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協辦單位: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同志法案遊說聯盟、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GLAD
2014年8月1日農曆七夕情人節前夕,有三十對同性伴侶於早上現身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他們拿著已經簽署完成的結婚書約,要求登記結婚。雖然這項行動造成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近半小時無法受理其他民眾的案件,但主辦單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發言人簡至潔表示,到戶政事務所進行結婚登記是一項完全合法的行動,同志身為公民當然有權使用戶政服務、申請結婚登記。況且,台灣一天沒有婚姻平權,成千上萬的同志伴侶就得「非常不方便」的動用所有個人資源,都還不見得能夠保全好不容易建立的家庭,希望今日到戶政事務所辦事稍稍被延宕一點時間的群眾,可以體會同志長年來被排拒於國家體制大門外、不得其門而入的心情。
此項行動之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籌組的義務律師團將代表其中三對同性伴侶提請准許登記結婚之訴願,目標是透過司法訴訟途徑,爭取台灣同性伴侶平等結婚的權利。
打算提起司法訴訟的女同志伴侶小丁和Ray已經在一起七年,等不及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兩人在2012年花光兩年多的積蓄,遠赴加拿大結婚。拿著加拿大政府正式核發的結婚證書,兩人感嘆「這真的只是一張紙」,因為有一次Ray急症住院,醫院要求一定要有「家屬」24小時留院照顧,當時即便醫師、護理師都知道小丁和Ray已經在加拿大結婚,但還是礙於醫院規定請小丁離開。最令人錯愕的是,最後因為Ray沒有其他家屬可以來陪伴,醫院竟要求小丁聘請看護照顧Ray,堅持不讓最了解Ray病情的小丁留下來。這次經驗,讓小丁和Ray深刻體會到,國家一天不能讓同性伴侶結婚,她們的愛再堅實,也有可能被制度拆散。
在同志運動路上共同奮鬥的戰友呂欣潔與陳凌相識六年多,幾經轉折後終於有機會更深入的相識、相戀、共組家庭。陳凌說,在實質意義上她與欣潔早就結婚了,無須他人認可、也無人可以阻擋,但今天之所以要站出來爭取,是為了要求國家將兩人視為合法的「家庭單位」,參與社會生活。陳凌認為結婚權本是同志應有的權利,不能被單一宗教的價值觀所綁架,國家必須承認同性伴侶的婚姻。
去年暑假前才把頭髮剃光、花了五十幾天徒步環島的女同志伴侶方敏和糖糖,在徒步環島的過程中看見家的無限可能,更堅定了結婚的決心。糖糖說,自己的原生家庭很複雜,一路長大都在不同城市流浪,形容自己沒有家、渴望家、尋找家的她去年愛上了方敏,雖然從小到大聽聞的成家故事都是一男一女相愛、結婚、生小孩,但她和方敏都相信,她們可以創造新的可能。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也是婚姻平權訴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律師表示,世界各國實現婚姻平權的途徑大致上有立法與司法兩種途徑,兩個途徑可以交互運用、相輔相成,伴侶盟草擬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草案目前仍在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遭受擱置,遲遲尚未排入議程,但,「平等不能再等」,此次伴侶盟發起同性伴侶到戶政機關集體進行結婚登記行動,最主要是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同性伴侶真實地存在於台灣社會各個地方,也有結婚成家的渴望與需求。雖然今天同性伴侶無法順利登記結婚,但這麼多同性伴侶「被公家機關拒絕登記」的事實本身已相當程度凸顯婚姻制度排除同志伴侶的不公平與荒謬,後續選擇進入訴訟程序的個案,也將進一步凝聚/升高我們的平權運動挑戰現行司法體系、謀求改革的動力。
集體站出來爭取婚姻權的三十對同性伴侶與婚姻平權訴訟律師團代表今日攜手宣示,婚姻權是國家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若國家沒有正當理由,不能也不該限制同性伴侶的結婚自由。訴訟最終目標是希望大法官能夠針對國家因為性傾向因素剝奪同志結婚資格是否違反憲法平等權提出解釋。
記者會
主持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
發言人: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及婚姻平權訴訟律師團召集人 許秀雯律師
女同志伴侶 小丁&Ray
女同志伴侶 欣潔&陳凌
女同志伴侶 方敏&糖糖
伴侶盟婚姻平權訴訟律師團 八一行動聲明稿 發布日期: 2014/8/1
作為法律人,我們相信人人生而平等、自由,法律應當作為捍衛平等與自由的利器 ,而非施行壓迫、鞏固歧視的工具。
我們認為每一個人,都是獨一無二應享有人性尊嚴的存在,無論其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與性別特質,均應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結婚與組成家庭的自由與權利。我國現行體制僅允許一男一女結婚,排除多元性別主體,造成多元性別主體蒙受汙名、淪為次等公民,已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規定。
是以,我們本著法律人的良知與專業,決心與所有受壓迫的多元性別同行,一起打破司法高牆,戮力實現婚姻平權,還給所有人成家的自由與權利!
