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勞動部宣布關廠工人的「還款」全退(相關報導),不過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訴求修改《勞動基準法》第28條,擴大薪資墊償及於資遣費及退休金的行動仍然持續(相關報導)。這一場持續了17年的抗爭,在工人終於免於遭追債後,未竟的主軸得以浮現,那就是國家真正應該負起的責任,究竟在哪裡?
當年國家法制保護不健全,那現在呢?
3月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當年「國家法制保護不健全」、「主管機關未盡監督義務」,判定當初勞委會所稱的「借貸」,是「基於國家責任」的補償,因而與工人之間成立公法上的關係,而勞動部將這個關係自己解釋為「公法上的借貸」(相關報導),並以「公平」為由,把過去「還」回來的錢一概退回。勞動部不能對不起自從2012年,他們開始告工人起,向他們妥協,甚至幫忙「喬」事情的人,如果讓他們還得比堅持抗爭的人還多,以後又要找聽話配合的人來分化抗爭,就有困難。
而接著,直接由行政院長江宜樺拍板,再來個「大赦」,把兩億多還款全退,這個動作,被工人的組織者批評為「抵銷抗爭成果」(相關報導),行政院與勞動部的這種對不抗爭、反抗爭者的「大方」,如果是在工會,有打壓工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這一點姑且不論,我們另外還可以看到國家今天這個「政治決定」,對應到17年前,前勞委會主委許介圭拿錢出來平息糾紛的「政治決定」,其實凸顯出面對抗爭時,政府「個案處理」態度的一致性。
我們所要質問的,是法院說的當年「國家法制保護不健全」、「主管機關未盡監督義務」,今天做到了嗎?
與17年前相較,在制度上,對於突發性、無預警的關廠、解雇行為,多了幾個規範:第一,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是《就業保險法》,第三,是「積欠薪資墊償」制度,第四,則是「年資隨人走」的勞工退休金新制。一般同情關廠工人的論述,會認為這些制度,是他們為全體勞工犧牲、抗爭的成就,不過我卻要在這裡指出,如果要將這些國家卸責的惡制(罪惡),歸因於關廠工人,恐怕是「不可承受之重」。
我們到底得到了什麼?
《大解法》脫胎於當年關廠抗爭之後,工運提出的《關廠法》,但是精神全失,《關廠法》中重要的機制,如「代位求償」、「跨部會處理機制」、「勞工債權優先受償」、「限制投資及貸款」,以及「刑事化條文」…等從管制關廠行為的手段,在《大解法》中逕付闕如,使得《大解法》淪為一部「關廠程序法」,只是大量解僱事件發生時的「殘補」措施,透過這一部法律,賦予雇主大量解僱的正當性。
而「積欠薪資墊償基金」制度也是一樣,設定「6個月工資」的停損點,結果是讓本來必須全數償還的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變成一個「有限責任」;而《就業保險法》則只是讓勞工自己出錢,為失業買保險,而且還為了怕雇主反彈,開辦就業保險不另外提撥保險費,直接從勞保的保費裡扣,等於從勞工的養老本—勞保基金裡領錢(相關評論)。
更嚴重的,就是新制的勞工退休金,用世界銀行在全球推廣的智利模式商業保險「完全準備」邏輯,把勞工每個月提撥的退休金集成一個大基金,投注到資本市場來活絡金融,也就是把勞工的養命老本送上資本的賭桌當籌碼,而在新制退休金制度中,對於舊制的年資,採取「保留不保障」(相關報導)的態度,一直到今天,也無法確實執行勞退舊制的提撥,造成舊制退休金付諸流水,也衍生出從90年代迄今,工運抗爭的最大主題:太子、華隆、榮電…無一不是為此,新制的通過,反而是把舊制的歷史問題留下,將工運的力量,耗在這一個鬼打牆的問題上。
一言以蔽之,「國家法制保護不健全、主管機關未盡監督義務」,到今天還是一樣,不因這些虛假的制度而有所改變。
代位求償?
