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彰顯務實致用的特色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3/10/01

教育部自昨日(9月30日)起,於北、中、南、東4區辦理4場「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此一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極為重要,若能儘速立法,相信對於技職教育能有推昇之助益,尤其是在即將實施十二年國教之際,更具關鍵。 本會對於此法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一、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立法之立意甚佳,尤其強調務實致用,並適當規範國中小學生至產業參訪(第五條)、獎勵提供學生校外實習之合作機構(第十條)、技專校院強化實務導向課程並與高職課程接軌(第十五條)、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視為正式員工(第二十條)、高中職以下(含國中小)輔導教師應修習與職業教育及訓練相關之學分(第二十三條)、教師以帶職帶薪方式至產業研習(第二十七條)、成立行政院技職教育審議會(第三十二條)等,皆對技職教育有極其正面之規範,本會深表肯定,其中有多項為本會於先前各項會議提出之具體建議。

二、第八條規範專業課程應參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但目前勞委會依各行業別所定之職能基準已多年未修,且行業別與現行產業有落差,建議勞委會應先修訂此一職能基準。

三、第九條建議應增訂主管機關訂定校外實習辦法,目前草案僅規範各校訂定,但因其實施方式、師資…等,應由主管機關訂定較為合理;且目前已有訂定「職業學校實習辦法」草案,但至今未公告,建議應儘速公告,並修正草案文字。

四、第十二條有關專業證照之認定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建議應擴增為認定、採認及獎勵辦法,以強化專業證照。

五、第十七條建議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改為學校,如此則含高中附設職業類科等學校皆可與特定產業合作辦學,用詞也與第七條吻合。

六、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有關職業繼續教育之入學採認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辦法,有雷同之處,建議做適度整合。

七、第二十六條擔任職業準備及職業繼續教育之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相當實務工作經驗,因本法草案亦有規範教師至產業研習等之機制,應可將此做適度調整。

八、第三十一條技術及職業教育諮詢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列技術型高中代表及教師團體代表,以擴大諮詢對象。

九、本法草案有第一至三節之文字,是有利閱讀,但與一般法規體例不符,建議可以刪除。

十、各級政府應寬列技職教育經費,建議應明訂其比例,以確實重視技職教育。

十一、本法在修法過程(含專家會議、公聽會)並未邀請與本法有關之專業團體(本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參與,建議應廣納各界意見,邀請相關團體與會討論,以使法案訂定更周延。

主題: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