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愛滋修法兼顧人權、防治與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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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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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德協會針對愛滋部分條例修法聲明

台灣愛滋防治相關條例自民79年公布施行以來,歷經6次修正,民96年修正名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此次主管機關提出修法主要有三:其一、為符國際人權趨勢,取消對非本國籍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其二、調整愛滋醫療費用給付政策;其三、增列未經同意可逕行採檢等部分條文修正。

針對本次愛滋修法,本會於此提出以下主張:

一、欣見外籍愛滋感染者解除國境限制,與國際人權接軌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0年公開表示「禁止或限制愛滋病毒感染者入境的措施無益於公共衛生」,世界各國已紛紛解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入境禁令,台灣仍是目前少數維持禁令的國家,既不符合人權與國際潮流,也易將感染與定罪聯想,此次修法有助台灣人權與國際接軌。

而由於日前已有多位外籍感染者因故逾期居留台灣,本會盼相關主管機關於法令修定後,能提供合理的短期居留及協助,消弭因感染事由而遭受的不平等對待。

二、調整愛滋醫療費用給付政策,醫療、防疫各司其職
愛滋感染者亦繳納健保,不應排除在健保體系之外。而「以治療代替預防」(註1)的防治策略,鼓勵感染者維護自身免疫系統、遵從醫囑並按時服藥,讓病毒載量處於測不到等,是國際愛滋防治與照顧上的重要策略。因此,從平等的觀點,愛滋醫療費用應與其他疾病一樣由健保負擔。另從防疫觀點,對於第三類法定傳染病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之感染者(即愛滋感染者),其在指定醫療院醫治愛滋相關的部分負擔費用則由防疫扛起責任。

若以此雙軌方向修法,可以讓現行制度修正幅度最小,除減輕疾管署長期擔負高額治療費用的壓力,亦鼓勵已確診的感染者積極就醫,穩定治療,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並避免造成一般民眾或感染者因擔心經濟或其他因素而延遲確診、就醫,造成防疫上的漏洞。

三、增列未經同意可逕行採檢,應限縮於合理範圍且落實普遍性防護原則
政院版新增之15-1條法案其背後是期待醫護、警消等人員在照顧感染者的同時,也保障其健康,其出發點立意良善,但實務上若沒有限縮至合理範圍,恐會造成更多愛滋醫療侵權事件。

本會多年推廣普遍性防護原則(Universal Precations),即把所有人都當成是感染源,在可能因接觸體液、血液而傳染各種疾病時,皆有防護意識,而非針對特定對象才進行防護措施,何況如HIV等感染有空窗期,落實標準防護措施方為助人者保護自身健康之重要基礎。

另若於服務過程中發生疑似針扎、感染情況發生,我國亦有完善的曝露後預防措施,故台灣自有感染者以來,仍沒有任何一位醫護人員於服務過程中遭受感染。露德呼籲落實防護與愛滋教育、減少照顧人員恐滋心結,以及提供照顧者更完善的福利制度,當感染者或一般民眾遭受不當對待時有合理的申訴管道以維護助人者與受助者雙方基本人權。

修法在即,我們期待這次透過與民間團體組成的愛滋修法聯盟,以及友善的立法委員,在幾經多次與政府行政部門的密集協商下,可以順利完成兼顧國際潮流、基本人權及防治與照顧的修法方向。

台灣露德協會
2015.1.7

(註1)2008年日內瓦大學醫學院希薛爾醫師(Bernard Hirschel)提出:「藥物治療是當今最有效的愛滋防治之道。」2011年羅馬愛滋大會正式提出「以治療為預防」。近年來諸多研究已證實此一觀點的可行性與有效性。根據2014年反轉錄病毒和伺機性感染年度大會研究報告中顯示,當病毒量測不到時,能降低陰道交的傳染風險達99.5%,降低肛交的傳染風險達99%(有射精時則為96%)。故鼓勵愛滋感染者穩定接受治療實是防疫與感染者健康雙贏的積極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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