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金管會賠付國泰303億 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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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7

全民反對錢坑行動聯盟今天(3月27日)前往保險安定基金抗議,要求金管會與保險安定基金說明白,講清楚,到底是依據什麼法令,可以讓金管會以用賠付國泰人壽303億的方式,處理幸福、國寶人壽,但是沒有獲得任何回應。全民反對錢坑行動聯盟表示,金管會,保險安定基金不講,講不清楚,都是人民不能接受,也不承認今天的簽約。

安定基金依法行政「賠付」 請問保險法有這麼寫嗎? 

翻遍保險法與相關法令,及保險安定基金相關辦法,只提到安定基金對於經營困難或被接管等情形的保險業,可予以「貸款」、「墊支」或「墊付」,但是,保險法與相關法令,及保險安定基金相關辦法完全沒有隻字片語提及所謂「賠付」。

至於一週以來,新聞媒體處理幸福,國寶人壽標售案使用「賠付」一詞,保險安定基金總經理蔡康稱,這是業界用語,而非事實。他表示標售程序係依照保險法規定,並無不妥。

全民反對錢坑行動聯盟指出,「賠付」一詞,早在2012年金管會標售國華人壽標售案就已見諸媒體,從不見金管會或是保險安定基金出面澄清與更正,借以機會教育社會大眾。反到是,新聞媒體接連報導與民眾抗議連連之後,金管會才頻頻發出新聞稿,澄清更正「幸福、國寶人壽」等有關資訊。金管會與安定基金前後表現的落差,不免令人懷疑金管會與保險安定基金動作背後另有所謀,意圖轉移全民視聽;又查看3月25日金管會澄清的新聞稿,仍使用「賠付金額」一詞說明此案,似乎直接打臉安定基金總經理之說法。

法令移花接木 金管會圖利財團?

全民反對錢坑行動聯盟指出,幸福人壽的接管人為安定基金,由金管會指派。安定基金應該如何接管或是研擬相關機制,必須依照保險法規定。依149-3條規定,明明具體方案有各種類別,為什麼就是要動用到安定基金?有關安定基金辦理規定,明明沒有「賠付」的方式?為何會出現「賠付」? 

金管會既然是依據第149條第三項規定,接管幸福及國寶人壽,為什麼金管會沒有依據第143-3條第一項第三款,執行「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業之請求權」?如果是依據第143-3條第一項第三款,金管會只須直接處理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益即可,根本無須賠付國泰人壽! 

金管會有此不為,反而是,逕用143-3條第一項第二款「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墊支…」?

143-3條第一項第三款與143-3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差異在於,前者發生於「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後者是「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這兩款界定發生的狀況不同,相應而生的行政作為也大大不同!(請參見文後保險法第143條規定)

全民反對錢坑行動聯盟認為,金管會此舉無異將法源依據移花接木!

金管會身為主管機關,應針對民眾質疑其移花接木,對社會大眾進一步說明,並釐清可能的疑慮。至今,金管會為主管機關為何沒有對社會大眾進一步說明,並釐清社會可能的疑義?此案牽涉數百億支出,要求金管會與安定基金應出面說明清楚,到底是依什麼法行政?

正式對外否定「賠付」,確認是以「墊支」或是「墊付」?到底在合約上金額多少?到底金管會有無明訂向幸福、國寶人壽行使求償權的程序和期程?這應該必須公諸於社會,全民監督。

我們的訴求:

第一、金管會不說明清楚安定基金「賠付標售」幸福、國寶人壽案的法源依據,簽約無效!

第二、金管會應公開透明標售幸福、國寶人壽案相關合約內容,由全民檢驗!

第三、明年政黨輪替,執政黨針對「賠付標售」幸福、國寶人壽案,一定要清算政策、追究官員!要回人民的303億!

「全民反對錢坑行動聯盟」加盟團體:人民民主陣線、台灣建國聯盟、非典勞動工作坊、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算障團、都市苦工參政團(陸續加入中)

 

保險法143-3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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