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年金 立院再叩關
六年長路 臨門差一腳

2014/01/10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韋綸

今天(1/10)上午,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動員私校教師於立法院前靜坐行動,要求完成私校公保年金化的修法。(攝影:陳逸婷)

立法院本會期將於下周二(1/14)結束,延宕多年、攸關6萬多名私校教師年金的《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法草案,現正朝野協商中,能否在本會期通過,尚有變數。今天(1/10)上午,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動員數百名私校教師,在立法院前靜坐抗議,要求立法院盡快通過草案,達成私校公保年金化。

草案是否在本會期通過,影響重大,主要是因為《公保法》中設有「追溯條款」,自2010年1月1日起5年內,已經領一次退的,可以繳回後改選年金;這5年的期限,2014年12月31號即將到期。全教總副理事長吳忠泰表示,如果延宕至下會期、甚至年底,三合一選舉的壓力越大,法案通過的可能性越低,因此本會期是私校年金通過的最後時機。

經過今天動員的施壓,朝野黨團起碼都肯定「私校教師年金」的迫切性,只是在如國營事業等的「追朔條款」與「所得替代基數」的計算上仍有歧異,至於各方都無異見的私校年金是否可以通過?吳忠泰指出,目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已經同意將在下週親自主持協商,力求私校年金通過,目前應是私校年金多年來最接近成功的時刻。

私校教師年金推動大事記
  • 2007/07/20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2008/10/01開辦),無職業保險者納入年金體系。
  • 2008/07/17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自2009/01/01起施行),勞保年金化完成。
  • 2008/10/19 全教會教育部行動,得教育部推動《私校退撫條例》承諾(相關資料[1][2])。
  • 2009/03/12 行政院院會通過《私校退撫條例》。
  • 2009/06/12 《私校退撫條例》三讀通過,私校退休教職員可領私校退撫年金(相關資料)。立法院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院與考試院應於半年內,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將私校教職員由公保轉至勞保;之後因勞委會反對私校教師納入勞保,造成立法延宕(相關資料)。
  • 2010/01/01 私立大學與技專兩大私校協進會遞交陳情書給總統馬英九,要求私校教師盡速納入勞保,實現年金(相關資料)。
  • 2011/11/09 交通部、經濟部所屬公營事業工會動員,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公保法》草案中的「甲、乙」類被拿掉,60萬公教人員一率適用1.3%所得替代率,造成媒體形容的「要五毛給七塊」現象,社會譁然,使得該次《公保法》修法無法通過。
  • 2012/08/31 考試院院會通過新《公保法》草案,除私立學校教職員、經濟部所屬事業員工所得替代率為1.3%,其餘公教人員依所得替代率0.65%,再送立法院(相關資料)。
  • 2012/10/08 勞委會公布《勞保費率與財務評估的精算報告》,勞保潛藏負債達7兆,預估將於2027年破產,隨後引爆勞保年金危機的社會恐慌。
  • 2013/01/30 總統府召集考試、行政兩院,提出包含軍公教與勞工制度在內的「年金改革方案」,其中「公保年金化」方案,也被包含在內(相關資料[1][2])。
  • 2014/01/09 110位私立大專校長於「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中提出聯署,要求完成私校教師年金化修法(相關資料)。
勞工與公教的兩層退休保障

所得替代與屋頂條款

【註】本圖中的「基數」,指「所得替代基數」。

【註】未來公教退撫的「所得替代基數」不同族群為1.6%、1.7%、1.8%或2.0%等,目前尚未有定案,要等「年金改革方案」確定後才能確定。

從2008年算起,私校教師爭取年金,已歷經長達6年的時間,過程充滿波折。勞工或公教的退休給付,分為兩層:在勞工方面,第一層是「勞保」、第二層是「勞退」;在公教人員方面,第一層是「公保」,第二層則是「退撫」。2009年,《私校退撫條例》通過,私校教師第二層退休給付完成「年金化」,至於第一層的退休給付,應該歸入「公保」或「勞保」,在制度上莫衷一是,推動的路程也頗為坎坷。

