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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公公聽會結論:
1. 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和便利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台灣農地濫遭轉用的情形日益嚴重,其中農地濫建非農用農舍尤其顯著,有鑑於此,農委會應邀集營建署與地政司於兩個月內立即修訂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訂得興建農舍之「農民」條件,以實際從事農務之身分做為起造及承受移轉之判準,並從嚴訂定興建農舍之「應遵守事項」,杜絕非農民起造非農用農舍、導致優良農地不斷流失之亂象。
2. 針對既有非農用農舍,農委會及營建署應收集違法使用態樣,要求地方政府擬定務實確實之稽查措施,進行普查,並依法裁罰,確實執行要求非農用農舍(及農地)部分進行改善。
3. 財政部應函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針對違規使用之非農用農舍,取消其所有人原基於農地農用前提之各項租稅優惠措施。
4. 農委會應會同環保署參考灌溉用水水質,研議訂定農舍放流水標準,並要求農舍興建申請人設置汙水處理設施。
5. 針對已提出建照申請之農舍新建部分,為避免非農用農舍濫建、搶建現象持續蔓延,建請農委會函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嚴格審查。
6. 建請農村再生、農地重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業務,應朝事權統一方式合併規劃。
7. 各級政府應立即檢討鄉村地區土地政策,以公開透明的程序深入了解真正農民的真實需求,儘速提出符合農民需要的鄉村空間及住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