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抗議全面瓦解特定水土保持區
反對「水土保持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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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

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正進行「水土保持法」修法審查, 非常諷刺地,上會期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才剛通過「6年660億治水預算」,是否「水土保持法」修法通過,可能加速國土破壞,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又可要求行政院編列更多治水預算?? 形成永續水土保持破壞與永續治水預算編列,今天多個團體代表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反對立法院通過「水土保持法」修法。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表示,昨日環保團體已將反對「水土保持法」修法聲明傳真與打電話給經濟委員會各委員,並要求立法院不得審議「水土保持法」修法,應將修法版本退回行政院,因為一旦通過,勢將嚴重衝擊台灣水庫集水區的安全,也將讓更多開發行為進入水庫集水區,無疑將使自921大地震及莫拉克風災後的台灣未復原國土再受創,並將影響水資源安全,說明如下:

一、 這次修法廢除原來第十六條「水庫集水區」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規定,改成「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要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讓水庫集水區變成跟一般山坡地沒什麼不同,廣大集水區難以認定甚麼是「須特別保護者」,一旦草率修法,廣大「水庫集水區」將成為非「特定水土保持區」,又修掉第十九條水庫集水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後,等於廣大水庫集水區內「皆可開發」。

二、 反對修法將刪除第十九條水庫集水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

「水土保持法」原法條明文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所謂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改為:「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除水利事業或災後復原重建等公共建設外,禁止從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修正案第十九條將原條文的特定水保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刪除掉,然後再用第十二條所列舉的四款代替,規定禁止這四款所列舉的行為。既然是列舉的,當然就存在沒禁止的、可以開發的行為。於是所謂「特定水土保持區」就存在著列舉範圍的漏洞,容許那些執意開發的人有漏洞可鑽,因此修法後將沒有原條文的保護效力。

三、 修法後地方政府可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並下放由地方政府或機關管理

,故修第十七、十八條,將方便地方政府或機關去廢除原本已劃定公告的特定水土保持區,未來已劃定的烏山頭水庫、白河水庫等特定水土保持區都可被廢止。

環團反對修訂「水土保持法」,而其實「水土保持法」原條文根本沒有任何需要修訂,我們要求行政院立即從立法院撤回這項偷天換日、蒙混欺騙、破壞國土、貽害子孫的修正案。如果行政院不做撤回動作,我們要求立法委員把它全部封殺,沒有任何一條值得審查。則國土幸甚!子孫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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