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

2014/12/18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原民會擬具的「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
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原住民族自治是當前人權國家重要原住民族政策之一,為落
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意旨,並考量我國首次
推動以民族自治為主體的自治制度,該條例草案採階段性推動方式,由政府輔導協助族
區自治政府成立運作,並依「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的原則,在不變更現行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不影響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權限及原住民族自治區內非原住
民的個人既有權益等前提下,穩健務實達成原住民族自治的目標。

毛院長指示,該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原民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
界溝通說明,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暫行條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原住民族自治區範圍、劃分及各級機關名稱。(草案第5條及第6條)
三、原住民族自治區組織、運作、層級及財政。(草案第7條至第14條)
四、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及所屬機關之職權。(草案第15條至第22條)
五、原住民族自治區區民之權利。(草案第23條至第24條)
六、原住民族自治區外原住民權利保障、定期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推動報告及原住民自治
法草案之推動進程。(草案第25條至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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