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應加速勞基法第28條修法,及儘早實現縮短法定工時週休二日,制定勞工教育法,緩修勞保年金制度。
(一)加速勞基法第28條修法
苗栗華隆公司員工退休金爭議,雖然在勞動部的努力之下,暫告落幕。但是目前勞工適用舊制退休金者,仍有許多公司勞退提撥準備不足,其所潛藏的問題,就如同一顆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在其他企業引爆。行政院雖然於去年11月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予以提高勞動債權受償順序,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並課予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及加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處罰。
但隨著行政院院長的更替,勞基法的修法草案,好像靜如止水的沒有下文,行政部門應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積極加速敦促修法腳步,讓勞工退休金權益保障及早落實,別讓華隆的悲劇再次上演,桃園市總工會因此嚴正呼籲勞動部,應加速完成勞基法第28條的修法程序。
(二)儘早實現縮短法定工時週休二日
目前政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均已實施週休二日之每週工時40小時制度,唯獨勞基法仍規定為二週84小時(每週42小時),而且二週84工時制度,自民國90年實施迄今已超過12年以上,政府總是以企業競爭力為由,拒絕縮短法定工時。
復因為每週42小時與每日8小時之間及輪班制度,有畸零時數需調整之補上班問題,造成許多企業在生產排班出勤與勞工全年應休假日衍生變相排班之困擾。部分雇主一方面利用政府週休2日部分節慶只紀念不放假為由,誆騙勞工為應出勤上班日,另一方面又以二週84工時,換算成全年總工時數,要求勞工做滿全部全年總工時,卻又技巧性的迴避國定假日之應補假問題,甚至於因實施84工時每月扣減勞工薪資。
然而,我們回顧國際勞工組織(ILO)早在1935年就已經通過第47號公約《每週40小時之工作公約》。更於1962年於第116號建議書《減少工作時間建議書》提出縮短工時建議書,這個建議書規定了縮短工時的一般原則,在適宜時,逐步縮短正常的工時,以便達到每週40小時工作的社會標準,並在縮短工作時間的同時,不減少工人的工資。同時也指出,各國應根據不同經濟和社會條件以及國家慣例,逐步縮短正常工時,保證其貫徹實施。我國法定工時政策已經落後國際79年,也落後亞洲鄰近國家。
但看看歐美或亞洲各國,甚至於中國大陸,大都早已實施每週40工時制度,他們的國家經濟競爭力也從未因此而喪失,尤其台灣近幾年以來,勞工面臨「長工時、低工資」的窘境,政府卻只積極商議公教人員每年增加6天休假的「小確幸」,勞工朋友卻還在「84工時」的框架下苦命工作,台灣人民因為工作職業身分不同而有階級差距,政府缺乏勞動人權正義及公平善待國民之思維。
勞動部是我國勞工事務之最高行政機關,應該本於制定國家的勞動政策之視野高度及施政目標方向,不應仍再繼續唯唯諾諾的臣服在經濟部,處處以企業利益優先的小媳婦心態。而且縮短法定工時,是實現政府推動「尊嚴勞動」的重要指標,也是國際勞工公約的重要規範,更是全球勞工共同努力追求勞動人權的重要核心價值。
(三)制定勞工教育法
另外市總工會也要求政府應儘速制訂「勞工教育法」,強化勞工教育之法源地位,落實勞工教育制度。目前政府制定訂有「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唯該實施辦法僅屬於行政規則又無罰則,非屬法律規定,故各級工會團體於辦理勞工教育活動,缺乏明確的法源依據。因此,許多企業原本應依該辦法規定每年應有之勞工教育時數及負擔之經費,事業單位根本不同意也不撥給經費,也無罰則。而且各縣市政府應編列勞工教育經費部分,能夠編列預算之多寡,往往受制於地方財政及主計部門對預算編列運用之認知阻撓,以及端看縣市首長之個人對勞工問題之重視支持程度而定。
本會曾分別於99年及102年經由代表大會決議,提出立法之建議,勞動部曾經召開二次的「勞工教育法」諮詢會議,目前尚停留在初步芻議的階段。但因勞動部首長相繼更換,制訂「勞工教育法」的決策與決心,隨著政務官的下台而被擱置忽略。
勞工教育可以彌補學校理論教育以外的職涯發展實務現況,而勞工教育之內涵事實上是包括了知能教育、生活教育、公民社會教育等,屬於多面向的終身學習與社會教育,如能全面落實作好勞工教育,可以使勞工充分瞭解政府法律規範及行政措施與勞動保障作為,並可提升勞工工作權益認知,改善勞工就業及生活觀念,增進勞資和諧對話溝通機會,減少勞資紛爭發生,建立社會安定的基礎。
(四)緩修勞保年金制度
98年勞保年金制度上路之後,勞保年金在102年媒體大肆報導有給付破產之危機之後,政府也利用輿情推出勞保年金改革方案。然而,該方案所中廬列之改革方向,仍以「加計平均年限、增加繳費金額、壓縮給付水準」為手段,對於退職勞工在喪失工作收入情況下,卻因為原有勞保條例規定計給之老年年金,原本就不高。縱使是以微調而壓縮給付水準,只是徒增勞工大眾對政府的怨聲載道,更是剝奪勞工老年生活品質的元兇。
勞保是政府主辦強制加保人數最多的有償性社會保險,也是提供勞工在職業生涯安全與未來老年生活需要的重要倚靠,對於勞保年金給付上的未來潛在財務危機,政府有能力透過逐年編列預算方式撥補挹注,一方面可以藉逐年撥補政策,穩定勞工對勞保制度永續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是展現政府確實照顧勞工的重要德政。實不宜以未來可能負債,預先強加費用或臨老減少給付方式,遏殺勞工原本就屬微薄的年金。
而且,因為政府自94年起,強制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把所有勞工漸漸的趕往適用勞退新制按月提撥6%勞退金制度裡,新制勞退年資30年每月提繳6%所能累積的退休金,與原有勞基法(舊制)標準,實質減損約50%的金額,故未來勞工老年退休之後,所能領得企業提繳之退休金的金額,將是十分有限。而且,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更無企業提撥之退休金可言,故勞保年金將成為勞工老年生活收入的主要來源。若政府再因年金政策修法而減少給付,即易造成老齡勞工陷入貧窮生活困境中。
政府的勞保年金政策,若是能夠幫助廣大勞工,支撐起老年生活所需,對政府而言,相對的也能減少日後老齡化社會所面臨的龐大社福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