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表示,針對某報載『小地主大佃農喊停,政府跳票」乙節,該署指出該則標題過度延伸,特予澄清。目前「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大佃農種植進口替代作物,如飼料玉米、青割玉米、牧草等作物,並未停止,且加強辦理。至於暫停大佃農種植水稻案件之申請,係因大佃農水稻面積快速增加且繳交公糧數量偏高,經專家學者提出種稻大佃農由政府補助租地,又享有高價收購享有雙重補助之不合理現象,應予檢討。
該署為因應研議政策調整措施,自本( 7 )月 5 日起針對「小地主大佃農」新簽訂農地租賃契約者,暫停大佃農種植水稻案件之申請,俟調整輔導措施確定後再恢復申請,惟對於本( 7) 月 4 日以前於當地農會完成契約簽訂者,仍按原規定辦理。
大佃農種稻同時享有公糧收購及租金補助雙重補助,外界建議調整
農糧署說明,自 98 年起實施「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推動連續休耕地租賃措施,以調整農村勞力結構與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生產成本。截至本( 101 )年 5 月底止,大佃農 1,146 人,總體經營規模達 9,470 公頃,其中種植水稻大佃農 714 人,面積 7,681 公頃占 81% ,經統計近 7 成繳交公糧。該種植水稻部分,除大佃農可辦理計畫、輔導及餘糧等公糧收購,政府並協助大佃農給予地主每期作每公頃 4 萬元之租地給付。本 (101) 年臺灣農村經濟學會邀集產官學界籌開 4 場系列座談會重要結論之一,提及「小地主大佃農」種植水稻並繳公糧,有雙重補貼現象及具鼓勵種稻誘因,籲請政府修正。爰對於水稻種植面積增加,急需通盤檢討加以導正。
該署指出,對於暫停 7 月 5 日以後大佃農種植水稻新簽訂契約案件之申請,但對於 7 月 4 日以前大佃農已向農會申請者,仍予接受,並按原規定辦理;另對於 98 、 99 年已簽約種稻之大佃農,如其原訂租約三年則將陸續將屆者,該署正研議給予續約之緩衝輔導措施,刻與大佃農研商中。
檢討活化休耕政策,一併調整租賃種稻誘因
農糧署進一步說明「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是鼓勵大佃農擴大經營規模及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大佃農應朝向栽培特色品種、建立品牌化等高品質及企業化生產。該署對大佃農種稻之輔導措施,將朝向此政策目標辦理。另目前已 針對申請水稻之大佃農的之合理輔導措施進行研議。於完成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