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1月1日公佈《台北市警察局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表示經過與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等團體多次協商後達成共識,未來將於民眾抗爭事件現場設置「媒體採訪區」及「意見表達區」,將記者與抗議民眾區隔開來。同時也將安排警方擔任「媒體聯絡人」,在現場作為指揮官和媒體間的溝通橋樑;當發生「違法陳情抗議」時,假若警方要強制驅離群眾,為避免執法過程傷及記者安全,會預先提示記者進入採訪區。
一直以來,抗爭群眾和警方之間的推擠衝突,警方強制驅散或架離抗爭者的動作,往往是各家媒體爭搶拍攝的重點。每個攝影記者都想盡量接近衝突現場,以獲得更刺激、更直接的畫面。因此劃設採訪區的行為,對於記者來說,與其說是保護,其實更像是限制;不僅侷限了採訪自由,在媒體激烈競爭的現況下,也難以實際執行。
不意外地,這項作法引起各界的批評反彈,與警方共同協商催生「媒體採訪區」的記協會長陳曉宜也遭許多記者質疑不具代表性、自我閹割採訪權。市長柯文哲5日在受訪時很快地坦承「這是很笨的政策」;然而,過了一天,柯文哲卻提出「記者需穿著採訪背心」的新作法。比較「笨政策」與「採訪背心」兩種作法,其共通邏輯在於,警方要明確區隔「記者」與「抗爭者」兩種身份,並採取不同的對待方式。因此,既然不能限制記者的行動範圍,不如就要求記者穿背心以達成同樣目的。
執法應依據「行為」而非「身份」
我曾經被警方指稱為「假記者」。2007年3月11日,青年樂生聯盟號召約150人前往當時行政院長蘇貞昌官邸前陳情,希望能改變捷運新莊機廠的興建計畫、保留樂生院。當時我以苦勞網特約記者的身份前往採訪,在警方開始動手將抗爭者抬上警備車時,我感染現場悲憤的情緒,邊拍照邊跟著喊了幾聲口號。說時遲那時快,警方現場指揮官見狀立刻指著我高喊「這個是假記者,把他抓起來!」幾位警察迅速圍上,將我架上警備車,和其他抗爭者同遭「野放」。
姑且不論那種警察會同情抗爭,甚至轉過身和抗爭者站在一起的浪漫想像;也先不管《集遊法》、《社維法》等惡法是否合理。警方在抗爭現場行使公權力採取任何行動時,應該依據一個人的「行為」,而不是他的「身份」。只有當一個人行為明確違法時,警方才能使用適當方式來阻止其行為;警方的因應方式,無論是阻擋、驅離,甚或是逮捕,也都必須遵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衡量「比例原則」的規定行事。
以當年的「假記者事件」來說,警方必須判斷抗爭者的違法事實是否明確,以及違法狀況是否已經嚴重或緊急到必須以強制架離的方式傷害其言論表達、集會結社以及人身自由的程度。如果說抗爭者只是集會沒有事先申請獲得許可(集遊惡法!),或者暫時佔用一條巷道,這樣程度的「違法行為」,以強制架離來處理,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我當時既沒有坐在人群中和警察對峙,也沒有妨礙警方驅離群眾;跟著喊幾句口號造成的噪音應該也不致於嚴重到違反《噪音管制法》。就算我嗓門奇大,叫聲可比工廠,依法也應該是先對我勸導或開罰單,而非當場將我架離。很明顯,警方透過將我的身份辨識為「假記者」,然後在欠缺我的違法事實狀況下將我架離,恐怕警方自己就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方可能會說,為了避免有人一下子當記者、一下子當抗爭者,變來變去,造成執法困難。但是,不論是記者、學生、老師、雜貨店老闆或是陳曉宜六姑媽外甥的小學同學,若警方真能確實依照一個人的「行為」執法,那麼這個人身份是什麼?要怎麼轉換?根本就不成問題。甚至我們也必須認知到,在事件現場,每個人扮演的角色,採取的行動都會視情況而變。
舉例來說,2007年8月10日,《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在環保署採訪環評會議時,不滿遭排除在會議室外無法進入。為爭取新聞自由,她當下向署方表達嚴重抗議,並試圖衝撞會議室大門進入會場,最後遭警方強制驅離。此一事件從頭至尾,周富美都是一名想要認真採訪環評會議,為環境議題把關的記者,但為了要達到採訪之目的,她被迫必須採取「抗議行為」,警方也沒有因為她的記者身份而手軟。因此,記者就不能夠抗議嗎?當然不。倒過來看,至於「抗爭者」自行紀錄、採訪、報導的常見狀況就更不在話下了。
只要有心,人人都有採訪權
