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昨天(5/5)「還我喇叭花行動小組」前往中正一分局討回4月28日廢核佔領忠孝西路行動時遭警方搶走的喇叭。中正一歸還喇叭後,群眾紛紛離去之際,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卻遭警方根據4月11日「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拘提,被帶往保安警察大隊進行偵訊,後至北檢經檢方複訊2個多小時後,無保飭回。
洪崇晏表示,原本在喇叭花行動結束後,打算去找朋友吃飯,卻在路上被便衣警察攔下,在出示證件與拘票後,欲拘提洪崇晏。當下,洪崇晏要求用手機撥電話找律師,警察卻以「避免聚眾」為由,把手機拿走,並說要代為保管。手機被拿走前,洪崇晏要求警方再度出示證件、確認拘提案由...等,同時他用手機按下撥號,讓友人在手機另一端聽到他被拘提一事。警員向洪崇晏說明完畢,取走手機,並把他反銬,以計程車送至保安大隊。洪崇晏說,他在被警員塞進車裡時,由於警員動作粗暴,褲子遭撕破。
律師詹順貴與翁國宴,透過洪的友人得知消息後,隨即至現場協助。在律師的要求下,警方才解開洪崇晏的手銬、歸還手機,開始筆錄。洪崇晏說,他做了2份筆錄,除了跟拘提有關的411事件外,還針對「427與429的忠孝西路、忠孝東路兩起交通癱瘓」事件做另一份筆錄;筆錄過程中,警察以帶有預設立場的方式詢問,並且質疑洪崇晏在411當天的口號、手勢帶有挑釁意味。此外,警方還問洪崇晏是否認識進行網路直播的人,認為直播者有網路搧惑嫌疑。
律師詹順貴針對警察「幫洪崇晏保管手機」的說詞,提出「限制使用」的質疑,認為警方的做法讓洪崇晏無法即時找律師,如果沒有洪的友人及時告知訊息,洪崇晏不一定能與律師取得聯繫,而產生「時間差」的問題。此外,手機是在律師向警方交涉後,才歸還給洪崇晏,並非主動歸還。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檢方核發拘票的過程是否有瑕疵?詹順貴認為警方先前兩次約談通知皆屬違法,洪崇晏因此不接受警方約談,因此這個因約談未到而開出的拘票同樣違法。關於約談通知,洪崇晏表示台北市刑警大隊發出的2次「約談通知書」有問題,因為通知書上的約談案由,僅寫「刑事案件查證」,至於要查證什麼、被傳喚人是以什麼身份被傳喚,通知書上皆沒有寫明,在這個案由不明的前提下,洪崇晏質疑「通知」的合法性,並認為在通知不合法的情況下,拘票也不合法,因此選擇不到場向警方說明,協調直接向檢察官說明。
洪崇晏表示,選擇不接受警方約談,是因為411事件,警察是「當事人」,由當事人來問訊,有「立場問題」的疑慮,因此要求主動到地檢署向檢方說明。當時,檢方也向洪崇晏表示收到市刑大的移送案件後,再行通知。
上週,洪崇晏曾向警方追問案件移送進度,警方表示本週會送達,想不到就在這中間的等待空擋,警方於上週五(5/2)竟先拿到拘票,本週就將他拘提。針對這點,洪崇晏認為是警方居中誤導,一方面進行移送案件,在案件尚未送達時,便向檢方申請核發拘票,而檢察官在基於信任警方的前提下,便核發拘票。也因此,後續洪崇晏在北檢進行複訊時,檢察官因認為核發拘票程序上有瑕疵,釋放善意,將洪崇晏無保飭回。
回應
Re: 包圍中正一 洪崇晏遭上銬 律師質疑拘提過程有瑕疵
拘提八六過程警方違了哪些法:
http://thomas0126.blogspot.tw/2014/05/blog-post_7.html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刑警為調查犯罪情形,固然有權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卻不到場時,才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執行拘提。但同法條第2項有關通知書的記載方式準用同法第71條第2項第1-3款規定,明文要求警察的通知書應該載明諸如違反集會遊行法、妨害公務等案由,以及寫清楚被通知人在此案的身份究竟是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市刑大分別於4月14日與18日寄給八六的通知書,案由僅註明「刑事案件查證」,而被通知人僅寫「洪崇晏君」。姑不論八六早已多次對外表明,411事件警方是衝突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不應再由其約談另一方當事人,堂堂台北市的刑事警察大隊所發出的二次通知書卻都違反法律明定要件而無合法通知效力,以合法通知為前提所核發的拘票與所進行的拘提,又怎可能合法?一般而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提到案,大部分下場至少是交保,嚴重一點的可能還會檢察官被聲請羈押。對照本案八六被移送台北地檢署後,檢察官訊問約1小時即無保請回,真相不言可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