在法律學術與實務界的支持下,關廠工人由民事轉行政的訴訟,成就了在司法上的勝利,但是也因為這個訴訟的進程,使得全關連所訴求的「代位求償」因此失落。「代位求償」是雇主對勞工的債權移轉到國家的手上,先由國家墊付給工人,國家再去找雇主求償,關廠工人義務律師邱顯智表示,這種法律關係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當訴訟走入行政法院,就意味著在司法上,已經不再主張這種法律關係的存在。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則認為,即便訴訟進入行政法院,也不見得就不能再主張「代位求償」。工人與國家之間,固然可以成立一個「公法契約」,由國家墊付,而勞工的債權移轉給國家之後,國家與雇主之間,還是可以再成立一個民事上的債權關係。不過,在考察了當年勞委會執行對勞工的這個「貸款」的時候,官員們對勞工說這是「代位求償」,但是對雇主卻從來沒有積極主張過。
「就好像聯福的老闆李明雄就曾經兩次向勞委會說過,願意概括承受債務(相關報導),但是勞委會對此卻沒有表示意見。不置一詞的結果,使得現在很難在司法上認定這筆錢勞委會有要「把勞工的債權移轉過來的意思」,這就是17年前的「政治解決」,勞委會寧可拿就業安定基金出來貼,也不願意讓雇主履行他們的義務。也就是說,17年前未竟的在制度上建立「代位求償」機制,連帶使得17年後的今天,依然無法得到肯定。
由此,我們再回到從未被釐清的「國家責任」上。
對於關廠工人,國家的責任本來就不是「給付義務」,而是在第一個階段:規制突發性的關廠;第二階段:在發生關廠之後,確保勞工的債權得以實現;最後才是第三階段:在所有方法都用盡之後,採取社會補償的手段,讓工人免於生活困頓、可以獲得新的工作。而從我們前面回顧這17年來種種所謂「制度」的建立,就可以看到這個國家是如何地本末倒置、逃避其應盡的義務。
「在德國,並沒有像台灣《勞基法》裡面『資遣費』這樣的規定」,林佳和解釋,「但是在德國《破產法》中,規定企業關廠的時候,必須訂定『社會計畫』,在勞工這邊,這種『企業計畫』如果是有金錢價值的,就類似『資遣費』,這需要跟勞工協商」,而在德國《破產法》中「企業計劃」裡雇主對勞工的債務,是優先於抵押權清償的,在這樣的確保手段之後,如果勞工的債權還是無法獲得清償,林佳和說,「這個時候,政府就會提供『破產津貼』,直接支付給勞工,之後,付出去的『破產津貼』,就由政府取得對雇主的債權,進行『代位求償』」。
工人沒人疼、只有自己拚
在17年來,台灣政府對關廠工人案的種種舉措,解讀不出「代位求償」的內涵,而今天的法律裡也沒有實現「代位求償」,林佳和同意過去17年來「就制度的保障而言,可以說是毫無進展,一直在原地踏步」。
也因此,在這裡,我們要批判17年前勞委會的「借」,與17年後今天勞動部的「不用還」,這種只以政治權宜手段取代建立制度責任的態度,他們的核心關懷只有如何消弭工人運動的力量與避免自己的政治危機,我們如此提問,「當法院認為當初的『法制保護不健全』,而給予工人有利的判決,那麼今天同樣的『法制保護不健全』沒有稍微地改善,那麼該怎麼辦?」,答案其實很簡單,唯有工運力量無法消弭、政治危機無法解決之時,官僚才會以制度作為交換,而真的到了那個時候,恐怕還得問一聲,工人只願意換來一個「制度保障」那麼簡單而已嗎?
就制度保障做整體思考,《勞基法》第28條修法,將積欠薪資範圍及於資遣費、退休金的訴求,其實也只是把現在為雇主設定「有限責任」的停損點稍稍再拉得高一點點而已,距離完整的制度保障還遠得不得了。但是從歷史的經驗看,政治性的個案解決,正是國家消弭運動、移轉危機的手段,一樣的事情,現在又再度歷史重演,17年前,我們就停在這裡司法的路已經走完,也取得了勝利,再向前行,還要依靠誰呢?
關廠工人其實早已高喊出答案:「工人沒人疼、只有自己拚」。
回應
Re: 17年前,我們就停在這裡…
優先於抵押權(物權)幾乎等於產權革命(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