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第六個──新竹縣勞工權益經費補助開始實施

責任主編:陳韋綸

新竹縣政府終於訂定了《勞工權益扶助辦法》,於今年(2013)12月25日公告、2014年開始實施。該辦法類似勞工權益基金,是繼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和高雄後,第6個縣市級的勞工權益經費補助,也是六都以外的第一個。

平心而論,當前勞工面臨的一些重大問題,諸如什麼都漲、薪水不漲,4個人做7個人的事領3個人的薪水,有工作的工作量太重或工時太長,沒工作的找不到工作或就業不穩定,薪水的大部份都繳給愈來愈貴的房屋和教育費用...等等,最重要的解決之道,還是勞工要有工會,才有跟資方平等談判的籌碼,並且以集體力量的方式朝向影響政策,甚至形成政治勢力。,「勞工權益經費補助」這樣的措施,對勞工的幫助實在有限。但是,除了增加勞工處人力落實勞動檢查、在政府各宣傳管道增加勞工權益有關內容以外,地方政府能做的也很有限──例如,訂定自治條例禁止派遣?所以,本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也把設置勞工權益基金當成問政的重點之一。

新竹縣產業總工會十年推動

   由於鄰近的桃園縣很早就設置勞工權益基金,所謂「一有關廠歇業,每人發一萬五」,所以新竹縣產業總工會也早在十年前就開始推動,每逢和新竹縣長座談,或是針對縣長候選人的政見,竹縣產總都會列入這一項訴求。甚至在2007年拜會新竹縣議會時,也提到這一項要求。2009年由本黨提名、竹縣產總推薦高偉凱參選時,登記參選的政見也列入這一條。另外,與產總淵源不深的第16屆新竹縣議員甄克堅,也曾在議會提案建請設罝。

議會的立法權

   縣議會基本上是縣的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定職權,最重要的兩項就是刪(不是增)預算和訂自治條例。但是在台灣,從中央到地方,立法機關訂的法,絕大部份都是由行政部門送草案來,由民意代表審議通過。行政部門如果不送草案,民意代表自己寫草案來審的少之又少。顯然這是因為:民意代表主要是代表民意,而不是某方面的專業,但寫法案要涉及該法之特定面向的專案以及法律本身的專業,所以立法機關的立法職權常常還是由行政部門主導──今年6月,發生行政院版本少一個字,立委諸公諸婆閉著眼睛通過,造成輿論批評「顏清標除罪,柯文哲沒除罪」,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以新竹縣議會來說,根據幾位資深議員及職員的回憶,從來沒有議員自己寫法案來審的前例。據說,第15屆曾有議員在職員的協助下做了嘗試,後因中央有法規通過而停止。

理論上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可以規範行政權,但也有一定限制:當縣政府認為議會的法案違法、與其他法規牴觸、有窒礙難行之處時,也可以提請議會覆議,甚至提報中央要求撤銷;如果該法案涉及增加支出,而又沒有規劃增加財源,縣府也可以翻案。

從議會提案、質詢到立法

  本屆議會,高偉凱先後以縣政總質詢及議會提案等方式,建請縣府設置勞工權益基金;縣政府的回覆,基本上就是「只有五都有,我們小縣財政困難」。質詢再怎麼說,最後行政的決定權還是在縣府;提案則只能「建議」,縣府不採納也行。到了今年7月,本中心決定以立法的方式來推動。    立法行動如果成功的話,就是新竹縣議會首次由議員寫草案來通過自治條例。但是也有幾個基本的困難:

一、該法涉及預算,縣府翻案的可能性更大。雖然在縣府每年220多億的歲出中,此預算僅九牛一毛,萬一縣府翻案,就要看群眾的動員實力了。

二、以現在新竹縣議會的生態,如果議員們知道縣府會翻案,可能議員就不會支持,整個法案就連議會都出不去(要全體五分之一連署、出席二分之一通過)。

所以,本中心設定了幾個步驟:(1)寫草案;(2)找縣內兩大總工會討論草案內容,形成工會版;(3)找議員及縣府各局處討論,協調出一個縣府不會翻案的協商版;(4)正式進入連署、提議會程序委員會及大會審議程序。

為了力求縣府不翻案、爭取絕大多數議員支持,高偉凱也表示:任何時候,只要縣府願意提出草案,並且和勞工團體協商內容,我們願意放棄「第一次由議員起草」的機會,停止繼續進行立法程序。為了趕在秋天讓議會審議通過、讓縣府在10月編入下一年度的預算,本中心也加緊進行前述的程序,首先拜會縣內兩大總工會,請求協助發函到各基層工會討論、並召開會議修改成工會版;新竹縣產業總工會也開了會,由各工會提出修正意見;高偉凱再召集和議員及縣府各局處的協調會。之後,透過其他管道,我們了解縣府強烈希望不要由議員提案,決定「面子送給縣府」,我們最重要是求法案儘早順利訂定實施。