2008年,國民年金上路,勞保老年給付也完成年金化。當時私校退撫尚未完成修法,使得私校教師成為「年金孤兒」,吳忠泰說,當時認為既然有這樣的制度改革出來,推動讓私校教師的年金制度得以實現,就成為重要的工作;2009年《私校退撫條例》通過時,立法院做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與考試院半年內修法,將私校教師納入勞保,不過卻遭到勞委會以「拖垮勞保財務」為由反對。

這條路走不通,轉而在「公保年金化」這條路上想辦法。2011年,《公保法》修法,卻由於交通部、經濟部主管的國營事業工會紛紛動員施壓,協商過程中,立委硬是把60萬公教、國營事業人員全都擠上本來是針對私校教師設計的「1.3%」所得替代基數的「小車」,引發社會反彈,導致修法功敗垂成(相關報導相關評論),2012年8月,考試院再將新版《公保法》提送立法院。

2012年,勞保財務精算報告引爆年金危機的爭議。2013年初,行政、考試兩院提出「年金改革方案」,公保年金化被含括在改革方案裡面。然而,事隔一年,年金改革方案的修法陷於停頓,在立法院本會期即將結束之際,公保年金化修法再度與整個年金改革脫鉤。吳忠泰表示,目前版本與2012年的版本,基本上差異不大,私校教師與在第二層退撫制度未完成年金化的國營事業單位適用較高的「1.3%」所得替代基數,其餘公務人員、公校教師與其餘國營事業人員,適用較低(目前是0.75%-1.3%)的所得替代基數。

至於在2011年修法引起爭議的國營事業部份,由於《公保法》加入了「所得替代率八成」的屋頂條款,在與「退撫」合計之後,公保的所得替代基數再高也沒有用。「加上『屋頂條款』之後,大家應該不會選公保年金,而會選『一次退』了」,台鐵工會主任秘書潘鴻麟表示。換句話說,現在跟2011年情勢不同的地方,在於有了「屋頂條款」的限制,國營事業工會喪失爭取更高所得替代基數的動機,也不至於產生當年「搶搭年金化小車」的情形(關於公教退撫、公保年金與「屋頂條款」的關係,請參考「這篇評論」)。

「現在當然是讓私校教師能夠達成『年金化』的心願」潘鴻麟說,不過他也擔憂,對於公教與國營事業員工來說,未來如果「退撫」修法,把給付修得很低,現在公保的所得替代基數又這麼低,勢必造成將來公教與國營事業員工的老年生活保障產生問題。不過這個部份,已經牽涉到整個年金改革方案將來的修法,對於新進公教與國營事員工要如何保障的問題,不見得是在這一次公保年金化修法所可以一次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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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這篇看得我莫名其妙。退撫跟公保年金加起來的屋頂條款干國營事業員工何事?國營事業員工根本就未參加公教退撫,自然無論如何也要爭取公保年金化,而且國營目前退休金部分因仍屬「勞退舊制」一次退,退休年金保障當然僅能仰賴提高公保年金之替代率而已。這篇作者未把國營事業之退休制度搞清楚,便逕自把國營事業人員與公教人員並列於退撫之列,大作文章,更遑論一般不願細究開口便罵之一般民眾對於國營事業員工的誤會有多深了。

@咪嘛嚕

這邊討論的是「2011年修法引起爭議的國營事業」,也就是經濟部(郵、電、糖、水)與交通部(鐵路、郵政、公路)所屬的國營事業部份,在這些國營事業的確都沒有適用「公教退撫」,但是其中「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的分別適用《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以及《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也就是說,並不適用勞工的第二層,勞退新舊制),他們也都被納入《公保法草案》(第18條)的屋頂條款裡面。

所不同之處,在於經濟部所屬的退撫,並沒有完成年金化,所以是以一次領計算平均餘命後,攤提在每一個月計算題上限;而交通部所屬的因為已經完成年金化,所以每個月會領到的年金就直接和公保年金加總計算。不過國營事業內部適用法規的情形相當複雜;你所說的適用「勞退舊制」加上「公保」不知道是哪一個單位?適用的法規為何?

