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和桿弟有僱傭關係!
山溪地高爾夫勞資爭議,勞方獲資遣費勞退提撥

2014/04/13

責任主編:孫窮理

「我不是你老闆,來消費的客人才是你老闆」!

全台灣的高爾夫球場和桿弟,很多都有雇傭關係的問題:球場說他不是桿弟的老闆,「來打球的客人」才是老闆!(設想一個咖啡廳的服務員,你去喝一杯咖啡,就變成那位服務員「一小時的老闆」!)新竹縣是高爾夫球場的「大縣」,尤其關西鎮的球場最多,大部份球場也否認自己是桿弟的雇主。

去年冬天,一名桿弟已達60歲,她還想工作,可是球場有「潛規則」-60歲就要回家吃自己。本來勞工可以依「未達強制退休年齡」來要求繼續工作。可是如果球場和桿弟不是雇傭關係,則勞基法的規範都不適用—此時球場拒絕一個60歲的桿弟,和叫水電行來修冷氣時拒絕-位60歲的水電工是一樣的意思:無法可管。這位桿弟發現,排班表已經沒有她的班了。

如果沒有僱主,那所有勞動法規的保障就通通沒有用,包括工作權、資遣退休、有薪休假、育嬰留停、加班費、基本工資、職業災害、勞健保。(自古以來,也一直有高爾夫桿弟的職業工會在幫桿弟辦勞健保;與此同時,雇傭關係下雇主應負擔的保費,也都變成政府和勞方自己負擔。)雖然民國96年已經有霧峰高爾夫的桿弟在最高法院勝訴,但是全台灣從北到南的大部份桿弟仍然沒有雇傭關係;出了事情,桿弟多半摸摸鼻子,自己黯然離開。

沒有雇傭關係的桿弟,除了服務球客的工資外(通常客人付錢給球場,球場再給桿弟,或給高爾夫職業工會,再由工會給桿弟),就沒有別的收入了。但是,桿弟通常又被要求整理球場、拔草等等,這些工作是做沒有錢的。從一個角度看,這是老闆叫員工做事不給錢,員工不敢不做;但球場的說法是:我們是合作關係,我提供場地、球具,給你在我的場地上賺你的錢,所以你幫忙維護場地,天經地義。做沒錢的頭路,當然做多少都是白做,所以花的時間愈少愈好。因此,桿弟被要求拔草,為了省時省力,有時噴個農藥,也變成球場規定的模糊地帶。

101年3月7日,關西鎮山溪地高爾夫球場的阿蓉,因為噴農藥噴到一半暫停,讓客人先入場打球,之後再噴時疏忽了在已經噴灑的區域重覆噴灑,造成(依球場估算)13,743平方公尺的草皮枯黃(球場認為是壞死)。阿蓉因此遭受停班三天的處分,然後被球場要求「明天起不要再來了」。在「為什麼已經被停班處分,又要被開除」的氣憤下,阿蓉沒有摸摸鼻子、自己黯然離開,而是在3月13日向新竹縣政府提出了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要求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有沒有雇傭關係,需要事實認定

101年3月26、27日,受縣府委託的勞資和諧促進會召開了兩次調解會。球場委託一位專業的饒姓顧問,陪同球場自己的余協理出席。調解會上有兩大爭議點:一、球場否認自己是桿弟的老闆,所以沒有資遣費的問題,即使是老闆,阿蓉是被開除,也沒有資遣費;二、如果阿蓉不撤回主張,球場就要以草皮之毀損向阿蓉求償。針對雙方有沒有雇傭關係,調解人詢問了雙方有關跟誰應徵、誰決定錄用、平常誰管理排班、誰訂定桿弟守則、誰決定開除等問題。阿蓉回答,主要的錄用和管理都是球場排班站的一位副理負責;饒顧問則表示,一切都是桿弟自己組成的委員會負責。凡是調解人詢問球場余協理的問題,都是由饒顧問代答。調解不成立。

該不該付資遣費,首先要確認有沒有雇傭關係。縱然雙方曾經簽訂「委任契約」、「承攬契約」或「合作契約」等等,法律上看雇傭關係,還是要以事實為準。判斷的標準,包括人格從屬性(勞工要親自履行勞務,接受雇主指揮監督紀律獎懲等等),經濟從屬性(勞工做的事情不是自己的業務,而是雇主的營業項目),還可以用很多特徵來輔助判斷,包括有沒有制服、是不是自備機具等等。

新竹縣政府閉著眼睛做勞動檢查

101年3月28日,阿蓉向新竹縣政府申訴,請縣府進行勞動檢查。要看有沒有雇傭關係,就要知道球場和桿弟之間的各種互動情況,才能依事實判斷。要知道怎麼互動,最直接就是和球場人員及桿弟做訪談。球場方面,都是由專業的饒顧問來受訪,縣府並不指定原屬球場的各級主管來做訪談,這已經有點說不過去了。至於訪談桿弟,球場有一百多位桿弟,不可能全都訪談,就說訪談三位吧(其實最好是13位或23位,這樣勞工要回答問題時,壓力比較小,假設縣府保密,雇主就很難猜是那個受訪者跟縣府「說了不該說的話」),可是是那三位桿弟呢?有兩種方式:

  • 請球場或高爾夫職業工會提供山溪地全體桿弟名單,由縣府抽三名。
  • 由球場指派三名給縣府受訪。

如果是我們這些沒讀書的,我們會採取那一種作法?用膝蓋想,也知道是第一種。可是我們的新竹縣政府勞工處,考過高考普考的濟濟人才,卻採取了第二種作法!

