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引起輿論關注的「加味菸」問題,其相關法案已於3日上午完成一讀,後續將進入委員會審查程序。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配合民間反菸團體對吸菸者的聯合打壓向來不遺餘力,近日再添一樁,這次的矛頭指向「加味菸」,即為市面上所販售之薄荷、巧克力、花果香等不同口味香菸。根據媒體報導,立法委員提案修法禁止這些加味菸的生產、製造、輸入或銷售,其理由竟然又是某民間團體「接獲檢舉」。該團體宣稱加味菸有利於菸品業者開拓女性及未成年人市場,並已接獲多起菸促妹促銷加味菸的案件,因此建請修法禁止加味菸做為本案修法的動機。
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是,該民間團體可以接受民眾「舉報」,而立法單位隨即「配合修法」,行政機關竟也「樂觀其成」?臺灣吸菸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陳麒安表示:「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立委配合著該民間團體的樂聲起舞,貿然修法禁止加味菸,只是證明了立法與行政機關在公共政策措施上的草率,且向來如此」。
菸權會對於草率修法禁止加味菸發表以下三點聲明:
一、菸品陳列方式或促銷行為不能成為修法禁止加味菸的充分理由。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5條與第9條有販售菸品方式與禁止促銷方式的明文規範,加上第10條販售菸品場所的規範與第11條不得為促銷或營利免費提供菸品等規範,已經對於菸品的銷售行為與禁止行為做了非常嚴格的規範。因此,不論菸促妹銷售的是不是加味菸,只要涉及違法的部分,都有法源依據進行規範。只因菸促妹銷售加味菸,就修法禁止加味菸的邏輯令人感到奇怪。更別提一個不具公權力的民間團體總是以「接獲民眾檢舉」為由施壓遊說,而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馬上配合辦理變更政策措施或修法,一樣令人不解。
二、有關加味菸引用的數據資料缺乏實證,或只是對國外的狀況做「橫的移植」!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7條規範,菸品的尼古丁與焦油含量,業者須配合主管機關的標準與檢測方法;第8條則是規範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以及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而所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加味菸的成分與添加物也應依法辦理,既要明確標示,且必須做詳細的毒性檢測。但我們看到該民間團體遊說立法機關的理由,不是還停留在臆測與想像,就是把其他國家的狀況做「橫的移植」,說臺灣也必須比照辦理!但是任何公共政策的規劃、制定與執行要有說服力,都應該經過實證分析。但本次對禁止加味菸的修正案中,沒有依據任何實證數據,完全只是該民間團體提供的資料,行政機關也只表達「樂觀其成」,也未對實際狀況做研究分析。這樣的立法品質不免草率,也令國人擔憂。
三、口味的問題往往是各有所好,並不能具體構成修法的足夠理由。
一般人對於食品的選擇是各有所好、見仁見智的,例如在牛奶裡添加了香草或巧克力、燒餅上灑了芝麻、咖啡裡加了糖跟奶精一樣,是市場自由競爭與消費者自由選擇之後的結果。香菸口味的喜好問題,類似於此,由消費者自行選擇要何種菸品。至於成癮性或健康危害的問題,仍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例如,有人嗜吃臭豆腐,有人反對,但衛生單位沒有也不應該因為有人討厭臭豆腐的臭味,而採取措施禁止臭豆腐的販售或食用,就算臭豆腐是大多數人已知吃多了會影響身體健康的油炸物。所以,既然加味菸也是符合法令規範與各項毒性檢測的合法商品,就不應該以香菸口味的不同所做出的種種臆測,做為修法禁止的理由。況且,修法過程亦未徵詢過消費者對於修法內容的意見。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加味菸為政府許可,並抽取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並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合併入營業稅稅基再抽取營業稅後的合法商品,而此商品也完全依法對其成份明確標示,並經嚴格的毒性檢測,就不應該在既有法令之外,還要再行規範、限制加味菸。不然,現在修法限制加味菸,下一步是不是要限制濃味菸或是淡味菸?
這種草率、荒謬的修法,本會表示強烈的反對與抗議,並建議立法院儘速為此修正案召開公聽會,也讓加味菸的消費者也能對本案表達意見。而行政機關衛生福利部對本案也應儘速進行實證研究分析,以提出完整詳實的數據資料,而非只是表達「樂觀其成」的含糊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