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06/19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案件受停止營運或撤銷營運許可時,主管機關能順利維持運輸服務不致中斷,並使接管程序得以順利進行,避免民間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等妨礙接管的進行,因此擬具「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主管機關或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或指揮,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應配合辦理,不得違反;並定明接管營運期間相關費用之負擔,及該期間營運收入及支出,由主管機關或接管人支配管理。(修正條文第43條之2)。

二. 增訂民間機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主管機關或接管人之處置或指揮,違反者,其行為無效;另規定主管機關得於維持交通建設運輸服務之範圍內,停止民間機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全部或部分職權,經停止職權者,其行使職權之行為無效。(修正條文第43條之3)。

三. 增訂主管機關對於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成員、經理人或其他人員妨礙接管營運行為之罰責。(修正條文第43條之4)。

四. 增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接管營運,及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營運之事由。(修正條文第43條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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