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世大運 和平國小砍樹事件再告郝龍斌,按鈴申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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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時間:2013年12月10日早上10 點 地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近小南門捷運站)

發稿主辦單位:和平國小護樹志工隊、台灣護樹團體聯盟 聲援團體:和平國小促建委員會、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江翠國中護樹志工隊、華光護樹志工隊、..等 新聞連絡人:台灣護樹團體聯盟發言人 潘翰疆

現場備大型圖板遭砍老樟樹屍體與蓊鬱樹海原貌、道具金斧頭..等

呈堂證物光碟(內有砍樹相片與12/8記者會包商欲移走遭砍樹屍,以湮滅犯行,遭制止放回原地之影音記錄)

護樹團體於日前(12/8)揭發和平國小預定地,為興建世大運籃球館,卻濫砍、濫剪老樹、有園藝價值老樹去向不明,高達約300株,針對砍樹犯行,樹團火速提出首波司法告發行動,由台灣護樹團體聯盟潘翰疆、潘翰聲、與和平國小護樹志工隊/當地龍坡里張枝鉦里長,赴台灣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台北市長郝龍斌、台北市大安區和平國小籌備處柯武科校長、等人,提出涉嫌刑法138條毀損公物罪。

此波告發標的,為遭砍剩樹頭、五馬分屍曝屍一地的老樟樹(編號80號)、四月遭強剪剩樹幹待移植、卻己明確枯死之大葉桉(編號174號)等,未依樹木移植計畫書規範施工,造成樹木死亡已達不堪用事實,爰依刑法138條,依法提出告發。

2017世大運砍樹事件,此為第二次告發行動,之前十月份於林口森林,台北市府濫剪受保護樹木,削成樹幹造成老樹嚴重傷害,及百餘株樹木遭濫剪濫砍,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成員簡祐遠、潘翰疆、潘翰聲,己於10/14於新北市地檢署提出告發,唯郝市長仍不知悔改,持續砍樹、破壞生態環境、毀損國有資產,歷歷在案。

台北市政府市長郝龍斌曾擔任環保署長,也是擔任國內第一個有樹保自治條例(己施行十年)的首都市長,曾參與國際永續城市高峰會國際會議等,又常辦理植樹活動,理應對樹木保護之環保生態意義知之甚詳,但於任內為了松菸大巨蛋、花博、客家園區..砍樹毀林無數,至少約二千棵,前科累累、磬竹難書。對於老樹移植存活率不高,僥倖存活也難以恢復原有樹勢與林相景觀生態,可說明知故犯。令護樹團體忍無可忍,再度告發。

和平國小其他還沒死亡卻被標示作為林試所標本的龍柏4株、去向不明40株龍柏、去向不明二百株七里香、遭砍剩樹頭榕樹十多株等,也希望檢調能主動偵查、安排現地勘查,釐清案情,移送司法偵辦。

附件參照法令

一、刑法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摘要)公共工程施工綱要第02905章 移植 3.1.1 移植前處理 (1) 修枝 A. 喬木之枯萎枝、病蟲害枝應予剪除。 B. 喬木應配合樹型,並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枝修剪,原則上樹冠[500cm]內之喬木修剪幅度以[1/3]為限,5,000mm以上者以[1/2]為限。如因搬運考慮進一步修剪,則應先經書面同意;但無論修剪幅度為何,皆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為免不當修枝造成植株裂傷,凡直徑大於[50mm]之枝條應依附圖所示順序修剪。 (2) 斷根 A. 大樹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應先立支柱,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傷人等意外。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植株倒伏及傷害剛長出之新根,應立支柱以加強支持。 B. 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作彈性調整,原則上植株米高直徑100~300mm者,其斷根處理分二次進行,300mm以上者分三次或三次以上進行,每隔約90天作一次斷根,最後一次斷根後至少約需30天後方可移植。 C. 斷根時將預留根球的範圍畫在地面上,分出數次斷根之部位,在本次斷根部份鏟出一條約[200mm]以上寬度之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約為[300~1,200mm]。露出之根剪斷或作環狀剝皮。 D. 如因時間上不許可而只能行一次斷根時,應留2~3條大側根及1~2條主根,作機械性之支持作用,其餘可切斷或環狀剝皮;斷根後在環溝內填入砂質壤土和腐熟堆肥。 E. 斷根處理時,所選擇之工具必須優良而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主題: 
活動日期: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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