10月初,我們確認縣府已經在下一年度編定300萬預算──比照他縣市的勞工數以及基金實際運用情來說,這個金額還可以。但是縣府的動作很慢,我們一直督促縣府儘快提出草案和勞工團體協商內容,縣府遲至11月底才提出草案來協商──事實上也沒能協商,只是說明。如果我們要求修改,縣府的進度就會繼續拖延下去。

縣府版本的問題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縣府版,正式名稱是《新竹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位階低於縣自治條例,也沒有獨立基金,其內容有幾個重大問題:

一、比照五都,以訴訟補助為主。

訴訟其實是小錢,爭議期間的生活費才是大錢;而且勞委會和法律扶助已經有訴訟補助,縣府應該針對表面上訴訟內容或勞工資力財力不符標準、但實際上需要補助的個案來補助,避免重覆,但縣府版又要求年所得114萬的門檻。這是本中心寫草案時,與五都的辦法最大的不同點,特別是涉及雇主實質違法時抗爭的生活費及抗爭費用,但縣府完全忽略。

二、補助太少。

例如職災勞工無法取得雇主應有的補償時,屬勞保失能等級前三級的,只補助一萬元。本中心草案最重要的精神,是要有相當金額的補助;但是一旦勞工事後從雇主那裡取得應有的補償賠償(或是發生裁判費或執行費用可以退回的情況),縣府要跟勞工追回。縣府不想追回,怕麻煩,又怕類似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爭議發生──其實不會,我們的設計是你沒拿到錢我們就不追回。不追回,造成只補助一點點,所謂「聊勝於無」,就是只比「無」還好。

三、沒有設置獨立基金。

財政困難的縣府,經常拖延付款速度;如果撥一筆基金放著,就不怕這個問題。縣府拒絕設置基金,而是在整個縣庫裡面一起支付,萬一要給勞工救急,怕會緩不濟急。針對這一點,高偉凱在11月總質詢時請縣長承諾申請後10日內支付,縣府只能承諾儘快、優先,甚至回答「會專款專用」──沒有設基金,不知如何「專款」,是在勞工處放一個保險箱,放三百萬在裡面嗎?

四、其他。

諸如職災認定拖很久,但縣府一定要等認定完成才給錢;以及沒有追溯條款(類似「本辦法開始實施時,尚在爭議中、司法程序中或職災未復原者比照」);沒有針對工會特別補助,等等。

不過,以當前新竹縣勞工的實力──不管是動員實力,還是推出工運人士進入議會的實力,都很有限,本來也很難希望僥倖拿到真材實料的補助(所謂「僥倖」,包括利用竹縣議會「議員不反對議員」的生態,一般提案,議員之間都不會拒絕連署,也都是不經表決照案通過,反正都是建議案,縣府才有最後決定權)。現在只能「先求有,再求好」,先讓它儘快定案實施,以後再來檢討。──如果下一屆,勞工運動在議會裡有更多席,當然就可以「大幅」檢討。

總結

   這個辦法雖然訂得很差,但是新竹縣工運界終於讓縣府訂出來實施,最終臨門一腳的攻勢,還是我們企圖嘗試「第一次由議員寫草案」的壓力,讓縣府不得不立刻同意由行政部門自己寫草案──這也是行政院和立法院也經常發生的情況。當然,工運界目前只有一席,想要透過實質抬高立法權來要求行政權,還是很困難。本屆議會任期剩不到一年,未來本黨籍議員在勞工問題方面的重點,還是會放在:

一、勞資爭議個案,如果縣府有應作為不作為、或偏袒資方之處,加強監督。

二、要求增加勞工處人力,落實勞動檢查。11月總質詢,高偉凱特地放了半年前、一年前總質詢的影像片斷,讓縣長知道,每次說人力不足,他的回答都是「這個我們會專案檢討」。

三、要求增加宣傳勞工籌組或加入已成立的工會。過去,我們爭取到縣內總工會以及設在本縣的產業工會,相關通訊方式放入縣府發放每戶的農民曆(可惜沒爭取到放一整頁);本中心在各工會各界協助下自行拍設的籌組工會影片,也獲縣府協調在地方電視台以公益廣告方式播放。未來,要請縣府動用更多宣傳管道。

四、檢討勞工權益扶助辦法的實施情況,並嘗試請縣府修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