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35週年—台美關係回顧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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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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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今(10)日上午假台大校友會館主辦「台灣關係法35週年—台美關係回顧與展望」座談會,引言人台灣社社長張炎憲表示,美國在1979年元旦與中國建交,美國國會在同年3月底通過《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TRA),卡特總統在4月10日簽署施行,法案共18條。儘管美國內部對台灣問題仍有「棄台論」、「台灣芬蘭化」、「向台灣說再見」等論調。不可諱言,35年來,《台灣關係法》對西太平洋的穩定、和平,對台灣的安全、人權,以及台美之間的經濟往來都有很大的助益與保障。然而,張炎憲也強調,台灣自我保衛才是最大的力量,不一定要完全依靠美國。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兩面手法,在經濟面要台灣依靠中國;在政治面要台灣疏離美國,台灣人不可不察。適逢《台灣關係法》施行屆滿35週年之際舉辦本場座談會,別具意義,與談人: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吳釗燮教授、前外交部政務次長高英茂教授、政大台灣史研究所陳文賢教授,剖析台灣關係法內容、美中三公報與台灣關係法的關係、台灣關係法與美國對台政策以及美國重返亞洲策略。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吳釗燮指出,在1978年底,卡特政府宣布要與台灣斷絕外交關係。雖然這個決定無法挽回,但台灣在國會的友人卻以法律的方式來保障台美之間的關係。就在1979年3月底,台灣關係法通過國會兩院,在4月10日,由美國總統簽字生效。在過去35年來,台灣關係法成為保障台美之間關係的最主要法律依據。在兩天前(美東時間7日),在眾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羅伊斯(Ed Royce, R-CA)的努力之下,通過 3470號「2014年確認台灣關係法與軍艦移轉法案」,未來此法案如果能在參議院通過,將對美國政府具有拘束力。除了重申台灣關係法之為台美關係基石之外,也具體要求美國出售武器給台灣。這就是台灣關係法對台美關係重要性的明證。吳釗燮強調,除了安全關係之外,台灣關係法還有對於在沒有外交關係之下的台美經貿關係、台灣的法律地位、人權及文化關係作了非常完整的規範。台灣關係法,就是推動台美關係提升、強化台灣國際地位的最佳依據。但是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台灣人民對於國際地位提升的意志。

前外交部政次高英茂教授表示,台美關係的維護應建立在共同「價值」(Values)及共同「利益」(Interests)兩大基石上,不可存有一廂情願「理所當然」的單純歷史邏輯觀。民主人權的核心價值,固然重要,雙邊的共同安全、經濟、地緣政治等重要共同實質利益,同等重要。為贏得美方在TRA架構下繼續有力支持,台灣不能只片面要求「給予」(Take)奧援,必須同時做出「貢獻」(Give)。雙方必須維持「雙向平衡」的互動。此外,高英茂強調, 針對美國「重返亞洲」(Pivot to Asia)的新戰略,並面對中國崛起,台灣必須要有新思維、新策略,嚴肅深入檢討當前馬政府「一中架構」的走向。安全上,台灣必須強化自衛能量,參與亞太區域新和平安全的建構。經濟上,台灣必須修正過份依賴中國的「傾中政策」,「重振」與美國密切合作的經貿、科技關係。

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陳文賢教授則提出兩點觀察: 一、台灣關係法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不認為台灣是「一個中國」底下的一個「地區」,但認定台灣政府,值得國人在面對憲政改革時嚴肅以待的課題。

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建交公報中明言,「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1979年4月10日美國制定的台灣關係法第二條更進一步表示:「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台灣關係法第四條亦規定:「凡美國法律涉及關於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此等條文應包括台灣,且此等法律應適用於台灣。」。此外雷根政府對台灣的「六項保證」更提及美國不會同意更改台灣關係法,也不會改變美國對台灣主權的立場。

可見,1979年美國已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規範美國與台灣雙邊關係的用詞全都是台灣當局或台灣人民,更是強調維護台灣之自主的狀態。馬英九政府及部分媒體喜歡用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處及駐美大使等用詞,造成好像美國仍舊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在美國還是派駐有「大使」等印象,無疑是在唬弄台灣人民。此外,執政的中國國民黨政府把台灣界定為「一個中國」下的「台灣地區」。台灣關係法也不這樣認為,該法指陳的都是台灣或台灣人民,完全沒有台灣是一中之下之地區的隱含意思或字眼的呈現。

二、台灣民主的進展,強化了台灣關係法維護有關美國在亞太地區利益及台灣安全的立法宗旨。最近太陽花學運所凸顯之台灣民主深化及經濟發展的困境,美國應在鼓勵台灣與中國交往之外,也應擴大協助台灣參與國際社會,才不至於讓台灣成為一個國際社會中被孤立及阻絕的民主。

1979年台灣關係法制定時,台灣仍舊處在戒嚴法統治,黨禁、報禁及人民無言論自由及人權保障的時代,美國在台灣關係法第二條中都還表明「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及「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等。

台灣已經是一個民主國家,和美國及亞太地區所有民主國家都分享有民主、自由及人權保障的共同價值。值此台灣關係法制定35周年之際,歐巴馬政府的東亞與亞太事務助理國務卿羅素〈Daniel Russel〉公開表示美國會繼續遵守台灣關係法,且指出強化美台關係是美國亞太地區再平衡戰略的一項重要因素。白宮國安會主管亞洲事務的資深主任麥艾文〈Evan Medeiros〉更強調美國政府會信守對台六項保證。但美國政府也應思考台灣關係法內既明定「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但台灣再進一步民主深化時所遭遇的困難應也與35年來台灣政府及人民無法有正常的管道參與國際社會及與多數國家正常的交往有關,或許應也是吾人在強調台灣關係法實施35年來所帶來的貢獻並展望未來的台美關係時,台灣應為的呼籲及美國應思考的課題。

台灣社新聞聯絡人:黃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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