聲明人(律師團成員):
許秀雯律師、陸詩薇律師、莊喬汝律師、潘天慶律師、謝孟釗律師、郭佳瑋律師、陳倚箴律師、蔡雅瀅律師、藍子涵實習律師、王棠祺(輔仁法研所碩士生)、張瑋妤(東海法研所碩士生)、朱一宸(台北大學法研所碩士生)
婚姻平權訴訟律師團召集人 許秀雯 簡介 現任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
許秀雯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學歷
法國巴黎第十大學法學博士班研究
法國史特拉斯堡第三大學法學碩士
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士
專長
歐盟法、法國社會法(勞動法及社會安全制度)暨經濟法、國際人權法、國際商務、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權法、同志與性別法律
經歷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創會理事長
伴侶盟多元成家三法(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草案起草人
2014/4代理祁家威先生(同性婚姻登記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全案仍在審理中。
長期參與性別及環保等社會運動,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暨原住民組召集人,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常務理事
學生時代為東吳大學地下社團「恰查某工作大隊」發起人、女研社創社社長、全國大專女生行動聯盟積極成員
曾任職誠泰銀行、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
許律師於2012年11月代表伴侶盟提出針對聯合國兩公約之影子報告(與陸詩薇律師合撰,「同性與異性非婚伴侶、多元家庭及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影子報告),並出席2013年台灣簽署兩公約後舉行之首次國家報告審查,專家審查委員會在結論性建議的第78 點及第79點表示,台灣法律對於多元家庭欠缺承認,僅承認異性戀婚姻,而不承認同性婚姻及同居關係、否認同性伴侶及同居伴侶的許多權益,這是歧視性的。專家委員會並明確建議我國政府應修改民法給予多元家庭法律承認,並建議性別平等教育及性別多樣性的相關教育應毫無延遲地在社會上,尤其是學校中實施。上開國際獨立專家委員之建議即係採納伴侶盟的書面及口頭建議。
2014年台灣舉行CEDAW(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許律師是伴侶盟所提影子報告「台灣多元性別女性(LBT women)所面臨的不平等–組織家庭權利作為反歧視與解放的法律基礎」的主筆者,也全程參與審查會議,CEDAW國際審查委員於2014/6/26上午發表結論性意見,其中第33點結論性意見如下: 1. 委員會關切台灣僅承認異性戀婚姻家庭,對於同性伴侶、同居伴侶家庭缺乏相關保障,建議應修正民法,納入對多元家庭的保障。2. 國家缺乏同居家庭、同性家庭統計,委員明確要求下次國家報告時,應提供同居、同性伴侶家庭相關統計。
CEDAW國際審查委員在上述第33點結論性建議即係採納伴侶盟的書面及口頭建議。
許律師平日經常受邀至各大專院校/公部門/民間社團及社區談國際人權公約、性別及同志等人權議題,最近幾場演講主題、邀請單位及時間,摘錄如下供參:
從CEDAW談同志工作權 (法官學院 2014/5/2)
愛滋感染者法律權益(大台北同學會志工訓練營 2014/6/29)
同志法律權益講座(高雄陽光酷兒中心 2014/7/19)
多元性/別,平等成家(婦權基金會,婦團溝通平台會議,2014/7/24)
台灣多元成家運動介紹(本場係英語演說,Taiwan-America Student Conference台美學生會議主辦,預計2014/8/3於台大舉行 )
【小丁 & RAY 聲明稿】
我們在2007年相遇,2012年至加拿大結婚,這一路走來,我們如同一般異性夫妻和伴侶,相處的過程有甜密、有爭吵,曾經經歷過冷戰又再和好,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對彼此更加瞭解,進而相知相惜,認定彼此為終生的伴侶。
想結婚~但台灣的法律不允許,我們只好遠赴加拿大結婚及蜜月,可想而知這需要多少花費,我們努力存了2-3年的錢,仍只夠我倆隻身前往,無法邀請我們的親友一同參與和分享我們結婚的幸福和喜悅,對我們來說~一直是個遺憾...
回到台灣~那張「結婚證書」...紀念意義遠大於實值意義,法律上,我倆的關係仍只是陌生人,我們不能共同報稅、保險受益人無法正當的寫上對方的名字、住院同意書上我們的關係只是「朋友」,甚至有一次妳病況危急時,醫院要求要有家屬24小時陪伴,我卻不能留在醫院照顧妳,還被要求要請看護照顧妳,避免妳發生任何意外,我好難過、我好挫折~擔心妳可能會離開我,而我卻不能守在妳身邊...還好,最後我們一起撐過了這個難關!
