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從民國99年開始,推動「5年增設58所公立幼兒園計畫」,至目前已增設29所國小附設幼兒園。縣長吳志揚視此為自己的德政,卻無視於公立幼兒園班級經營困境——
(一)3-6歲混齡1班後,幼兒年齡越小身心照顧問題更加繁雜又難度高; (二)每班強制安置不分障礙輕(極)重度身心障礙3-6歲幼兒,卻無安置『教師助理員』入班協助,致使老師無力照顧身心障礙幼兒; (三)不利幼兒學生人數每班都過半數以上,這些問題致使公立幼兒園班級經營苦不堪言。
幼教老師每天像不斷充氣隨時可能爆掉的黃色小鴨,哪是縣長所謂「平價優質」的公幼教育品質呢? 縣長及教育局長上任以來,從未關心過最辛苦、最勞心勞力的幼兒教師們,無視魔鬼制度正在殘害天使般的孩子們,自稱『德政』簡直自欺欺人!
桃園縣訂定國小附設幼兒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附件一】,辦法中規定每班安置2名身心障礙幼兒,且未設不利幼兒優先入園之人數上限(有些班級甚至超過2/3)。在每位公立幼兒園教師需義務身兼行政工作的情況下,此政策未考量教師是否能負荷,也完全沒有正常化教學的教育理念。教育局長也未曾召開過相關會議,提供公幼更多資源。
從事幼教工作二十多年的李老師表示,身心障礙學生因不同的障別有不同的照顧需求,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不利幼兒多來自弱勢族群及家庭,需要老師付出更多的關注與時間、體力;而普通生年齡下降至3-6歲,每班2名老師如何兼顧這三種不同類型又混齡的學生? 她邀請縣長和局長來體驗一日幼教老師的生活,不要只安排擦脂抹粉的參訪行程。
針對不利幼兒未訂定招收人數上限的問題,教育產業工會呼籲立法機關應盡快修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讓公私立幼兒園共同分擔社會責任,而非只有強迫要求公立幼兒園一肩承擔。除此之外,老師們要求即將升格直轄市的桃園縣,不要忙著炒作航「空」城的地皮,或想著用黃色小鴨發觀光財,投資教育才是最實際的政策,請縣府立刻回應幼教老師最緊急和迫切訴求:
訴求一:給人!!
安置特殊幼兒之公立幼兒園須配置一名「特教助理員」,全天照顧學齡前身心障礙幼兒。
以全縣公幼83所,每位助理員月薪21,120元計算(時薪120元x8小時x 22天),若每園所配置1名『特教助理員』專職協助--「不分輕中極重類別的特殊幼兒」一年約需2000多萬元的經費,對老師和孩子都是莫大的助益。反觀黃色小鴨的預算短時間內可以從800萬暴增至4000萬,縣府究竟要顧孩子,還是要顧小鴨!?
訴求二:給時間!!
定期召開全縣公幼園長研討會議,了解幼教現場需求,改進教育政策。
請吳林輝局長坐下來,好好和公幼園長開會,不要只是單向的政令宣導(如:公立幼兒園招生園長會議),而是能達到檢討、修正及提供協助的雙向溝通會議,桃園縣的教育品質要升格,不是砸錢增設公幼就夠了!!
新聞聯絡人: 理事長 彭如玉 0952-676362 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王英倩0939-676562
案例一:平鎮市-ΟΟ國小附設幼稚園
本園有二年由鑑輔會安置兩名自閉症幼童,自閉症幼童每日幾乎有不同狀況發生,例如:有一次與其他幼童摩擦,情緒突然很不穩,難以控制;另有一次,他大便在褲子上,老師因忙碌稍晚處理,他大哭大叫,甚至將大便塗抹在手、臉、頭上。另一位自閉症女童曾是因做錯事遭受責備,欲撞牆,老師及時制止安撫她……。層出不窮的事件,讓二位又要照顧28位學生,又要教學,又要處理行政業務的老師身心俱疲……。
案例二:桃園市—ΟΟ國小附設幼稚園
兩位重度自閉生及唐氏症寶寶於上學期就安置於同一班上,第一天開學就全日融合入班。在教導幼稚園3-6歲幼生適應新生活已經相當辛苦,加上重度自閉生及唐氏症寶寶這2位身心障礙生需悉心照顧,在無其他人力來支援情況下,老師只能鎖門上課,基本上只期待每天平安就好,孩子能安全度過每一天就上天保佑,還談什麼教育專業與理念。唐氏症寶寶無法生活自理,經常尿褲子在班上,老師要常常及時處理。重度自閉生聽不懂老師指令,經常往教室外跑,在學期中還發生自閉生躲藏,老師到處著急尋找的事件。暗藏危機造成老師整學年神經緊繃、倍感焦慮。直到教師助理員下學期才開始入班,協助這2位身心障礙生生活自理、訓練生活習慣,這時老師方可開始進行教學課程規劃及班級經營理念實踐,上半學期簡直就是沒有教育品質的教學。
【附件一】
※桃園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生 公告範例
貳、優先入園資格
具上列登記入園之基本資格,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優先入園,登記人數如超過預定招生名額,則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二、身心障礙幼兒:經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並適合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公告招生前)每班安置2名。
三、下列5類幼兒,於招生名額內,一律准其優先入園,並以4-5足歲幼兒為優先:
(一)「鄉鎮市公所列管有案低收入戶之子女」(4足歲以上)。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4足歲以上,且領有各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具原住民身分之適齡幼兒(4足歲以上,以戶口名簿登載該幼兒具原住民身分為辦理依據)。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適齡子女(4足歲以上,領有縣府證明文件者)。 (五)父或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4足歲以上)。
四、父或母一方為外籍人士(含大陸配偶)之子女(5足歲以上)予以優先入園。
幼兒園【不利幼兒定義說明】: (一)「鄉鎮市公所列管有案低收入戶之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 (三)具原住民身分之適齡幼兒。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適齡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