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清境風景特定區計畫提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徵詢意見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0條規定:「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而依內政部配合於102年12月12日函頒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就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先行查詢,並將查詢結果併同申請書向本部徵詢意見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意即對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申請案件均係提供意見(並非審查同意),是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相關機關、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均將由該部作業單位綜整為徵詢意見,以供都市計畫之擬定或核定機關參考。

南投縣政府考量清境農場為臺灣三大高山農場之一,且係屬其中開發最為密集地區,加上近年來廬山災害、霧社水庫淤積,自然危機逐漸逼近,其土地管制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提出「新訂清境風景特定區計畫」,期透過都市計畫管制方式,以落實國土保育政策、管制人為不當開發、強化中部山域特色、提振公共服務水準。

據營建署表示,南投縣政府於102年3月11日、4月30日及7月8日分別函送「新訂清境風景特定區計畫」申請書,向內政部提出新訂都市計畫之申請;內政部於檢視相關內容後,分別於102年3月28日、5月30日、9月13日及10月8日分別函請該府修正,並辦理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行政程序審查會議、現勘及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該府並於103年3月13日及4月11日函送補正資料到內政部,內政部於102年4月23日召開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辦理意見徵詢。

營建署並表示,本案目前係屬可行性規劃徵詢意見階段,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102年4月23日專案小組會議將針對申請內容提出意見,請南投縣政府補正外,後續會將俟南投縣政府辦理政策環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用水計畫核定等相關程序完成後,提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製作本案該委員會之徵詢意見後,函送都市計畫擬定及核定機關,納入規劃及核定參考。各界對於該案實質計畫內容、都市計畫圖、土地開發方式及時程等,後續得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向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出,以供納入規劃及審議核定參考。

單位主管:陳繼鳴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580 發稿單位:綜合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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