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03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國際上產業競爭及人才競逐日趨劇烈,如何透過政府政策鼓勵業者持續投入研發創新,並協助企業留住優秀人才,是政府當前施政重要工作。

江院長說,他在接任行政院長後,第一次和工商業界座談及第一次下鄉參訪工業廠區時,就有聽到關於本案的相關建議,因修法須克服包括財稅報表、會計制度等方面問題,要擬出具體措施並不是那麼容易,感謝鄧振中政務委員這段期間密集協調財、經等相關部會,終於能在選擇抵減方式及員工分紅入股這兩件外界期盼已久的事情上,有所突破。

江院長表示,未來立法院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間,請經濟部及財政部加強對立法委員溝通說明,力求法案順利通過;法案正式施行後,請經濟部加強對外界宣導,避免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而觸犯罰責。

經濟部表示,為有效引導公司往創新研發活動發展,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提供公司研發投資抵減,惟自施行以來,產業界迭有反應,對無營業獲利的公司,其研發支出無法於當年度抵減,降低獎勵美意。另鑑於產業人才是公司發展的主要關鍵因素之一,惟面臨國外企業以優渥條件吸引國內優秀人才,造成人才大量外流。

經濟部指出,為強化國內公司留才攬才,以及協助公司引進外部新技術提升競爭力,針對我國現行員工分紅入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認股權憑證、庫藏股等員工獎酬工具,以及用以吸引技術所有人之技術入股制度,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公司員工及技術所有人取得股份得適用緩繳所得稅,因此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規定,公司得就現行規定或抵減年限延長至三年且抵減率調降至百分之十,兩者擇一適用。(修正條文第10條)

二、 增訂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抵繳股款,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三、 訂定公司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指員工分紅入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得選擇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19條之1)

四、 明定通報機制及罰則,對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6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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