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1211議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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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一、如何落實人才培育方案及未來成效評估。

人才培育最應注意多樣性,過去二十多年社會過於關注科技人才,「台清交成」之人才流向科學園區擔任工程師,卻常是國際代工基礎作業員;以智育最高分數擔任醫師,而多數時間牙醫用藥不超過五種,而攸關社會提昇之法政藝文人才未被社會重視。如果今後以產業前瞻當考量,難保不會重蹈覆轍,尤其是以兩倍生產力作為目標,正是典型的經濟思維。我們認為不討論加倍投資教育,迴避提出加倍繳稅,則所謂加倍生產力之說只是加倍給青少年壓力,或是懲罰還願意生育的父母。因此本會認為人才培育應將人才先定義,深刻認同人才的多樣性,才是對於轉型的台灣真正出路。遠見雜誌近日所提平民英雄,公民社會尖兵處處發跡,目前社會運動創意十足,遠非兩大政黨所能及,無論是行善布施或是保衛國土,無論是追蹤食品安全或是導正軍中人權,然而一方面官員聲稱環保團體或個人為政黨外圍組織,同樣在訴說環保的「看見台灣」紀錄片卻打醒行政院長成力國土保育小組,難道說:保護台灣不算人才,開發台灣才算人才?

對人才的窄化,對於人的價值充滿功利觀,是過去台灣教育的沉疴,也是社會的共業,人才培育方案不能只是經建人力的規畫書,因為缺乏對於台灣願景的想像,人才培育將變成企業新進人力強化計畫。中小學校園管理主義強過鼓勵創意經營,教育功利主義更不利人才養成。教育競爭力必需在教育界重新定義與全面對話,價值和行動才不會錯亂。

二、教育部針對主權錯亂之離譜公文的檢討作為、日後如何杜絕類似情形再發生以及相關人員懲處情形。

因教育部組織102年改造中,未觸及中小學教學輔導團之法制化,致使教育部或國教署仍以行政思維,以發出函釋的模式去指導類似首都或日治日據等爭議。本會主張有關教材之用詞定義或規準,教育部不應再以行政指導模式,遇有爭議應立即邀請教育相關專業團體討論,至少平時就納入在國家教育研究院之常設小組中更好,由「專業決定」去緩解教育中的政治爭議。

三、十二年國教之戶外學習規劃進度期程與未來戶外教育政策之總體方案。

戶外教學不等於一般畢業旅行,其作為應以「常態化、重交流、多重體驗」為目的。其實施應有教育人員觀念的改造、公共交通載具的充份支援、校外責任之分工與釐清,本會呼應許多教師平日的作為,自今年秋天開始進行「親土近農」行動,深覺學校若以畢旅模式將教育遊樂化,則完全背離土地與探索,畢旅產業與假期旅遊如果維持市場互補性,則戶外教學只能在特定鄉間學校進行,但如果將教城鄉交流常態化,將學習體驗視為學生必修課程,則縣市之間、城鄉之間可以相互結盟。戶外教學攸關未來國民之團結,應避免由上而下推動,改以試點對辦的方式推動,甚至藉由網路的便利提高學生事前規畫的參與度。

四、如何改善中小學師資培育、聘任、進修、退休整體失調情形及相關配套措施。

教育部統計處9月22日公布,未來四年將減少公立國中9613名缺額,這個數字已超過過去四年國中教師申請退休的總人數甚多(約5700名),為求供需平衡,勢必要拜託更多教師提早退休或資遣教師,後者應不可行,最後退休改革要求延後退休,但實務上卻必須要求教師早退,政策彼此矛盾,非常荒謬。在這種平衡下根本沒有儲備教師成為正職的機會,則過去師培形同浪費青春。而師培機構勢必窒息,地方政府卻樂得看到人事費節節下降(民91~100年)地方教育決算總和中,人事費比率下降6.5%)。全國教師會在100年即行文建議教育部:自102學年起,在國中部份應利用教師課稅配套中的減課量,將每十八節減課合成一個正式員額,在每年大減2400多名教師之際,逐年回補600名教師名額,使大減變小減,也維持師資生態活水,竟然不獲正視。(國小部份則建議101學年起逐年回補1500名,直到最近教育部才決定在103學年落實)。過去幾年教育部門的資方鼓吹鐘點教師(代課教師)好好用,地方政府更發現鐘點教師可以幫他們省下人事費,於是利用少子化浪潮為藉口,過度保留缺額,甚至語帶威脅現職教師:如不同意多保留,將來要超額介聘自己負責。監察院調查印證了這個問題:國中小代理代課教師的比例,在95~100五年之間便已提高60%,而這時國中小教師根本還未有課稅的問題。

課稅配套中的減課係以參照高中職800分鐘授課為準,不是亂減;減下的課逐年轉成員額,才能緩解師資供需斷流的問題,這是本會長期以來為了師資供需正常化的堅定主張,中間過渡期可以部份是兼課、部份是代理,重點是在地方人事費所佔的比率已經不斷下降中(即使連舊制退撫的增加也計入,也是下降),立法院和教育部可以算得更清楚。不要說北市和桃園已領先做,連屏東今年夏天都對恆春地區聘了17位正職國小教師(含7位英語教師)屏東願意,其他縣市為何不願意?

五、大學學雜費調整對學生受教權之影響及如何加強對弱勢家庭學生學費補貼之措施

1.就程序而言:在學生、教師、工會團體共同反對,立法院拒絕背書下,教育部於今年4月提出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最後無疾而終,因此,目前大學學費調整仍依原制,亦即,教育部負有最後的核定之責,教育部長蔣偉寧也曾多次承諾學費凍漲,更應信守承諾,不能以大學自主之名行漲學費之實。

2.就實質來說:在薪資倒退、萬物齊漲、大學畢業生22K的慘況下,放任大學調漲學費對受薪家庭來說更是雪上加霜,教育部不應同意大學調漲學費,教育部若放手調漲學費,恐將使台灣高教的反重分配益加惡化,並進一步限制弱勢者受高等教育的機會,這無異宣告教育就是一種商品、一種交易,結構上窮人也勢必更難藉由教育翻身,而其後果就是,逐漸停滯的階級流動,與逐漸定型化的貧富兩極社會結構。

3.檢討市場化的教育路線:放手讓私校漲學費只是高教鬆綁的一環,依教育部最新公布的「高等教育制度鬆綁行動方案」,為了「提升大學競爭力」,竟然準備放寬「教師聘任及資遣規定」,這不僅無法達成提升高教品質的目的,反而將使高教工作者陷入更不穩定、更加派遣化的困境,進而危及高教受雇者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再如,教育部積極研擬放寬招生管制,卻不願意從根本上降低高教的「師生比」,要如何提升高教品質?

4.尋求根本解決的可能:要使教育重拾其公共性與進步性,必須先解決高教的反重分配現象,要真正從結構上翻轉反重分配現象,仍然必須從稅制改革切入,例如,討論教育捐的可行性。所稱「教育捐」並非什麼新稅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在民國88年修正以前,就明訂:「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縣(市)(局)為籌措教育科學文化支出財源,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第16條所列縣(市)(局)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30%徵收地方教育捐。」民國83年5月6日,大法官釋字第346號並曾做出:「國民教育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第1項關於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在學費問題左右交鋒之際,值得社會嚴肅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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