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解凍預算 決議效力低
勞委會打官司 告工人硬到底

2013/10/17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逸婷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10/17)通過決議,要求勞委會向法院轉達立法院認為勞委會向關廠工人求償的訴訟,為公法契約關係,應該移轉行政法庭的態度,在這個前提下,解凍原先被凍結的5分之1預算。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則在會場外進行「丟鞋」行動,除了批判勞委會利用訴訟製造分化之外,也重申不論馬王鬥爭發展如何,「929社運連線」必定窮追國民黨全代會,「威鞋」馬英九的態度。

全關連要求立法院繼續凍結勞委會的預算,同時再次表達「萬人威脅」馬英九、包圍國民黨全代會的決心,不會受到馬王鬥爭的變化而有所影響。(攝影:孫窮理)全關連抗爭一年多,歷經臥軌、絕食,並投入「威鞋馬英九」的抗爭,在司法上已經小有斬獲,不過,一年多下來,勞委會的態度卻幾乎沒有甚麼改變。(攝影:孫窮理)

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否認昨天(10/16)媒體報導(相關剪報)將針對尚未裁定的100多件法院還沒有裁定屬於「民事」或者「公法」契約的案件,主動聲請移轉行政法庭;不但如此,今天由立委林淑芬提出的決議文,原本是以勞委會主動聲請移轉行政法庭,作為解凍預算條件的這一點,勞委會也不同意,經過協調之後,才變成勞委會主動告知法院,「立法院」有這樣的決議。移轉行政法庭,變成是立法院,而不是勞委會的意見(立法院又幹嘛對一個司法案件有意見呢?),也使得這個決議的效力大打折扣。

10/17立法院的主決議
鑑於民國86年7月10日全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追償案經地方法院基於行政主體為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屬行政機關是否動支就業安定基金,勞委會具有獨佔性與優越性。關廠失業工人對於借貸金額、借貸利率、還款期限之項約定,亦完全無決定與磋商權限,足以認定本件不是國家機關針對管理亟需求滿足行為,而是勞委會基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的行政行為。目前地方法院已裁定百件移交行政庭,若勞委會並無以訴訟逼死勞工之目的,應主動將其他官司聲請移轉管轄至行政庭,爰維持凍結102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業務費五分之一與立法院修訂就業服務法第24條,使關廠工人免於返還全部貸款有法源依據;修法未完成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同意將目前繫屬民事法院提出移轉聲請而尚未裁定之案件,向各該管轄民事法院轉達立法院之主決議,始得動支。

在幾經折衝下,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的主決議繞來繞去,已經不大容易讓人看得懂它本來的意思了。

一旦法院認定16年前勞委會對關廠工人的「借貸」屬於公法契約,移轉行政法庭審理,由於公法契約的時效只有5年,勞委會就無法再透過司法程序,向關廠工人追討「借款」。在關廠工人提出「移轉行政法庭」的聲請之後,依目前案件的進度,分成三種情形,第一種是,法官已經裁定,繼續在民事法庭審理,第二種是已經裁定移轉行政法庭,第三種是,法官還沒有裁示。特別對第三種人來說,如果兩造當事人都認為這一筆「借貸」,屬於公法契約,決定權雖然仍在法官,但就有更高的機會移轉行政法庭,而已經裁定,還留在民事法庭的,工人一審敗訴機率大,目前還在抗告中,若有兩造提出的聲請,起死回生的機會也大一些。

職訓局長林三貴強調,已經裁定移轉行政法庭的案件,勞委會「不會再抗告,這是確定的原則」(相關報導),不過他仍然拒絕走「主動提出聲請」這一條路,就連衛環委員會的決議,林三貴在接受記者訪問時,原先是表示「如果法官問,我們就會說立法院有這個決議」,一直到林淑芬出面詢問,林三貴才同意會主動出具公文,向法官告知立法院的決議。也就是說,儘管向關廠工人「求償」這件事情,在司法程序上,都已經受到挫折的勞委會,還是完全沒有改變一直以來「告到底」的態度。

全關連、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永毅批評,為了6、7個公務員的責任,勞委會把事情搞得那麼大,做為政務官的潘世偉卻不肯負起責任,他說,目前還沒有裁定的100多人,在勞委會的這個態度下,將來如果移轉行政法院不成,敗訴的機率大;移轉成功的人,才可以獲得勝訴,勞委會這種消極的態度,就會使得工人再度陷入被分化的處境,在這種情形下,全關連認為,立法院不應該對勞委會的預算解凍。目前林淑芬等立委已經提案,打算修正《就業服務法》第24條,讓關廠工人免「還」款有一個法令依據,這又是另一個可以讓勞委會下台的作法,不過林三貴說,那是立委的提案,勞委會對於修法的態度,目前還沒有辦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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