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7
責任主編:陳逸婷
我們的集體勞動法教科書不多,也不深入,因為與個別勞動法的案例相比,非常少,也不受重視。集體勞動法案件少不是台灣的工會沒有作為,也不是資方的抵抗有夠強勁,而是被國家的機器所打敗。 發動爭議行為依法先要通過重重的程序關卡,然後還要接受罷工、糾察線、占據、杯葛等各種正當性的檢驗後,才有可能過關。台灣的工會和勞工太老實了,真的照著教科書寫的正當性基準去實踐,結果都還沒有到達到正當性判斷的階段就已經被國家的警察所阻擋、驅散、甚至逮捕而告失敗。 今年(2004)8月30日家樂福工會為聲援被解僱的幹部,照著教科書上寫的「杯葛」的正當程序,發起「抗議家樂福黑心商品」行動,結果工會幹部及聲援勞工團體幹部7人,竟被警察帶回警局拘留,並以「妨害名譽」現行犯移送地檢署。(相關連結) 工運界的老前輩也許不陌生,解嚴後1988的苗栗客運罷工事件、1989年的遠化事件、1992年的基客罷工事件、1993年的年華專櫃杯葛事件、1994年的長榮重工集會抗議不當勞動行為事件、1996年的聯福關廠員工抗議事件等爭議行為之中,有很多的幹部和會員被以違反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第136聚眾妨礙公務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反法令罪、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刑以及集遊法第29條之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罪等追訴,受到有罪之判決。 台灣的勞工運動被刑法的界限和所謂的爭議行為正當性基準所捆綁,開始退縮,不但案例少了,手段也變得如此溫和…。但是資本家的巨大利益被絕對化的結果,警方這種強勢介入勞資爭議的動作並沒鬆手。即使到了21世紀的今天,在2005年的台企銀工會罷工和本件中華電信工會罷工中,警方還是以違反集遊法為由介入其中,阻止罷工糾察線的設立。十足顯示了國家機器配合資本壓制勞工運動的意志。 雇主在勞資爭議時面對眾多工會成員的抗爭,當然會想到要利用警力來排除,但是不要忘記!即使是資本主義的法律,也不容許警察介入私權紛爭,除非爭議經法院受理,取得排除爭議行為的假處分。以日本為例,雇主要阻擋爭議行為不是鎖廠(停止營業)就是向法院聲請排除債權人(勞工)占據雇主設施或空間的假處分,警察才能依法院的執行命令介入。即使在戰後不久,美軍占領時期勞資激烈對立的年代,國家要介入勞資爭議也要取得法院假處分的執行命令,1940年代非常有名的東寶爭議的假處分執行,日本政府出動了約2000名警察執行,甚至美國占領軍還派出武裝軍隊、戰車及飛機來排除占據片廠的勞工。十足顯示了國家權力和資本一體的立場。 即使到了今天,雇主要得到法院假處分的執行命令才能要求國家介入勞資爭議的原則並沒有改變,但是法院基於可能侵害到勞工團結權的疑慮,對於假處分裁定也更為慎重。 2009年兩名京都大學職員因為法定5年最長之定期契約到期被終止契約,該兩名職員組成工會占據校園一角埋鍋造飯,展開演講、宣傳等各種爭議手段,並近3年持續進行罷工一直到訴訟確定。其間,校方申請假處分排除其占據獲得許可,但是校方基於費用考量只請求當時占領之範圍,於是工會再移動到另一角落繼續以勞資爭議為由,合法占據校園(相關連結一、二) 勞工當事人身陷勞資爭議之中,所進行的爭議行為不只是在訴求勞動條件的改善或維持,也可能是一種對資方表達抗議的手段,也可能是對於法律政策的一種意見表達,資方應有容忍的義務。不久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則判決肯定了這樣見解:「資方應容認雇主在勞資關係中實處於優越地位,應受到較嚴苛程度之言論監督,如工會發布的言論是揭發企業不法情事,具有高度之公益性時,乃工會為維持公司之存續所為不法資訊的揭露,與雇主之勞動關係的維繫有關,亦應為雇主容忍義務的範疇。」(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46 號判決) 國家對於勞資爭議的中立原則不容違反,否則就是一種國家的不當勞動行為。對不起,我不得不說:請警察閃邊,不要再做資本家的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