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兩位台北市長選擇留給我們大安森林公園與關渡自然公園
曾經,也有兩位台北市長,決定幫財團孵一顆大弊蛋、盡全力摧毀松山菸廠的珍貴老森林
台北市能擁有什麼樣的未來,取決於市長是否願意看見下一代真正的需求,很可惜過去這16年「經濟發展至上、財團利益優先」的思維,綁架了台北市朝向永續發展的可行性。這是城市價值觀的選擇,孩子們需要的是真正的森林運動公園?還是塞滿商業建築的「文化體育園區」?現在我們擁有重新選擇的機會,你(妳)想朝哪個方向走去呢?
捷運局毫無誠意,協調會破局收場
松菸護樹志工團表示,雖北市捷運局遲至昨天半夜才補發開會地點資訊,但護樹志工仍秉持對柯市長與鄧副市長的承諾,出席今日捷運局所召開的國館地下連通道評估會議,但捷運局於進行簡報後,數度發言表達自己是受鄧副市長之命招開會議,也只是工程執行單位,對於護樹志工所提規劃設計違反環評法等事項,均不願正面回應,持續跳針表示上面交辦要蓋地下連通道,所以他們也就依照自己的專業去規劃設計,至於護樹志工所提的問題,不是他們這個階層可以處理的問題。因多位護樹志工都是請假來參加會議,真誠的想跟捷運局進行溝通,卻沒想到捷運局代表主席高傲官僚不願聆聽的態度,讓與會民間團體感到非常不滿,在大家準備退席抗議時,捷運局代表竟就自行結束會議。與會民間團體詢問是否會召開第二次協調會議,會議主席竟表示應該不會再開會議了。
松菸護樹志工團表示,針對日前捷運局欺瞞柯市長「邀約護樹團體都說沒空」,以及對媒體發表「有邀請但護樹團體不來開會」的不實言論,表達嚴正不滿,本次會議開會通知也是經媒體朋友提醒,才知道開會地點不在市政府,捷運局遲至昨天晚上近10:30才補發電子公文給松菸護樹志工團,如此欺上瞞下、操弄媒體、毫無誠意、耍弄公民的行徑,松菸護樹志工團要求捷運局應公開道歉。
對於捷運局毫不自覺涉包庇與圖利財團之責,推諉責任感到遺憾。大巨蛋弊案除挑戰現有法律,罔顧招標乃至施工過程疏失,嚴重干擾臺北市政府監督之職責,各部門秉持受命辦事卻同樣遊走法律邊緣至公務失職。且大巨蛋工程已造成環境嚴重破壞,更造成老樹無辜受害,唯有終結這顆黑心蛋,才能徹底解決問題。現有問題即措施應是徹底查辦大巨蛋弊案,在議約乃至解約的同時,停止所有大巨蛋施工損害市民權益與咎責相關承辦人員。
解約拆蛋是良方,議約移樹是毒藥
松菸護樹志工團表示,自1月8日松菸護樹志工團向鄧家基副市長報告大巨蛋弊案爭點後,柯市長隨即做出願意重新檢討相關問題的會議結論,松菸護樹志工也於1月19日將相關資料當面遞交給鄧副市長。自此之後,大巨蛋弊案相關的重要弊端在媒體的積極報導之下,成為全國關注舉世皆知的重大議題;為保有吃進嘴裡的大肥肉,遠雄不僅點名護樹志工是拖延大巨蛋工程的始作俑者,更於各大報頭版刊登半版廣告,用虛偽不實的言論誤導社會大眾。
護樹志工向柯文哲市長喊話:雖柯市長與遠雄第一次協商過程中,松菸護樹行動成為最大的犧牲品,但站在公民運動的角度,將堅持維護台北市最大利益的角度,繼續督促柯市長「心存善念,做對的事!」。
松菸護樹志工團表示,大巨蛋是個自始違法的開發案,遠雄現在已經確實違約,請柯市長依照現有合約規定,立即發函遠雄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完成大巨蛋興建),一個月到期若遠雄未能改善完成,就勇敢跟遠雄解約吧!縱使解約有可能進入訴訟程序,但為了找回台北市的公平正義與公共利益,希望柯市長能做出正確決定,勇敢拒絕黑心財團綁架台北的行徑。
先評估必要性,再討論SOP
松菸護樹志工團表示,針對北市府國父紀念館地下連通道新方案,雖減少移植14棵樹木,但依然未解決設計方案顯有公共安全疑慮的問題,且新方案將嚴重破壞原本美麗的人行道風貌,連都發局林洲民局長,都曾公開表示不應為了財團利益犧牲優質環境。將與北市捷運局、工務局等單位交換意見,呼籲應先檢討大巨蛋開發案的合理性,再來討論地下連通道的必要性,若必須興建也應依照環評說明書登載事項重新設計!
松菸護樹志工團表示,1月8日柯市長曾邀請護樹團體協助修訂「樹木移植SOP」,經護樹志工檢視內容後,發現市府版移樹SOP部分內容仍有修正之必要,包含推動「全樹形移植」所需配合的相關交通法規修訂等,且部分樹木移植工程也牽涉文化資產保護議題,建議北市府應廣邀專家學者、園藝業者,與民間環保、護樹、文資團體共同研議,且應於SOP前端置入「移植必要性」與「公民參與」的評估條文如下:
一、 為維護本市珍貴綠地、樹木資源,打造尊重生命、永續發展之文明城市,特制定此作業規範。
二、 本市所轄公共工程於選址階段,應預先體察預定目標之基地現況,迴避既成公園、既成綠地等開放空間。
三、 本市所轄公共工程於規劃階段,應以樹木原地保留為優先。如遇滯礙難行之處,必須選擇移植樹木時,亦應提具不移樹的替代方案,透過工程技術之提昇,盡力達成樹木原地保留之目標。
四、 本市所轄公共工程於施工階段,應確實遵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第02905章與本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市所轄公共工程於法定審查程序完成前,不得進行樹木移植工程,包括但不限於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設計審議、文化資產保護、受保護樹木認定等法定審查程序。
六、 本府所轄公共工程涉及樹木移植案件時,應於選址、規劃階段落實公民參與機制,邀請在地里長、居民與民間護樹團體共同參與討論,如遇重大爭議應召開公聽會聽取在地居民與公民團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