我們希望~我們的婚姻能夠被法律認同,讓我們對彼此的愛和承諾不再被外人所阻擋!!
【陳凌 & 呂欣潔 聲明稿】
兩人背景簡介:
陳凌:執業獸醫,台灣同志諮詢熱線教育講師、第九、十屆理事。
呂欣潔:社工系畢,參與同志運動多年,現就職台灣同志諮詢熱線文宣部主任。
六年多前,欣潔邀我加入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當義工,自此之後,我們一直是同志運動路上的盟友。然而人生歷程不同,幾番轉折,我們一前一後離開台灣,恰好在對的人生階段,才有機會進一步認識彼此,深入對談,建立更深的情誼,進而相戀、決定成為未來彼此人生的牽手,共組家庭。
其實結婚是甚麼呢?或有人以為儀式陳腐,不過裝模作樣,但追根究底,結婚,是人們對於情感追求的一種方式¬¬──人們想要愛,想要陪伴,只是人人渴望的樣貌或許不盡相同;於是人類從猿猴演化至今,也建立了這樣的儀式,讓愛與陪伴化作實質,企圖讓漂浮的情感生根永固。
我們是這樣看結婚的:因為彼此對感情有一定的掌握與期待,所以自然而然地許下承諾,相互扶持。其實就實質的意義上我們早就結婚了,同居、談話、經營生活、共創未來,這些都是既成事實,無需他人的認可,也無人能夠阻擋。要站出來爭取權利,為的是讓「我們」能以家庭的單位,在社會上生活。比如我可以將我老婆名下的車子,申請公司的車位;比如我老婆生病的時候,我可以向公司請假照顧,且獲得支持、諒解;比如報稅時,我們可以成為一個單位,並且適用所有國家給予家庭的福利;而在未來,當我們開始養育自己的孩子之時,沒有血緣的家長,也能成為孩子的監護人,而不是在路上被誤認為拐騙人口的壞蛋。
結婚這檔事,對同志而言,總是近在眼前、遠在天邊。
我們都喝過喜酒、包過紅包、吃過滿月油飯、探望過親戚朋友的新生兒、拜訪家庭;只是這些事,同志永遠只有共襄盛舉的份,欣潔和我也不例外。因為我們的性別相同,所以沒有人在意我們何時相識、何時相戀、如何彼此理解、如何相互支持、如何吵架後重修舊好、如何珍重感情。於是我們忍不住想問,這個社會,究竟如何看待婚姻?
婚姻是意外懷孕的補救措施、還是約會強暴用以粉飾太平的方法?婚姻是經濟共享、政治聯姻、生意媒合的好主意?婚姻是討個老婆好過年、生個兒子好接班、堵住長輩的嘴、鄰居的耳語?婚姻是評斷一個人生命成就的標準?抑或,婚姻是同志為了假裝自己是異性戀的最後手段……。又或者,婚姻,其實只是兩個人的互相理解、欣賞、扶持,而這個世界祝福他們,並且一同共享家庭幸福能帶給社會的益處呢?
無論能不能結婚,我們都已經彼此相愛,無須明證,我們只要求這個自詡為民主自由的政府,還給廣大的同志朋友應得的權力。結婚權不應被單一的宗教價值觀綁架,同志的愛亦不比異性戀來得淺薄廉價,我們都在歧視的深淵中摸索堅強,我們的愛有時因此更顯可貴誠實,我們本應有結婚的權力,我們於是站在這裡,讓世界知道:「我們要結婚,請國家承認我們的愛,承認我們的婚姻」。
【方敏 & 糖糖 聲明稿】
摘錄自FB【方糖日記】
在兩人關係當中,糖糖常常問方敏,幸福到底有多遠?
從大學開始我們相識相戀,一起徒步環島一同闖越家庭難關,兩人的手牽手誓言就這樣開始了。
方敏告訴糖糖:「寶貝,我愛上妳的那一刻起,我似乎看見了永恆。」幸福氣息,瀰漫在兩人的小小世界,除了妳,我再也看不到其他。在認定彼此之前,糖糖是沒有家的孩子,從小到大,一路尋找家,幾乎是用流浪的方式。原生家庭的複雜關係,也使得糖糖在人生的每個階段都在不同的城市裡流浪。糖糖渴望家,而家在摯親摯愛家人離去的那一刻,消失了。別人常說,男女會在對的時間遇見,牽手、擁抱、結婚、成家、生小孩。而回顧聽聞過的每段愛情故事,從來沒有像我這般,愛上了同是女人的她,而我該如何擁有一個家?或許愛有不同的可能性吧? 方敏說:「家,就是有你在的地方啊。」
原來,愛有這麼多的可能性。
如同我們今天站在這裡,創造另一種可能。
我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