101年4月12日,縣府針對球場以及三名桿弟做了訪談;據球場表示,這三名桿弟是桿弟自治委員會的成員(如果有這個委員會的話!)。事後,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詢問勞工處,勞工處說「他們都說是桿弟自治,球場不負責錄用及管理」。高偉凱要求應該問更仔細一點,於是勞工處在5月12日又去了第二次,結果受訪者-還是那三名桿弟。第二次的結果,勞工處還是說問不出什麼東西,高偉凱要求去第三次、並且高要陪著去,勞工處也同意了。

6月中旬,勞工處通知高偉凱,排定6月19日去第三次;但18日勞工處又通知,球場要求,因為颱風要來,所以要延到26日-連勞動檢查日期都是和資方約好並由資方更改,事實上泰利颱風真的逼近北台灣是20日。6月26日(也就是華隆頭份廠工會罷工、夜宿北車赴翁大銘家的「屈原行動」第二天)下午,勞工處唐處長、林科長、承辦人劉先生和高偉凱一起到了山溪地-你沒有猜錯-受訪的還是同樣那三位桿弟!受訪者對於誰錄用、誰訂定桿弟守則、誰負責處分等問題,對答如流,一切都是她們桿弟委員會負責,她們也會定期開會。但是,好像有題庫,事先準備好了「問與答」一樣,當高偉凱(而不是考過勞工行政的勞工處人員)問了幾題似乎題庫裡面沒有的題目,情況就完全不一樣:

委員會定期開會,有沒有會議記錄?沒有!

委員會負責紀律處分,那阿蓉被開除這件事、被開除的原因,知不知道?不知道!

這三位據說是桿弟自治委員會的委員,並且應我們的要求,提供了「她們所訂定的」桿弟守則,是幾張完整如新、潔白無瑕的A4紙,乾淨到簡直像一個小時前才從電腦列印出來的,被裝在透明資料夾內。不幸的是,她們出示這份桿弟守則時,不小心露出資料夾裡面還有一份發黃的文件,高偉凱(而不是考過勞工行政的勞工處人員)拿過來看,也是桿弟守則!上面並有簽名,是某位已經離職的球場主管。高要影印,她們說不方便,勞工處不堅持,高只好拍照留念。一行人在饒顧問陪同下要離開的時候,在球場邊碰到一位桿弟剛服務完球客回來,高偉凱(而不是考過勞工行政的勞工處人員)再去問-這名桿弟是沒受過「題庫」訓練的,第一題就答錯(應該是「答對」);可惜此時饒顧問走過來,這名桿弟就開始一句話也不敢講,連名字、編號都來不及問,而一起走過來的勞工處人員也沒有將饒顧問擋開。

連續三次勞動檢查,受訪人員由資方指派,時間還由資方更改-如果這不是官商勾結,什麼才是官商勾結?

不過,新竹縣政府倒也不是一無是處,叫他去三次,他也願意去;高偉凱說要跟著去,他也沒拒絕-其實議員不是公權力執行者,官資雙方都可以拒絕的,最近為了查竹北的臭味,有一次高偉凱要跟著環保局進遠東化纖,就曾被拒於門外(有到會客室坐啦!)。最後,高偉凱要求勞工處,把「受訪桿弟不知道阿蓉被處分的情事」寫在訪談記錄中,勞工處也配合。

縣府發函處分,資方訴願成功

第三次訪談過後,高偉凱請阿蓉提供已經退休、願意受訪的桿弟,報請勞工處補充訪談。阿蓉問到願意受訪的人,都是離開球界很多年的了,有一位甚至不記得那個年代離開的-你得問她是李登輝還是陳水扁,她才有印象好像是李登輝的時候。也有受訪桿弟表示:阿蓉怎麼搞這麼大,幹嘛去跟大公司爭?

到101年10月2日,新竹縣政府發出處分書,認定球場是雇主,要給付資遣費、提撥勞退金等,否則處罰;山溪地不服,向勞委會訴願。102年4月11日,勞委會做成訴願決定書,表示行政處分應明確,縣府要球場付資遣費提撥退休金等,卻沒寫要付多少錢,裁定原處分撤銷,要縣府於兩個月內另做適法的處分。這就是說,新竹縣政府這些考過高普考的公務員,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都會犯錯,不知是疏忽還是故意。

你告我資遣費,我就告你賠草皮!

