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萌樓案更審開庭
日日春再喊收歸公有

2015/02/03
苦勞網記者

北市大同區前公娼館文萌樓2011年被投資客林麗萍以劉順發名義買下,並以屋主身份提告,要求長期租用文萌樓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遷出,歷經4年官司纏訟,去年(2014)底最高法院判決日日春勝訴,發回高院重新審理,昨天(2/2)在最高法院準備庭前,日日春到庭外舉牌,表示最高法院判決指文萌樓並非合法登記的建物,因此即便劉順發買下文萌樓,仍非《民法》嚴格定義的擁有「物權」,既然不是「合法所有權人」,也因此不能適用《民法》767條要求日日春遷出。不過,日日春強調,官司纏訟尚未定讞,未來仍有變數,迫遷危機尚未解除。

日日春在高等法院外召開記者會,表示支持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林麗萍、劉順發兩人若不是「合法所有權人」,就不應類推適用《民法》767條來要求日日春遷出。(攝影:陳逸婷)

由於最高法院判決日日春勝訴並發回更審,縱使更審結果未知,至少讓目前日日春不會面臨立即的迫遷,但這樣的狀況卻又反而暴露出另一危機:減緩了市府將文萌樓收歸公有的壓力。昨天日日春在記者會上重申「文萌樓收歸公有」的立場,並提到《文資法》在2005年修法後,把原第28條條文中的「古蹟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管理維護之」改成現第18條的「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日日春協會秘書吳若瑩表示,這個修改使得政府對古蹟進行管理維護的責任被削弱,僅限公有古蹟,替私人管理背書。

此外,當前針對「古蹟徵收」的《文資法》第24條也取消原條文第31條中所提到的,私有古蹟「其性質不宜私有或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政府予以徵收」,改成為「古蹟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若限期未改善者,才會進到主管機關逕為管理維護、修復、或強制徵收的程序。這項條文則顯示當前日日春在文萌樓一案上遇到的另一困境,也就是如何實質界定「管理維護不當」?這一層擔憂,在投資客一步步丟出符合審查標準的管理維護計畫之後,愈發明顯。

在這過程中,究竟政府的角色應該為何?當買走古蹟物權的人,並非古蹟的文化主體,卻同時擁有「所有權、管理權及文化權」時,只需要提出符合標準的管理維護計畫就夠了嗎?吳若瑩質疑林麗萍、劉順發等人根本不具管理的正當性,而當古蹟被不適合的私人在利益考量下買走時,「政府難道不會用錢買回去嗎?」

此次準備庭讓雙方進行初步的證據準備及答辯,後續,第二次準備庭預計是下禮拜一(2/9)下午,而距離下次官司結果出爐,預計還需再耗費將近一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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