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助理要勞權
工會籲通案認定

2014/07/02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逸婷

針對學生兼任助理的勞工身分問題,勞動部目前為止未做通案性解釋,交由個案認定,但去年(2013)11月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曾率57名校內勞工,具名檢舉17所大學未提供勞健保與勞退金,半年多過去卻僅2名成功大學學生收到勞保局回覆,但認定標準卻不一致,今天(7/2)上午高教工會再赴勞動部,要求替勞工身分進行通案認定。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黃琦雅出面接受陳情,但僅願就個案狀況說明,說明內容為,基於個資隱私問題不便公開答覆,將於未來3天內答覆當事人。

高教工會赴勞動部要求就學生兼任助理勞工身分問題做通案解釋。(攝影:王顥中)

高教工會執行秘書胡清雅表示,去年11月,高教工會發動具名檢舉行動,讓各大專院校的兼任助理出面檢舉未提供勞健保或勞退金的校方,57名檢舉人中,多數未獲回覆,僅2名成大學生分別在今年5月7日及6月5日收到勞保局的回函。除了多數檢舉石沈大海外,回覆的這2名也有認定標準不一的問題,其中一人的回函中,載明該兼任助理與校方「足認雙方具有人格及經濟上的從屬性,故兼任助理應具有勞工身分」,並要求成大校方「儘速辦理加保手續」;但另外一人卻在相同條件下,被用校方與學生就有僱傭關係,「雙方各執一詞」為由,以「本局無法據以核處」作結。胡清雅表示,同為計畫兼任助理,卻得出完全自相矛盾的判斷,批評勞動部以「個案認定」來規避通案解釋。

黃琦雅回應表示,目前57件檢舉個案都已「查處完畢」,至於查處結果則因為當事人個資保密原則而無法公開。工會現場則強烈質疑,說明學校違失與開罰情形,無需公佈檢舉當事人資訊,且《勞基法》規定勞動主管機關得公佈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根本沒有「個資保密」的問題。

目前,教育部正邀集各相關主觀機關共擬一份《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作為未來學生兼任助理「學習」或「工作」屬性認定標準,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應依《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現場從屬性質來判定,而教育部提出的《處理原則》授權校方將部分工作項目納入「學習」範疇,例如校方可逕自開設零學分的課程,作為聘用助理的名目,以規避雇主責任,明顯違反《勞基法》,要求勞動部不該為教育部背書。對此黃琦雅則強調,若《處理原則》內容存在違反《勞基法》的部份,勞動部不會予以同意,但由於目前的內容還不是最終定案,強調將要求教育部將工會意見納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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