101年秋,阿蓉提告要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新制勞退提撥共21萬餘元;接著,山溪地也提告要求賠償草皮26萬餘元。勞方告資方案,資方提出桿弟與球場當初簽的契約書,說有爭議時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阿蓉表示似乎有這一條款,當初整張契約書她本來不想簽,是球場說「大家都簽了,只剩妳沒簽」,她才簽下去。於是法官在102年3月18日裁定,要勞方去申請仲裁,否則等於判勞方輸;阿蓉申請仲裁費打折,否則比打官司還貴上十倍。

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主要是做商業仲裁,工程糾紛等等。勞資仲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應由縣府找勞工專業的人及勞資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但是仲裁又要雙方同意,資方如果不同意由縣府仲裁,就沒辦法。

給資方指定的民間仲裁,對勞方來說,風險比法院還大。所以資方告勞方草皮案,勞方就沒有引用該條款要求仲裁,而由法院判決。勞方表示,依不(敢)具名的球場同事表示,那草皮只是黃了,根本沒有重植,幾天後就長回來;資方則表示花了大成本重植,還有估價單。

民間仲裁協會比官方公權力還有力

8月26日,經過三次仲裁庭,阿蓉收到仲裁判斷書,認定有雇傭關係,且解僱應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等。資方並沒有在期限內提告推翻仲裁判斷。另外,資方沒有正式在仲裁案提「抵銷抗辯」(你跟我要21萬,我跟你要26萬,兩相抵銷),可是在仲裁庭口頭答詢時有提抵銷抗辯;所以仲裁判斷同時判了資方沒有充足的理由和證據要勞方賠26萬。

回到應該「在兩個月內重為適法之處分」的縣政府,發文跟雙方要了薪資相關資料;阿蓉也早由高偉凱代轉了存摺影本、倒推計算薪資的試算表給縣政府,並說明因為球場沒有給薪資明細,所以用匯款金額來推算。5月份議會定期會,高偉凱總質詢時,勞工處長回答,意思就是雙方已交付仲裁,縣府就沒事做了;高偉凱表示公權力的責任不能讓民間約定及民間團體取代;縣府在7月2日再度發文雙方要資料。一直到102年11月,縣政總質詢時,勞工處又回答高偉凱「沒薪資資料,無法計算」,高表示自己親手交給承辦人,處長仍說沒有;事後處長私下向高表示,承辦人以為是要「薪資明細表」,所以說沒提供-這樣算不算公務員在議場上公然對民意代表說謊,還有待研究。最後,阿蓉把仲裁判斷書影本給勞工處,縣府才在12月6日發文要資方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提撥退休金。這一次,資方沒有異議,後來也給付了,雙方你來我往,阿蓉勝第一局。

102年9月12日,阿蓉收到草皮賠償案的法院判決,表示最後一次辯論庭阿蓉未到場,經單方面辯論,判阿蓉敗,要賠26萬多。阿蓉表示,沒有收到開庭通知或郵件招領通知-該通知現在仍躺在派出所,所方說有招領通知(給大樓管理員或貼信箱),結果就視同公示送達。阿蓉提上訴,並以仲裁庭口頭詢答的文字記錄為證,表示資方已在仲裁庭提抵銷。二審法官暗示雙方,抵銷有效,但限於與資遣費等相等金額的部份,即26萬多已抵銷21萬多,還有5萬左右未抵銷,可辯論及判決。二審階段,資方提出證人及估價單,但即使證詞前後不一致,而且也發生類似「題庫」的做法,法官仍強烈暗示阿蓉「畢竟你把人家東西弄壞,不能一毛都不賠」,經三次開庭,最後雙方在103年3月26日以阿蓉分三期賠2萬元達成和解。全案到此暫告一段落,距阿蓉被開除,共兩年又19天。

尾聲

本案到今天還沒完全結束。阿蓉向縣府申訴的部份,包括雇主未幫勞方提撥勞健保及勞退金提撥,縣府轉給勞保局。勞保局103年4月9日的意思類似「雖然縣府有給我仲裁判斷書,但山溪地還是否認是你雇主;而且山溪地說你們草皮賠償案還在打官司」等理由,尚不對山溪地裁罰。如果真的查起來,全部山溪地桿弟的勞健保、勞退金,都應該由山溪地球場作為雇主而辦理-在眾多桿弟自己沒有團結起來要求的情況下(雖然有工會,但只是辦勞健保的工會),未來如何發展,還有待觀察。

這個案子兩年多,資方是聘請一位「專業」(不是高爾夫專業,而是處理雇傭關係的專業)人士來打,仲裁庭並委託台北的律師;勞方則完全由本中心沒有念過一分鐘法律系的幹部來協助寫狀子、出席仲裁庭。總的來看,勞方大勝小輸,關鍵是商業的、資方指定的民間仲裁庭居然判勞方勝,實在有點運氣;勞方要爭權益,最好還是團結寫白布條,不要分散各自寫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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