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快停止漂綠,拿出真正的環保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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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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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二(7/22)本會與翠屏里、高海科大聯合舉發日月光陸放排水道在7月10日的排水中『鎘』超過放流水管制標準,但日月光回應「製程中沒有使用鎘,排水中的鎘與日月光無關」,高雄市環保局也以日月光的申請資料不含鎘為其開脫。然而,我們要指出毒鎘恐來自日月光光電元件,因此日月光和環保局有責任提出證據對外說明鎘的來源,更不容藉此迴避該公司應盡的社會責任。

毒鎘恐來自光電元件,日月光應向社會公開說明

鎘向來是半導體光電元件專利中的重要成分,縱使日月光沒有使用鎘來進行封測,但被委託封測的光電元件本身卻可能含鎘。當日月光切割、研磨這類含鎘晶圓時,含鎘廢屑便有可能隨著切割廢液排放出來,如此一來,日月光的原廢水或污泥中就會有鎘,必須加以清除處理,而這也正是復工審查要嚴守的關卡。

事實上,鎘中毒會導致骨骼軟化、腎功能衰竭的痛痛病,因此歐盟和日本對含鎘光電產品有嚴格限制。日月光也設置了可檢測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及多溴聯苯醚,並通過ISO/IEC 17025認證的專業測試實驗室,更在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中以此自豪。換言之,依據歐盟環境管理的精神,日月光明確知道自己一定得妥善處理鎘這種有害物質,否則產品恐怕無法順利輸入歐盟。

根據《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楠梓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2011與2012年日月光集團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以上資料請參閱附件),請日月光主動出示證據資料,例如歷次廢水檢測結果、申請復工試車的自主檢測資料、申請納入楠梓加工區汙水系統的申請資料,向外界說明他們的廢水中到底有沒有鎘,同時交代清楚產品及廢水、廢棄物中的鎘元素流向何處、如何處理。而不是用「製程未使用鎘」這種這種避重就輕的話術來誤導社會,甚至栽贓給社區家庭汙水,這是非常不負責任又可惡的行為!

日月光不負起企業社會責任(CSR),恐染黑綠色債券

除了需交代廢水含鎘的問題,日月光至今尚未回應放流水不適用下游灌溉的問題、尚未針對其對後勁溪造成的傷害進行復原,同時其污染排放資訊與檢驗項目不吻合且不夠公開(電子看板沒有鎘的資訊),也沒有建立社區共同監督機制,這些都是日月光該負而未盡的社會責任。我們呼籲日月光不要再逃避這些問題!

日月光正在發行綠色債券向社會募資,但是如果日月光沒有做到環境保護、公開環境資訊、盡到企業社會責任,發行綠色債券不僅相當諷刺,更讓募來的綠色資金染黑。公民團體與社會大眾的監督是要讓企業成為真正的綠色企業,創造環境、經濟與社會三贏的局面,這才能提升MIT產品的信譽和價值。

因此我們要求日月光負起企業社會責任:

1. 具證說明廢水與產品中含鎘的問題與處理方法。 2. 釐清對後勁溪的污染責任,提出復原計畫。 3. 承諾放流水符合下游灌溉水質標準,並提出污染物零排放目標及時程。 4. 線上即時公開所有污染物的排放與監測資訊。 5. 與社區合作,成立污染監督小組。

高市府輕忽環境把關,應向社會道歉 日月光在功能測試期間就被外界抓到廢水含鎘超標2.8倍,令人擔心其廢水處理功能不穩定,或隱含其他違法偷排行為,未來恐持續重演污染事件。但高雄市環保局單憑日月光的製程資料就替日月光開脫辯解,也沒有追究污染來源,漠視公民社會的警告。這種敷衍、無知的態度,正是縱放兇手、增加環境風險的主要原因,除了加深外界對政商關係的不信任,更令人質疑環保局無能提供充足資料給審查委員而影響復工審查的結果。

我們要求高雄市環保局為其輕忽公民社會的警告向社會道歉,重新審查日月光廢水處理功能,公開所有監測數據,開放民眾參加復工審查會議,並提出污染預防監督方案,以防止污染事件重演。

附件

 民間團體7月10日檢測日月光陸放口排水結果  日月光的企業社會責任檢驗表  2012年日月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第29頁  楠梓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

楠梓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制訂。 第二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 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 任何廢棄物質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者,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等。 三、 任何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第三條 為維護本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功能,用戶排入廢(污)水質,不得超過下列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 一、 水溫:四十二度(攝氏,於污水排放口)。 二、 懸浮固體:一百五十毫克/公升。 三、 氫離子濃度指數:六‧O~九‧O。 四、 五日生化需氧量:一百五十毫克/公升。 五、 化學需氧量:三百毫克/公升。 六、 大腸桿菌群:十萬CFU/一OO毫升。 七、 總油脂:二十毫克/公升。 八、 氰化物:一毫克/公升。 九、 酚類:一毫克/公升。 十、 砷:三毫克/公升。 十一、 銅:二毫克/公升。 十二、 鎳:一毫克/公升。 十三、 總鉻:二毫克/公升。 十四、 鋅:四毫克/公升。 十五、 鉛:五毫克/公升。 十六、 總汞:O‧一毫克/公升。 十七、 鎘:O‧五毫克/公升。 本處得依區內廢(污)水排放情形,增修訂前項管制項目暨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 第四條 用戶排放之廢(污)水水質若超過前項規定之水質標準,應立即向本處通報異常排放情形,並提出改善方案。 第五條 本容許標準於公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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