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障礙者大遊行
「視而不見,要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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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

時間: 2014年11月08日 下午兩點整 地點: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勞動部前廣場)

100年身心障礙者勞動力人數為19萬8,277人,非勞動力83萬8,165人,勞動力參與率為19.13%。男性勞動力參與率為23.56%,高於女性的13.29%。失業人數為2萬4,492人,失業率為12.35%;男性失業率為12.52%,女性為11.97%。

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較一般民眾(58.54%)低39.41個百分點,而失業率則較民眾(4.45%)高近3倍。其中精神障礙者的勞參率 15.59%,失業率20.43%,均顯示出問題的嚴重性。

調查分析身心障礙者有就業意願、但無法找到工作之主要原因,以「工作內容不合適」、「一般人對身心障礙者之刻板印象」、「體力無法勝任」為前3名。

工作對一個人來說,除了經濟收入外,還可以增加尊嚴和社會凝聚感,但是身心障礙者就業遭遇許多困難與歧視,也許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明白拒絕的情形,在法律的規範下,不敢明目張膽,但是卻用許多無關工作職掌,明顯不利於障礙者的篩選方式,或者不提供考試輔具,沒有提供障礙者公平之應考機會,形成間接歧視。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雖然法律明文規定,但是許多公家機關並未守法,如經濟部所屬的國營事業,數年來只加分不提供考場輔具及協助,或者各縣市教師徵選考試,亦不根據考生需求提供考場服務,有可能造成視障者或手部功能較弱的障礙者,完全無法作答或是無法完整作答,即使加分,亦無法與非身心障礙者公平競爭。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施行法,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具有國內法效力,然而第27條工作與就業規定:「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承認身心障礙者工作的權利;這包括在勞動市場中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以謀生的機會,以及對身心障礙者開放、包容及無障礙的工作環境。」。此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禁止所有形式的就業歧視、推動獲得職業訓練、促進自雇就業機會,以及在工作場所中,除了其他規定之外,要求便利身心障礙者的合理措施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台灣在兩公約初次報告審查時,國際人權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特別提到:

1、身心障礙者發現他/她們在許多方面處於被排斥或邊緣化的情況,工作權和就業狀況也是如此。

2、專家建議,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7段,各層級的政府機關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確保並取得適當的就業機會,並應在其職業場域內給予協助以促進其融入或再融入於社會之中。

我們面臨障礙者特別是精神障礙者就業的困難及歧視,要求政府必須遵守人權法案,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歧視有明確積極的政策。

主題: 
活動日期: 
201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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