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三讀 私校師可領年金

時間:2014/1/14 撰稿‧編輯:蕭照平    新聞引據: 採訪

  攸關公保年金化的「公教人員保險法」今天(14日)完成三讀,優先適用私校教師。私校教師原本一次退的公保給付,可改為年金的月退制。本次修法也刪除資深公務員免繳補助,預計可替國庫節省新台幣11億元。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與公保年金改革有關的「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法用意在於使公保年金化,不過優先適用私立學校的被保險人,至於公務人員部分,則須等相關退撫法令修正後才能適用。

   根據公保法三讀條文指出,未來私校教師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就可請領養老給付。根據新法條文規定,私校教師請領養老給付,要以請領時,前10年投保年資實際保險俸額來平均計算。

   如果是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如果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至1.3%之間核給,最高採計35年,總給付率最高為45.5%。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說:『(原音)我們將私立學校的老師,能正式納入公保條例裡頭,其中重點在於追溯99年1月1日,同時在保險費率部分上限20%改為15%,年金給付以1.3來計算,然而給付平均的投保俸額由15年改為10年,重點在於這部分,由政府以及學校各付50%。』

   三讀條文中也訂有回溯條款,針對99年(2010年)之後退休的私校被保險人,在公保法修正實行後,可選擇在6個月內繳回已經領取的一次退保金後,改領年金給付。不過,修法也確定,按基本年金率計算給付養老年金的被保險人,每月退休金加上每月可領取的養老年金給付總和,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加保、投保奉2倍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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