我內文所提國營事業員工乃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分類職員(因本人經歷,以下簡稱「台電職員」)。目前台電職員退休撫卹所適用法規,確屬《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無誤,惟參見該法第六條「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說,以及《勞動基準法》第55條之規定,可知其確係比同勞退舊制規定,無庸置疑(補充:亦可參閱台電公司網頁" http://www.taipower.com.tw/content/new_info/new_info-a46.aspx?LinkID=4 " 所提及派用人員之退休事項)。既是如此,你文中所提「不適用勞工的第二層,勞退新舊制」自然與事實不符。再者,既屬一次退而非年金制度,又何來適用「公教退撫屋頂條款」之說?若你為本文記者,還請深加了解全面原委後再行發表,以正視聽,更免誤導讀者,徒增對立。

@咪嘛嚕

我是寫報導的記者,你的問題,我再做一些回答。

你所說的「無庸置疑」的地方,其實正是問題所在。

在退休制度上,「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適用「公保」,「純勞工」適用「勞保」。1984年,《勞基法》實施,「純勞工」又再適用《勞基法》中的(舊制)退休金,這個時候,就產生同一個單位,在第二層退休金上也產生落差的情形,因此,在《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就把《勞基法》第55條的(舊制)退休金條件給「抄」了進來,這個「抄」,你可以說是「參考」、「參照」,但不是「適用」,「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還是適用「(經濟部)退撫」,並非適用《勞基法》的(舊制)退休金規定,即使兩者的內容是一樣的。

好,再來,我們把存在的「現象」和「應該怎麼做」分開來討論。

現在的現象是,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退休制度,適用「公保/(經濟部)退撫」,而在這一次《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修法,把這樣的人,放進了公教人員的「屋頂條款」下面,這不是我的主張,是現在修法的「現象」。而這一篇報導也只是提到了這個現象,它的主題是私校教師的公保年金,而國營事業員工的基數如何計算,是在上一次修法,造成破局的重要變項,這一次加入了「屋頂條款」的影響,使得這個變相的影響減小了,私校教師年金比較有希望通過,所以得在這裡特別提出來,否則報導本身就不完整了。

再來,可以討論(報導裡沒有提到的)「應該怎麼做」的問題,我先提一個參考的概念,在勞工這邊,適用「勞保/勞退」會不會產生所得替代率「破表」的情形,其實是會的,勞工的勞保年資如果特別長(好比說超過40年以上),「勞保+勞退」的所得替代率就很容易超過80%,而影響勞退新制給付的一個重要變項是「投資報酬率」,如果基金投資報酬率超過4%以上,這些年資特別長的勞工,所得替代率甚至可能超過100%(我可以試算給你看…)。

但是沒有人質疑這個現象,也沒有人主張要在勞保裡加入「屋頂條款」,主要的原因是,勞工的工作和薪資不穩定,要達到上述條件,那是碩果僅存的;但是對公務員和教師來說,平穩的工作、逐漸增加的薪資、在他的薪水達到最高的時候退休(帶來高所得替代的現象),幾乎是常態,加上公教人員的薪資與退休的累積,相當程度又來自國庫,以及一些特殊的歷史因素,所以產生大家對公教退休所得,產生「不平」的感受。

至於要如何看待國營事業的勞工呢?如果就工作和薪資穩定,結果使退休保障也比較好,這一點來看,國營事業勞工就像前面說的「好命」的勞工一樣,我覺得可以「羨慕」,但不需要「不平」,他們的薪水普遍及不上公教人員,較對應的福利也低,要加上「屋頂條款」我覺得不合理(當然,我個人是贊成現階段以「屋頂條款」作為過往公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的一個工具的…)。

我覺得問題是把「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國營事業勞工硬放到公教人員的「公保」裡面,事實上,早在1984年,《勞基法》制定之初,就不做區分地把國營事業員工全部適用「勞保/勞退」就不會產生今天的問題了,其實,我對私校教師的看法也是一樣,根本應該適用「勞保」而非「公保」,並且把(實施沒有多久的)私校退撫也給併到勞退裡面來,這樣,國營事業、私校教師就跟所有的勞工一樣,也不會在我們討論公教退休制度的時候徒增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