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職招生名額應依特教法減招 以保障學生權益
呼籲教育部、各招生委員會訂定簡章應做明確規範
教育部針對特殊教育政策,目前身心障礙學生以融入式安排於普通教育為方向。因此,近年來,高中職普通班身障生的比例及人數不斷升高。但因普通班招生名額未依特殊教育法及其子法規範:「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全中教工會收到部分學校反應,因此一政策,造成目前高中職校身障生採外加名額招生,又未依特教法規範減少班級人數,故每班班級人數甚至多達40多人(公立高職此一情形最嚴重,因身障生家長希望藉此讓身障生具備就業能力,是正確的方向),加上未能適度增置資源班教師,致使相關資源未到位,因此造成許多身障生適應不良問題,無法解決。高中職身障生及一般學生的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另外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4點輔導組織第3、4項規範:(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國立學校)應依下列原則設立資源教室或分散式資源班:1、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人以下者,應設立資源教室,遴聘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教師辦理資源教室業務,並得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六節。2、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應申請設立分散式資源班,置專任教師一人至三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一人擔任導師,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時數四節。本署分三年補助開班費資本門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一年核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第二年核撥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三年核撥新臺幣十萬元。(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於普通班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者,應成立資源教室,本權責視實際需要對兼辦資源教室方案業務教師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最高以六節為限,增加之兼代課鐘點費,由本署補助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經費項下支應。教育部所轄國立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21人以上,目前各校可依此要點增置專任教師1位,但因政策使然,故目前就讀普通班之身障生越來越多,尤其是公立高職更是爆表,常有學校身障生達80位以上,但資源班教師仍為一位,至於各縣市立及私立學校甚至未有任何資源班教師。以如此人力,要負擔身障生的輔導,不是資源班教師咬牙苦撐,就是僅能抓重點做,對於身障學生及資源班教師都不利。對於普通班師生而言,出現因班級有身障生而較其他班級人數多的不合理現象,尤其若有情形較為嚴重之身障生,班級經營及師生互動更是費力,常造成師生或生生之間的衝突,但因學生人數過多及教師人力不足,無法有效解決。
目前各招生委員會課正訂定簡章中,未避免簡章公告後,無法變更,或造成一般生權益受損,教育部及各招生委員會實有必要針對此一問題,依法行政,減招招生名額。
為此,各教育團體於1月5日到教育部前陳情,為學生爭取權益,也要抗議教育部未能依法行政,造成學校、學生、家長、教師等權益受損。各教育團體提出以下三點具體訴求,要求教育部儘速解決:
一、依特殊教育法及其子法,每安置身障學生1人,減少該班級人數1人至3人,且各校當年度招收身障生後,合計應減一般生人數應於招生時即減招。必要時,修訂相關法規。
二、各高中職校應依法增置高中職資源班教師員額,且資源班教師員額應依身障生人數增置,而非目前21人以上都僅設置1位專任教師或完全未設置。
三、適當規範身障生轉科或轉學辦法,以使適應不良身障生能即時轉換學習環境,也避免造成專業科系課業適應不良、師生或生生衝突無法解決。
相關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第3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第4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