現在柯文哲要求媒體記者穿上背心,表示警方只願意保障穿背心記者的採訪權嗎?柯果然是聰明人,一下就抓到重點,許多媒體工作者可能不愛被限制,卻很習慣受到特別對待,通常也樂於和抗爭者區隔。柯文哲6日剛說要記者穿背心,7日臉書上已經開始流傳媒體記者穿著背心工作的照片。這種透過標示出記者與抗爭者的身份差別,並給予差別待遇,以保護媒體記者「採訪權」的作法,很可能會獲得不少媒體記者接受或支持。(即便不是穿背心,畢竟背心蠻醜的......)在大型商業媒體機構任職的新聞工作者,因著媒體規模得以掌握更多權力,往往會獲得警方或政府機構特別的「尊重」或「禮遇」。然而這種「媒體權力」(power),跟我們討論應受保障的「採訪權利」(right),是不一樣的東西。
2011年7月公佈的〈大法官釋字689號〉這麼寫著:「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也就是說,由《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延伸出的新聞自由,不僅保障媒體以及媒體記者,亦保障一般民眾從事新聞採訪行為。大法官的解釋重點放在「行為」,而非「身份」或「職業」,更與「立場」無關:不管你是記者、抗爭者、路人,或者賣香腸的阿伯都無所謂;你對抗爭的立場支持或反對都可以;你甚至不需要自稱是公民記者。只要你當下為了新聞或公共價值在拍攝、紀錄、採訪,那麼你的採訪權就應該獲得保障。警方不能任意侵害,或以身份、職業、立場為由,給予差別待遇。
與新聞自由殺手共謀
今天無論是採訪區也好、穿背心也好,說穿了就是警方承認「總之我們會有動手的時候,你們這些記者要不就站遠一點別靠近,要不就穿件背心讓我看到,不然被打到只能算你倒楣」。但實際上在抗爭現場,衝組、紀錄者、圍觀者、記者等角色,多半一目了然,辨識身份的意義並不大。而記者身份,也未必是不受警方侵擾的護身符。只要警方判斷媒體的記錄內容可能對己不利,他們也會以各種方式干擾,甚至暴力攻擊記者。
2014年11月27日,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於交通部外抗議,一度想衝進交通部內,和警方發生推擠衝突。過程中有數名成員遭警方拖入封鎖線後圍毆,受傷倒地後還被繼續猛踹。如果說警方認為抗議者確實違法,那麼大可逕行逮捕或驅離。這樣子把人拖去打,不要談什麼比例原則了,這根本不是在執行公權力,只是純粹的施暴與發洩。
事發當時,警方一再阻撓媒體拍攝,獨立記者鐘聖雄也因為拍攝警方毆打抗議者的畫面,遭到警方阻擋、摀嘴、包圍推到牆角。當他已經退到封鎖線外側時,員警仍不斷地干擾其攝影工作,甚至嘗試拖走他。只要想當一位恪守職責、監督政府、紀錄警方暴行的記者,多半都有類似經驗。記者身份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沒有保護作用,甚至還會遭警方鎖定攻擊。
- 0分40秒,被打傷的抗爭者躺蛇籠內掙扎,無人伸出援手
- 2分17秒,抗爭者雙手受縛高舉,仍被警察連踹好幾腳
- 2分40秒,警察朝抗爭者大力揮拳
- 2分50秒,警察阻擋記者鐘聖雄拍攝,遮住嘴巴不讓他求救
- 3分20秒,鐘聖雄於路障外拍攝,警察企圖再拖走他
這段2014年11月27日國道收費員抗爭的現場紀錄短片,不是出自於媒體報導,而是行動參與者所拍攝。但因披露警方的暴行,具備高度新聞價值與公共性。這部短片正印證了大法官於〈釋字689號〉所言,保障一般人採訪權的重要性。(影像來源)
警方在抗爭現場代表政府執行公權力,於理,公權力執行的過程與手法都需要公開透明供大眾檢驗。然而警方經常不以現場人士的違法事實為基礎,採取無視比例原則的執法手段,加上或明或暗地妨礙、甚至阻止包括媒體在內的任何人採訪紀錄。很明顯,警方就是侵害採訪權的直接兇手。如今警方無視自己種種惡劣的侵權行為,反而打算以「保障採訪權」之名,擴展其權力,大行「分類管理」之實。
警方的思維和做法,並不讓人感到意外。但原本應捍衛新聞自由的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卻以和警方共同協商管理規則為榮,並認同警方「分辨身份」的錯誤邏輯,此舉相當於和警方共謀侵害一般人的採訪權。這或許是這齣鬧劇中,最讓人感到意外且遺憾之處。
- 王顥中〈最低標準的夥伴關係〉,2011/09/29。
- 王顥中〈關於副總統辯論會,樂青抗議的幾點個人記事〉,2011/12/12。
- 胡慕情〈在記者焦慮拉扯間我們忽略的事〉,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