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贏了!」四月十七日中午,RCA工人抗爭、訴訟長征十七年後,終於在台北地方法院門口喊出這沉重無比的四個字。
這是全台灣抗爭持續最久、罹病死亡人數最多、社會擴散性最大的一場集體職業病工傷運動,不僅在抗爭期間促成多項制度性的改革,也在一審判決成功影響法官作成勝訴判決,例如: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工作現場的物證人證本就掌握在雇主手中,一般職災工人口說無憑,惟有舉證責任反轉,否則工人多數求償無門。RCA公司在一審初期就透過委任律師當庭表示「當年的相關資料都隨廠房火災燒毀」,也沒有進行相關健檢,因此無法證明RCA公司危害工人。
污染危害擴及廠外
此外,RCA公司在台灣期間惡意傾倒有機溶劑,污染了土地與水,2012年環保署更證實污染已經蔓延到廠外,是重大公害事件。法院認為,既然已經證明污染的事實,也一定程度能確定污染與疾病的關聯性。加上工人的陳年記憶,與對自己身心健康變化的陳述,RCA公司就該賠償,不該要求個別工人提出嚴格的科學證據!在韓國,三星半導體廠工人也因暴露於有毒化學物質而患白血病、腦瘤等,抗爭多年,去年即有行政法院作出相似判決,認為工廠內的各種環境危害(如苯、甲醛、輻射、日夜輪班等)已與工人的罹病風險具有一定程度關聯,因此判決工人勝訴。
對於RCA工人而言,這是一場少輸為贏的戰役,雖然取得勝訴,也換不回生命與健康的實質損害。台北地方法院針對445名原告,分別判賠30萬元到447萬元不等,總金額5億6445萬元,與原本RCA員工關懷協會所求償的總金額27億元,差距很大。RCA案不同於一般個別職災案件,既然危害已經跨越廠內廠外、捲動的力量也已經超過受害者原來所想像,那麼判賠金額就不應只論實際因疾病傷害所造成的金錢損失,而是台灣的「官方」對RCA這種無良企業的立場:賺飽就跑,糟蹋人命與環境的企業主,要為此付出多大代價?
職安問題輕忽多年
因此,本次RCA案判決應該具備對無良企業進行懲罰性賠償的意涵,已經超越工傷受害者權益,更是未來台灣在面對相關公害、工傷問題時的重要指標。就這個角度而言,一審訴訟結果,並沒有達成以上目的。
法院判決當然不等同行政機關的政策,在受害者與支持者感覺「賠償不足」的背後,追根究柢,是台灣政府長年輕忽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及工傷受害者權益,縱放企業將工人用過就丟。
回顧RCA抗爭、訴訟十七年,無論從勞動現場證據保全、有毒化學物質資料留存、主動對相關企業重罰施壓等角度看來,政黨無論怎麼輪替,執政者對於受害工人的協助,實在是少到不行!行政院雖然曾在1998年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隨即在2001年就撤銷,至今沒有下文面對昨天的一審勝訴判決,我認為每一位關注RCA案件的勞動者,都要繼續對政府追究責任。當加薪四法又再次引發企業主一片出走聲,難道RCA關廠後二十年,我們還要走回壓低人力成本、放任污染工傷換取GDP的老路?到底何時官方才要面對台灣過勞、憂鬱、全民工殤的惡果,提出重罰嚴懲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