓王金平以立委身分進入立法院。第二,但是同時也要「嚴謹地」依法由紀律委員會展開有關關說案的調查。第三,由副院長暫代院長行使院長職權,等待紀律委員會的調查結果。第四,調查結果有或沒有關說,視情況恢復行使院長職權或做其他處理,包括黨紀。

長期來看,國會議長以及副議長,都該退出政黨運作,但也不受黨紀約束懲處。其不當行為,一律交由國會自律,或對國民的政治責任處理。

政治可以有陰謀,但是不能硬幹。政客可以鬥爭,但是不能惡鬥。民主憲政不是迴避政治,而是駕馭政治。請一切回歸憲政原理來行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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