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環保署於今日(10/18)召開第247次環評大會,其中潤泰水泥公司的大理石採礦用地開發案,由於未取得林務局核准文件,在程序不完備的情況下,主席宣布此案「不予通過」。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呂翊齊批評,林務局在歷次專案小組會議的書面意見,均未指出保安林地內採礦需依法取得林務局同意、才能展開環評作業,是「打模糊仗」,他也警告,在《保安林經營準則》仍有開發漏洞的情況下,環評如果只是做出「不予通過」而非「不予開發」的決議,保安林過度開發的疑慮將持續存在。
《保安林經營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保安林地內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應由開發業者提具計劃、經主管機關審核後,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具有代表性之住民實地勘察,確認開地區屬「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後,始得指定施工界限,以及展開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作業。
今日潤泰採礦開發案因「程序不完備」,環評未通過;沒有被確實執行的「程序」,便是開發單位提不出林務局針對《保安林經營準則》第13條做出的核准文件。然而,在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員李墨堂要求潤泰出示相關證明時,潤泰卻以礦務局根據《保安林經營準則》第15條會同專家學者到場現堪的會議記錄,企圖充作林務局已核准的相關附件。此舉直到環保團體9月25日召開記者會後,隔天(9/26)的第3次審查會議上,環評委員才針對此項程序缺失,做出「不予通過」的建議。
按照《保安林經營準則》第13條的規定,尚未進行實地勘察以確認該保安林地內可進行採礦前,不得「展開環境影響評估」。對此,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林政課課長賴柳英表示,此開發案並非由林務局送入環境影響評估,林務局也未曾提供任何與「第13條」相關的核准文件。她並指出,林務局在此之前,未曾會同開發單位進行任何現勘,未來潤泰公司若要再跑相關程序,林務局將按照相關法條,協調主管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與當地住民進行實地勘察。
林務局打模糊仗 環團批便宜行事
不過,此案一路以來的環評審查過程,林務局無論是在5月29日或8月12日的專案小組會中,對於準則第13條需取得核准後始得送環評此一「程序」,在提供的書面意見中,卻都隻字未提。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呂翊齊指出,環團在專案小組第2次的審查會議上,早已要求潤泰提出林務局的核准證明,當時潤泰卻以礦務局提供的公函,充數林務局的核准,這項程序上的缺失,若非9月25日環團召開記者會時提出,「這個案子很有可能就過了!」
呂翊齊批評,林務局在環團指出問題前,都打算「打模糊仗」,讓開發案蒙混過關,他質疑林務局「便宜行事」。此外,他也強調《森林法》第24條明訂「保安林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第30條則嚴格限制開發;林務局卻在其子法《保安林經營準則》中的第13、14、15條中,擅自加入礦業開發條款,以第15條為例,條文明定保安林地內禁止露天開採,卻又加上「經礦業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評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露天方式作業」的但書,他批評該條文提供主管機關無限上崗的裁量權,不僅「抵觸母法」、更有可能形成弊端,造成山林浩劫。
由於過多的弊端尚未解決,針對這次環評大會的結論,呂翊齊認為應是「不予開發」而非「不予通過」,否則開發單位只要跑完相關程序,即可重啟環評,而當前保安林被過度開發、「名存實亡」的現象亦將永遠不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