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戒嚴! 97% 以上勞工將遭剝奪合法罷工權!
強烈譴責政院通過重新戒嚴時代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
工會出身之勞委會主委盧天麟 應為草案嚴重改惡辭職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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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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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已是全世界罷工頻率最低的國家,官方竟還要繼續修法限制!?行政院會議日前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草案中除將「明文剝奪」電力、自來水、航管、證券期貨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等五類人員的合法罷工權,更限縮大眾運輸、通訊傳播、公共衛生、煉油、醫院、燃氣、金融服務業的勞工,須在罷工前三天向所屬機關通告,勞委會有權頒布「冷卻期」,強制限制其勞工 30天冷卻期內不得罷 工!

倘若草案果真形成立法,恐怕要先「恭喜」民進黨政府,將創下世界勞資關係史上史無前例的紀錄!也預告民進黨政府大張旗鼓地紀念「解嚴20 年」後的同時,台灣勞動人權將再次退回戒嚴時期的高度箝制與壓迫。而讓勞工界極其憤怒的是, 號稱工會出身的勞委會主委盧天麟,非但未對此種嚴重箝制勞動人權的修法內容表達抗議,甚至不惜成為背後推手!

全世界罷工頻率最低的國家

由草案內容看來,勞委會與行政院在修法草案中的企圖再明顯不過,無非為了大幅度限縮進而避免一切可能的罷工行為。荒謬的是:眾所周知,在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法令重重限制,與台灣超低產業工會組織率下,20 年來台灣勞工行使罷工權「罕見」之頻率,已到前所未有國際新低標準。根據統計,自民國76 年政府解嚴勞工始得享有合法罷工權至民國91 年的十五年間,在六萬三千一百八十件勞資爭議事件,卻僅僅出現二十六件罷工( 含合法與非法),比例低至「萬分之四」;平均每年出現不到兩場罷工。民國 92年以來至今近六年期間,同樣僅僅只發生九件合法罷工案例。

 表一、各主要國家2004年罷工統計

  

        罷工次數(次) 罷工人數(人) 罷工日數(天)
        2,131 11,884 691,914
        133 150,600 499,100
    710 2,560,700 1,961,700
        99 39,692 163,281
        47 4,447 6,727
        322 88,548 1,580,424
    澳大利亞 643 275600 439400
    60 1,258,904 2,725,159
    266 79,481 1,736,362
        14 129,200 4,077,400

資料來源:國際勞工組織2004年勞工統計年鑑《Yearbook of Labour Statistics

同時間其他主要國家的情形又是如何?根據聯合國世界勞工組織(ILO)2004年跨國統計,歐洲先進國家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四國一年內的罷工件數分別為133、2131、99與710次,而與台灣同屬亞洲四小龍的南韓同年則出現322場罷工,即便在工會運動相對低迷的美國,一年內都累計近13萬人次參與罷工,罷工總時數超過407萬小時!更別提面臨周邊阿拉伯鄰國威脅與恐怖攻擊的以色列,一年出現超過60場罷工,累積125萬人次參與罷工!台灣雖非國際勞工組織成員而並未列入跨國統計,但台灣低到讓人匪夷所思的罷工次數與人數,毫無疑問絕對是另一項「台灣奇蹟」。

惡性壓制勞動人權的官方

上述這些「競爭力」十足卻罷工頻頻的國家,都沒聽說政府計畫開勞動人權倒車、大規模限縮勞工罷工權之行使。沒想到擁有這樣另類「國際奇蹟」的台灣行政院與勞委會卻仍不滿意,還希望進一步修法壓縮罷工一切可能性。

若以合法罷工需由工會發動這項條件,配合行政院草案中大規模限縮各產業別勞工行使罷工權的作法來檢視,台灣未來得以自由行使合法罷工的勞工,將占全體勞工不到3%的比例!也就是說法令限制下,將只有不到97%的勞工都無法享有國際勞動人權標準所保障的權利!

國際勞工組織(ILO)各會員國所共同簽署的國際公約中明確載明,各國政府應保障勞工得以合法行使罷工權,以作為勞資爭議行為中的最終手段。勞動法學界的主流論述也認同:擁有完整罷工權是保障勞工與雇主地位平等的必要手段。事實上,幾乎也沒有任何一個勞工喜歡罷工,罷工行動幾乎都是勞方在勞資權權力關係先天不平等的環境下,迫於無奈的最後防禦手段。如果台灣政府擺明了連原本就已被壓縮得所剩無幾的這點空間都要修法排除的話,那就請民進黨政府不要再惺惺作態地慶賀「解嚴」20週年,有點擔當地大聲說出「我愛戒嚴」吧!

強烈反對改惡 將串連勞工團體發動抗爭

面對這一切勞動法令「改惡」的趨勢,青年勞動九五聯盟除了對行政院與勞委會提出強烈譴責外,也將尋求國際組織支援共同表達反對台灣政府違反世界潮流、打壓勞動人權的作法,並聯合更多青年工作者爭取自身應有的勞動權益!倘若官方仍要執意硬幹,聯盟不排除串連各勞工團體以集體行動竭盡全力抵擋修法,並要求勞委會主委盧天麟下台負責!

新聞聯絡人: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執行秘書 林柏儀(0982-121-823)

* E-mail:payme95@yahoo.com.tw * 部落格: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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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我看了一下法案,結構和幾年前闖關的差不多。

提醒一下,重點不只是限縮部分行業的罷工而已。第44條,明訂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行使爭議行為,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因為爭議行為的定義相當籠統,所以呢,以後大家可能在工廠裡喊喊口號,綁個白布條都算違法,這樣搞,不止97%,99.99%都不可能罷工啦。

司徒宏斌啊
妳不懂爭議行為喔,那你可以去查一些資料來看啊。
書上都有ㄋ。
喊口號,綁白布條等的行為,在學理上叫工會活動啦,
是屬於示威性的工會活動。廣義而言(非法律上的,一般概念上),也可以說是一種爭議行為。就免責法理上,有刑事免責,但民事免責方面則有爭論。
核心的爭議行為,即罷工,只要是有適法性的範圍內的都是合法的,工會活動當然也是,你上面寫的邏輯是在說什麼"肖話",我完全無法理解。
無適法性的工會活動,當然就是非法嘛。例如說綁白布條,上面罵雇主三字經。
所以關鍵在於,工會活動的民事免責範圍。
例如說綁白布條。
中華電信接話機員工在上班時綁白布條,和老爺酒店的員工在國際會議中綁白布條抗議,這兩件事都是一種示威的工會活動,那我問你,兩種的法律效果要不要一樣?